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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在新时期如何做好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在分析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特色、保护与开发现状的基础上,指出辽宁非遗保护与开发所面临的困境或难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思路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3-0090-03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作为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一个民族对世界和生命的历史认知及现实感受,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家园”。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任务。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处于濒危状态。当前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发扬光大,既是传承辽海文化精髓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辽宁特色经济的迫切需要。
一、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
1.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辽宁省作为我国北方少数民族集聚的重要地区,拥有数量众多、种类齐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2006年)、第二批(2008年)、第三批(2011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辽宁分别有22项、31项和7项,总计60项,主要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传统医药等方面内容。[1]
在国家级非遗认定的基础上,我省分别在2006年、2007年、2009年和2011年,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第四批省级非遗目录,分别为60项、54项、41项和35项。迄今,我省共有省级非遗190项。[2]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非遗与众多虽未申报但具有深厚历史积淀和广泛民间影响的文化资源一起,构成了辽宁省种类多元、禀赋较好,品质较高的文化生态。
我省是多民族省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建筑、民族服饰、民族饮食、民族礼仪等,千百年来它们作为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辽宁人民在特定时空环境中有关自身发展,以及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实践活动。作为辽宁民众情感的寄托,折射出鲜明的地域特征、精神气质和文化性格。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辽宁非遗受到巨大冲击,现状堪忧。在有些地区,非遗保护工作还没有得到政府和百姓的重视,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很多有历史和民俗价值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正在不断消失;等等。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非遗加以保护和开发,已迫在眉睫。
2.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目前,从方针政策的制定、组织机构的确立,到资金的配套与管理,我省已初步建成非遗保护、传承与开发的系统工程。200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实施辽宁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制定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实施方案,为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打下基础。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进一步确立非遗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2008年我省成立非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建立了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等领导、协调、咨询机构。全省14个市均建立了“非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专项资金的配套也是非遗保护工作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从2005年开始,辽宁省每年投入2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试点、省级试点及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2008年增为300万元,到2011年省财政已经投入专项资金1800万元。[3]我省还先后对省级试点项目和省级名录项目实施了抢救性保护,以奖励的形式对成立保护中心的市县给予了资金、设备扶持。
除资金投入外,辽宁省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非遗普查和推广工作,并通过文化艺术薪火工程培养非遗传承人,实现传承发展。2008年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中心于2009年初创办了全国首个拥有内部刊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期刊《辽海记忆》,并从2009年开始,出版10部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目前,《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概览》、《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等书籍已正式出版发行,这些书籍对于全面系统地宣传我省非遗,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具有深远意义。从2009年至今,每年的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我省都举办了丰富多样的非遗展示活动,使非遗走进百姓生活,引起广泛社会反响。我省还建成包括大连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辽南展示基地”、岫岩“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等在内的以非遗传承和发展为目的的博物馆、陈列馆、传习所及培训基地66个,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起到积极作用。
在非遗的开发上,我省已初步建立起以旅游产业为主的发展模式。打造特色旅游和节事活动,如沈阳锡伯族民俗旅游节、沈阳清文化节、抚顺满族风情节、铁岭民间艺术节、辽宁传统手工技艺节、辽宁民间文化休闲节等,并开发特色旅游产品,使非遗的开发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结合。此外,开展非遗学术交流、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村)、面向市民开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讲堂”等活动都从不同层面上加强了我省非遗保护与开发的深度和广度。
3.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辽宁在非遗保护与开发中采取许多举措,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一些地方政府保护与开发观念滞后,群众参与意识不强。某些政府部门更多地把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当成一项政绩工程来抓,没有以一种自觉的思想意识去理解和重视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所谓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其真实目的还在于“经济”二字。这种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保护与开发工作,显然不能真正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辽宁群众保护和开发非遗的意识仍显淡漠。随着民间生活方式急剧转变,群众生活与非遗原有的生态环境越来越远。在这个物质文化极大丰富的现实社会中,文化氛围淡薄的环境下普通群众并不能从中获得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满足,因此,对古老的文化娱乐及传承技艺逐渐淡漠,甚至放弃,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不平衡发展。从国家级到省市县级,辽宁的非遗项目不少,但基础薄厚不均,知名度各有高低,项目保护与开发的状况更参差不齐。辽宁在非遗保护与开发中应注重整体性,避免偏废。目前我省有的非遗项目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保护与开发态势良好,已产生巨大社会效益,如东北二人转、秧歌、满族文化等,而有的项目则乏人问津,濒危态势依然严峻,如东北大鼓、长海号子、年画、皮影、剪纸等。除了整体性的不平衡发展,非遗项目内部也存在不平衡现象。如北方评书有鞍山评书、营口评书、本溪评书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非遗的保护与开发中常常过多地强调派别和区域的划分,易忽略整体性价值和研究。
