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前期地主阶层对乡村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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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20世纪前期剧烈的社会变迁进程中,华北地区的地主阶层发生了结构性变动,不在地主群体异军突起成为地主阶层的主体,该群体对乡村经济的影响方式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地主阶层,加速了乡村经济危机的来临。文章从村费和摊派两个方面,呈现了这一时期的地主阶层对当时乡村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华北 不在地主 乡村经济
  关于中国近代农村经济,学界观点各异,有“衰退论”、“增长论”、“停滞论”、“内卷论”、“发展与不发展”和“非平衡化与不平衡”等观点,莫衷一是的观点表明,当时农村经济状况令人堪忧,可谓危机重重。乡村危机不仅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亦是一种学术问题,政界和学者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多视角探究农村危机的致因,形成了繁多解释。诚然,关于乡村衰败的成因,众说纷纭,但有一个共识就是,地主阶层通过租佃、高利贷等经济手段将农民推入贫穷的漩涡,进而致使农村全面危机的出现。①毋庸置疑,此种阐释丰富了我们对中国近代乡村危机成因的认知,但失之过简,对该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空间。以往一味追求整体性的地主阶层研究,未发觉华北地主阶层在20世纪前期剧烈的社会变动中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不在地主群体异军突起成为地主阶层的主体,该群体对乡村经济的影响方式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地主阶层,也正是这个原因,加速了乡村经济危机的来临。本文试从村费和摊派两个方面,呈现变动时代的地主阶层对当时乡村经济的影响。
  村费
  “村费”一词,古已有之,称谓多样,如乡经费、会费等。虽早已有之,但它起初并非是农民的主要经济负担,促成其地位演变要归结于清末明初以来国家权力对乡土社会的整合。官方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过程,给村落社区带来了诸多开支。当时的村费内容繁杂,有村公会的办公费、学校的教育相关经费、治安费用、役员报酬以及其他临时性费用(招待费)等。②
  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记载,清代时村费很少,对农民来说并不为负担,然民国以后,村费急遽增长。20世纪30年代前期,村费大致四五百元,到了1939年增长到九百元,1941年时,猛增到一千七八百元。③以往对县级以下的财政(即区、乡、村财政)研究不够,因此对近代农民负担水平众说纷纭。而实际上,村费在近代农民负担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些县的村费甚至达到田赋的几倍。清末,山西省汾阳府“每亩敛钱至三四百文,较之正供钱粮其多两三倍”。而河北省通县垡头村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每亩地收会粮合老法币三毛钱。④另外,村费征收时间不定,一般来说,一年两次,即麦秋和大秋。⑤村费是一种强制性收取的行政费用。通常来说,村费以拥有土地的亩数为征收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土地所有者皆为征收对象,其因在于佃耕地的情形较为特殊,即地主在场与不在场(以地主居住于农村与否来划分的,地主在场是指地主居住于农村,地主不在场是指地主不居于农村)在村费的承担上存在差异。依照华北区域的传统惯习,佃耕地属于在场地主,主佃双方共同协商承担村费,地主承担村费的情况居多。小店村的村费每亩三元,佃耕地的情况,地主和佃农商量决定由谁负担。当然,村费全由佃农承担的村落也存在,但这样的村落极少。不在地主在农村拥有土地,按照征收标准理应缴纳村费,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该类型的地主基本不承担村落社区内的经济支出。
  20世纪前期,在国家整合地方的过程中,村费骤然增加,“村费超前百倍,或数百倍”,与此同时,天灾人祸交织下的华北乡土社会农民的地权不断流入不在地主手中,而该群体数量庞大却不承担村费,沉重的经济负担落在村落社区内的居民肩上,此直接影响到了农家经济,“凡百人民,鲜不受其酷虐,甚或刺之以刃,或毙之以枪,肆意侮辱,重重压迫。且赋敛无度,十室九空,疮痍满目,民不聊生”。⑥农家经济衰败,农村经济自然亦步亦趋地随之。
  摊派