第三,缺乏非遗人才的教育、培养体系。非遗人才包括非遗项目的传承人、组织者、策划者、投资者和经营者等等,其中非遗传承人是核心。由于非遗传承人多数年龄偏大,极容易出现某种技艺因人而存,人亡艺绝的状况。而现在的年轻人要么不愿意从事非遗传承工作,要么因为传承人的“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的保守意识的影响,难以找到师傅。教育领域对非遗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与非遗脱节。从中小学义务教育,到大学教育,非遗知识的教育始终处于极度缺乏状态,不但不能培养非遗专业管理人才,更使年轻一代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失去潜在爱好者的非遗,也就失去了未来的观众或听众群体。如果在下一代的情感上,得不到共鸣和认可,非遗传承必然出现断层,将面临生存危机。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非遗为主打的旅游产业畸形繁荣。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旅游产业中随意滥用、无序开发与过度开发非遗的现象层出不穷。其结果不但误导游客,更破坏非遗资源和品牌的完好性。一些被开发为旅游区的非遗源生地,在知名度日益上升的同时,却面临着非遗原生态文化生存环境的恶化,进而面临非遗变质、异化,甚至消失的可能。
第五,有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政策法规供给不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6月1日正式生效,但我省缺少必要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之配套。非遗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进行的自主创造,应该结合特定地区特定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保护和开发。当前我省仍存在非遗传承人的法律观念淡漠,传承人法定地位欠缺,开展活动的专项资金以及传承人的培养经费匮乏,非遗被肆意使用,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等等问题。政策法规上的瓶颈不解决,非遗的传承将难以为继。
二、思路与对策
1.加强政府主导作用,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
非遗的生长重在激发自身的活力,但其存在形式多是分散的、民间性的,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十分有限。特别是随着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的丧失或改变,靠其自身的能力会有自生自灭的危险。因此,实施非遗保护工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专家与群众参与的原则,三者应相互补充、有机配合,最终形成一种良性发展模式。其中,政府承担着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倡导、组织和领导工作,发挥着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和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作用;专家学者主要从事理论研究、教育、宣传等活动;群众则是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主体和具体参与者。要注意发挥政府与专家及群众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使他们相得益彰,共同担负起推进非遗工作的职责。
2.整合和协调各方面利益诉求,使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平衡发展
在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实践中,不仅应妥善整合与协调相关各个社区、群体、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利益,还要合理处理市场经济、政府职能、公民社会之间的平衡关系,使非遗保护与开发工程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而不是个别方面的利益和一时的繁荣之上。同时,非遗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不但要保护非遗自身,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构造性环境,为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并重寻找契合点。因此,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如沈阳的锡伯族文化保护区、红山文化保护区等,都应强调其生态保护、开发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平衡原则。
3.建立完善的非遗人才教育和培育体系
非遗的鉴别、认定、保护、传承以及开发,都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保护与开发非遗,必须注重对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在民族地区中小学应增加本民族非遗的教育,提高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热爱,提升其认知和评价的能力。日前,已有一些地区进行了尝试,如辽宁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在义务教育中增加了乡土文化内容,改变了当地年轻人对本民族文化无知、无感情的状态。我省高校应增加非遗相关专业的设置,使高等教育与现实文化需求契合。2004年我省首次在辽宁大学开设“民间艺术”专业,使“东北二人转”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实现了在高校的传承。大中小学教育中非遗内容的加入,能够夯实原本已经薄弱的非遗基础,从而构建一个传承民族文化的开放性的文化体系,最终实现传承、弘扬本民族优秀文化的理想。除了国内人才的培养,我们仍需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国、希腊、英国等地学习技术和管理上的经验,拿来为我所用。
4.合理引入旅游市场机制,扩大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空间
旅游市场的文化属性为非遗的保留提供了机会、动力和场所,因此成为全球化时代非遗保护的一种现实选择模式,但同时旅游产业的利润属性又会破坏非遗的自然生态。因此,我省在引入旅游市场机制时,既要防止盲目无序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又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做法。应特别注意旅游市场的健康合理发展,着眼长远,合理利用,在扩大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空间的同时,保护好非遗资源的文化生态环境,使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5.制定和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管理
非遗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一定要有利于其保护。辽宁省应结合国家法规,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开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实现非遗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非遗保护主要涉及到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和相关经济权利等几方面。注意提升传承人的法律传承意识,强化社会大众的保护及传播意识,规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确立非遗保护与开发问题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等等。
参考文献:
[1]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公布数据。
[2]根据辽政发〔2006〕23号、〔2007〕24号、〔2009〕15号和〔2011〕26号公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三、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3]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以点带面 全面推动——辽宁省“非遗”保护工作近况》。
责任编辑 张小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思路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G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3-0090-03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作为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一个民族对世界和生命的历史认知及现实感受,蕴涵着民族特有的精神机制、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被誉为人类“精神的家园”。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任务。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处于濒危状态。当前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发扬光大,既是传承辽海文化精髓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辽宁特色经济的迫切需要。
一、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
1.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辽宁省作为我国北方少数民族集聚的重要地区,拥有数量众多、种类齐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2006年)、第二批(2008年)、第三批(2011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辽宁分别有22项、31项和7项,总计60项,主要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传统医药等方面内容。[1]
在国家级非遗认定的基础上,我省分别在2006年、2007年、2009年和2011年,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第四批省级非遗目录,分别为60项、54项、41项和35项。迄今,我省共有省级非遗190项。[2]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非遗与众多虽未申报但具有深厚历史积淀和广泛民间影响的文化资源一起,构成了辽宁省种类多元、禀赋较好,品质较高的文化生态。
我省是多民族省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建筑、民族服饰、民族饮食、民族礼仪等,千百年来它们作为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辽宁人民在特定时空环境中有关自身发展,以及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实践活动。作为辽宁民众情感的寄托,折射出鲜明的地域特征、精神气质和文化性格。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辽宁非遗受到巨大冲击,现状堪忧。在有些地区,非遗保护工作还没有得到政府和百姓的重视,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很多有历史和民俗价值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正在不断消失;等等。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非遗加以保护和开发,已迫在眉睫。
2.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目前,从方针政策的制定、组织机构的确立,到资金的配套与管理,我省已初步建成非遗保护、传承与开发的系统工程。200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实施辽宁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制定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实施方案,为我省非遗保护工作打下基础。2005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进一步确立非遗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2008年我省成立非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建立了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委员会等领导、协调、咨询机构。全省14个市均建立了“非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专项资金的配套也是非遗保护工作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从2005年开始,辽宁省每年投入2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试点、省级试点及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2008年增为300万元,到2011年省财政已经投入专项资金1800万元。[3]我省还先后对省级试点项目和省级名录项目实施了抢救性保护,以奖励的形式对成立保护中心的市县给予了资金、设备扶持。
除资金投入外,辽宁省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非遗普查和推广工作,并通过文化艺术薪火工程培养非遗传承人,实现传承发展。2008年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中心于2009年初创办了全国首个拥有内部刊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期刊《辽海记忆》,并从2009年开始,出版10部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目前,《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概览》、《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等书籍已正式出版发行,这些书籍对于全面系统地宣传我省非遗,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具有深远意义。从2009年至今,每年的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我省都举办了丰富多样的非遗展示活动,使非遗走进百姓生活,引起广泛社会反响。我省还建成包括大连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辽南展示基地”、岫岩“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等在内的以非遗传承和发展为目的的博物馆、陈列馆、传习所及培训基地66个,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起到积极作用。
在非遗的开发上,我省已初步建立起以旅游产业为主的发展模式。打造特色旅游和节事活动,如沈阳锡伯族民俗旅游节、沈阳清文化节、抚顺满族风情节、铁岭民间艺术节、辽宁传统手工技艺节、辽宁民间文化休闲节等,并开发特色旅游产品,使非遗的开发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结合。此外,开展非遗学术交流、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村)、面向市民开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讲堂”等活动都从不同层面上加强了我省非遗保护与开发的深度和广度。
3.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辽宁在非遗保护与开发中采取许多举措,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一些地方政府保护与开发观念滞后,群众参与意识不强。某些政府部门更多地把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当成一项政绩工程来抓,没有以一种自觉的思想意识去理解和重视非遗的保护与传承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所谓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其真实目的还在于“经济”二字。这种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的保护与开发工作,显然不能真正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辽宁群众保护和开发非遗的意识仍显淡漠。随着民间生活方式急剧转变,群众生活与非遗原有的生态环境越来越远。在这个物质文化极大丰富的现实社会中,文化氛围淡薄的环境下普通群众并不能从中获得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满足,因此,对古老的文化娱乐及传承技艺逐渐淡漠,甚至放弃,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不平衡发展。从国家级到省市县级,辽宁的非遗项目不少,但基础薄厚不均,知名度各有高低,项目保护与开发的状况更参差不齐。辽宁在非遗保护与开发中应注重整体性,避免偏废。目前我省有的非遗项目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保护与开发态势良好,已产生巨大社会效益,如东北二人转、秧歌、满族文化等,而有的项目则乏人问津,濒危态势依然严峻,如东北大鼓、长海号子、年画、皮影、剪纸等。除了整体性的不平衡发展,非遗项目内部也存在不平衡现象。如北方评书有鞍山评书、营口评书、本溪评书等,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非遗的保护与开发中常常过多地强调派别和区域的划分,易忽略整体性价值和研究。