  言而简之,摊派为国家、地方、各军事势力根据各自需求临时性向村落征收款项、劳役、实物等的行为,如同村费存在已久。在20世纪前期,在国家权威向基层社会渗透和各军事势力混战的情境中,摊派较之于田赋及附加税的增长速度令人咋舌,有些地方的摊款甚至成几何式增长。1911年以前,摊款尚是一种极为少见的税收,⑦然十年之后,摊款逐渐取代了田赋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而20世纪20年代以后,田赋和田赋附加虽有增加,但财政收入的大源已转向摊派,这种现象在华北区域甚为普遍。摊款在变动的20世纪前期已成为地方财政主要支柱,这些摊款会摊分于各个村落。据《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记载,20世纪40年代初期,侯家营村的60%的财政收入用于支付摊款。⑧这说明,当时的摊款业已成为村落财政的主要支出。另外,社会秩序失范致使摊派成为国家和地方攫取经济资本的常用方式且无甚限制,国家和地方如有所需便随即征收,导致了摊款征收的次数和时期均不固定。
  征收摊款是警察的主要职责,然而警察并非直接下到农村社区挨家征收,而是由各区的警务分所召集辖内所有保长到区里讨论摊款在各个村落的具体分配比例。这个比例的确定不是基于村落承担摊款能力的考虑,而是根据按花户编造的田赋红薄来征收,在统计伊始或许能够准确反映地权信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乡土社会的地权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而相应的统计则显得滞后,多少年未有更新,因此,文本记载的地权信息与现实地权的境况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封建政府虽曾构想丈量全国土地,但因“工作极为困难”且“无法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获得足够的土地记录”,⑨清晰丈量全国土地从未实现。因此,“或许多达1/3甚或2/5的土地所有者从不纳税,因为他们向来未曾登记他们开垦或购买的土地。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政府由于军事危机而需要更多的税赋岁入时,官员们也只是简单地在既定地税的对象范围内追征附加税。”⑩村落社区的田赋红薄亦是如此,其与社区内居民拥有土地的实际情形不相符合,甚至相去甚远。
  20世纪前期,在传统与现代、新与旧的碰撞中开始了剧烈而深刻变动的华北乡土社会中,受时代和地域特征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数量庞大的土地所有权从社区内转移到社区之外,不在地主群体便是在这种情境下大规模的形成。不在地主群体获得了地权却不承担相应的摊款,这便严重影响了土地所在的村落经济。如甲村摊款份地会随着本村居民所有土地的增减而有变动,村落中的居民将土地售于不在地主则该村征收摊款的土地量便会减少,可是承担的摊款额却并未相应的缩减。究其原因在于地权的转移并未牵动摊款比例的变化,相应的摊款未随地权转移而转移,而是继续由该村落来承担,也就是说,急剧增长的摊款不得不由土地减少状态下的甲村担负,这无疑加重了该村落的经济负担,此为农村经济崩溃的重要生成原因之一。   影响
  国家之赋役,地方之捐输,兵车徭役均出于乡村,乡村是整个国家及地方的经济源泉。国家和地方借助于各种形式的正税与附加税攫取乡土社会的经济资源且呈现增强的趋势,但较之于清末以后的摊派则相形见绌了。清末民初,中央权威旁落,变乱四起,摊派征收的次数之多、额度之巨均为前所未有之现象,令人瞠目结舌。自此,摊派超越其它经济攫取方式成为农民最为恐惧的经济负担。与此同时,官方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却越发强烈,整合乡土社会给村落社区带来了繁多事务,不仅需增加人员维持村务,更需巨额村费,致使村落社区的开销呈几何式增长,这些沉重的经济负担将由农民来承担。20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苛捐杂税繁重、自然灾害频发、军事争斗四起、土匪群起肆虐等时代因素钩织之下,农民的地权大量流入于不在地主,然该群体不同于传统的地主阶层,“除以往应纳赋税自行完纳外,其余地方负担如治安费、县区摊份食粮各费概不摊纳”,由土地所在地的农民负担。在以往“差徭稀少摊派轻微之时,尚未感觉重大困难”,时过境迁,今“负担至重至巨”,严重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活甚至生存,故“群议沸腾、众情难遏”。面对此情形,有基层官员诉求于上级政府,要求制定政策以改变不在地主群体“只享权益不尽义务”的局面。不在地主群体对乡村经济的负影响之重可见一斑了。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注释】
  ①刘桐华:“现租佃关系下的中国农村危机”,《行健月刊》第五卷第六期,1934年,第11~24页。
  ②③⑤[日]中国农村调查刊行会:《中国农村调查》(第1卷),岩波书店,1981年,第76页,第186页,第131页。
  ④中共通县县委宣传部选辑:《通县牛堡屯地区村史家史选编》,《地主奸商的巧取豪夺—牛堡屯公社垡头地主高文庆的剥削史》,1964年,第244页。
  ⑥山西文史资料编辑部:《山西文史资料全编》(第10卷),第434页。
  ⑦[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民发展(1890~1949)》,史建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0页。
  ⑧[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58页。
  ⑨⑩[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15页,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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