第三,缺乏非遗人才的教育、培养体系。非遗人才包括非遗项目的传承人、组织者、策划者、投资者和经营者等等,其中非遗传承人是核心。由于非遗传承人多数年龄偏大,极容易出现某种技艺因人而存,人亡艺绝的状况。而现在的年轻人要么不愿意从事非遗传承工作,要么因为传承人的“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的保守意识的影响,难以找到师傅。教育领域对非遗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与非遗脱节。从中小学义务教育,到大学教育,非遗知识的教育始终处于极度缺乏状态,不但不能培养非遗专业管理人才,更使年轻一代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失去潜在爱好者的非遗,也就失去了未来的观众或听众群体。如果在下一代的情感上,得不到共鸣和认可,非遗传承必然出现断层,将面临生存危机。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非遗为主打的旅游产业畸形繁荣。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旅游产业中随意滥用、无序开发与过度开发非遗的现象层出不穷。其结果不但误导游客,更破坏非遗资源和品牌的完好性。一些被开发为旅游区的非遗源生地,在知名度日益上升的同时,却面临着非遗原生态文化生存环境的恶化,进而面临非遗变质、异化,甚至消失的可能。
第五,有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政策法规供给不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于2011年6月1日正式生效,但我省缺少必要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之配套。非遗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进行的自主创造,应该结合特定地区特定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保护和开发。当前我省仍存在非遗传承人的法律观念淡漠,传承人法定地位欠缺,开展活动的专项资金以及传承人的培养经费匮乏,非遗被肆意使用,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等等问题。政策法规上的瓶颈不解决,非遗的传承将难以为继。
二、思路与对策
1.加强政府主导作用,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
非遗的生长重在激发自身的活力,但其存在形式多是分散的、民间性的,其自我保护的能力十分有限。特别是随着它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的丧失或改变,靠其自身的能力会有自生自灭的危险。因此,实施非遗保护工程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专家与群众参与的原则,三者应相互补充、有机配合,最终形成一种良性发展模式。其中,政府承担着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倡导、组织和领导工作,发挥着总揽全局、把握方向和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作用;专家学者主要从事理论研究、教育、宣传等活动;群众则是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主体和具体参与者。要注意发挥政府与专家及群众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使他们相得益彰,共同担负起推进非遗工作的职责。
2.整合和协调各方面利益诉求,使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平衡发展
在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实践中,不仅应妥善整合与协调相关各个社区、群体、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利益,还要合理处理市场经济、政府职能、公民社会之间的平衡关系,使非遗保护与开发工程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而不是个别方面的利益和一时的繁荣之上。同时,非遗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不但要保护非遗自身,更要注意它们所依赖、所因应的构造性环境,为非遗的保护与开发并重寻找契合点。因此,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如沈阳的锡伯族文化保护区、红山文化保护区等,都应强调其生态保护、开发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平衡原则。
3.建立完善的非遗人才教育和培育体系
非遗的鉴别、认定、保护、传承以及开发,都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保护与开发非遗,必须注重对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在民族地区中小学应增加本民族非遗的教育,提高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热爱,提升其认知和评价的能力。日前,已有一些地区进行了尝试,如辽宁抚顺清原满族自治县,在义务教育中增加了乡土文化内容,改变了当地年轻人对本民族文化无知、无感情的状态。我省高校应增加非遗相关专业的设置,使高等教育与现实文化需求契合。2004年我省首次在辽宁大学开设“民间艺术”专业,使“东北二人转”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实现了在高校的传承。大中小学教育中非遗内容的加入,能够夯实原本已经薄弱的非遗基础,从而构建一个传承民族文化的开放性的文化体系,最终实现传承、弘扬本民族优秀文化的理想。除了国内人才的培养,我们仍需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国、希腊、英国等地学习技术和管理上的经验,拿来为我所用。
4.合理引入旅游市场机制,扩大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空间
旅游市场的文化属性为非遗的保留提供了机会、动力和场所,因此成为全球化时代非遗保护的一种现实选择模式,但同时旅游产业的利润属性又会破坏非遗的自然生态。因此,我省在引入旅游市场机制时,既要防止盲目无序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又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做法。应特别注意旅游市场的健康合理发展,着眼长远,合理利用,在扩大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空间的同时,保护好非遗资源的文化生态环境,使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5.制定和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加强对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管理
非遗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一定要有利于其保护。辽宁省应结合国家法规,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开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实现非遗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非遗保护主要涉及到继承人的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和相关经济权利等几方面。注意提升传承人的法律传承意识,强化社会大众的保护及传播意识,规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确立非遗保护与开发问题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等等。
参考文献:
[1]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公布数据。
[2]根据辽政发〔2006〕23号、〔2007〕24号、〔2009〕15号和〔2011〕26号公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三、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3]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以点带面 全面推动——辽宁省“非遗”保护工作近况》。
责任编辑 张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