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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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矿产资源产业税收的终极目标。将税费制度的设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税费制度的杠杆调节作用。本文从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出发,首先介绍了我国现今矿产资源税制的概况,并在第二、第三部分提出了现存的问题与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矿产资源;税费;改革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概况
  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税费体系,矿产资源税费种类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区使用费、海上石油收益金等税费种类。
  (一)资源税
  资源税从广义上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且能够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我国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税收征收基本原则。矿产资源税体现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强制、无偿、固定的从用益权人那里获得收入,征收目的旨在平衡社会利益分配、弥补矿业开发引发的外部不经济性。
  在2011年,国务院颁发调整了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提高部分矿产资源的税率,计征方式改为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这是我国资源税的重大改革,形成最新油气资源税费制度。①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向所有者的付费,主要功能用于调整国家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是行政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即表现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者向国家所有者的付费形式,主要体现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三)矿业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两个税种构成了矿业权使用费,是指矿业权人因对矿产资源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而于申请获得矿业权时向矿业登记机关支付的对价,是国家作为自然资源的管理者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向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个别社会成员的所求,是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体现,予以体现税费公平性的重要制度。
  (四)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为了获取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而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向矿权管理登记机关缴纳的对价。不同于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拥有者以所有权方式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该价款更多是体现对于投资收益的支付,国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将矿业权以产权方式转移给他方而获得市场调控下的效益。
  (五)矿区使用费、海上石油收益金
  这两种税费不同于前面介绍的税费最大区别于“普遍征收原则”,矿区使用费的纳税主体为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企业和开采陆上油气的中外合作企业,征收范围仅限于对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②
  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法律体系伴随无偿使用制度到有偿使用制度的转变已初步建立,形成矿产资源市场的利益分配格局,保障矿业权市场的有序进行,然而,由于近几年来矿业市场飞速发展不断涌现新问题,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结构庞杂、名目繁多
  一般而言,最优的税费体系就是用最少税费种类达到最高的财政收入效果、实现税费的最好的调节功能。然而,我国的现行税费体系结构庞杂、种类繁多、功能混乱。
  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种类除上述所介绍到得“一税两费一金”,还包括其他行政性事业收费,比如勘查登记费、开采登记费,以及作为从事矿产资源行业的企业还需承担的增值费、企业所得税等。另外,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只有资源税一类税种,在实践运用中且没有很好的达到调节收益的效果,而是通过各种“费”的形式代替其功能,国际通行做法是以一种税种为主,简化税制、以税代费的立法趋势背道而驰。
  (二)矿产资源税费性质定位模糊
  根据我国的《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税制度通释》可以发现,我国赋予资源税有偿使用和调剂级差收入双重性质,但这与资源税主要调整级差收益具有无偿性的特性是相矛盾的,所以资源税在我国功能界定不明确性、性质定位有所偏失。
  (三)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过低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在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我们单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具体设计来看,其实质是对使用土地而征收儿向企业收取的地面租金。目前,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费,其主要缺陷表现在征收标准过低,这就导致企业占有土地的行为无法起到足够的制约作用,导致一些企业跑马圈地、抢占地皮的行为层出不穷,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生态化改革设想
  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诸多问题,导致了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严重不公、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危机。为此,必须按市场经济规范相关利益关系的要求,对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税费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矿产资源领域需要解决三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和能量需求;其次,努力节约资源,尽量延缓常规矿产资源的耗竭时间;再次,依赖科技进步开发新资源为未来的资源基础做转换准备。通过分析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可持续发展立法理念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体系中,缺乏对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考量,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矿产资源的耗竭。任何制度的改革首先来源于思想认识的变迁,矿产资源税费立法的生态化改革必须首先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将可持续发展观的立法理念融入渗透的各项具体制度之中。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建立循环经济的矿业市场。③   (二) 改革资源税
  现今,我国的矿产资源水费体系是经历了几次财税改革形成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的收取对于我国矿业市场的顺利运行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飞速跨越,资源税已经无法再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弊端逐渐显露,资源税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首先,对资源税进行重新定性和定位。在资源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国家为了使大中小企业齐头并进,避免出现由于资源不均导致企业竞争力的差距过大的情况,将资源税的功能定性为调节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但是,对所有矿业企业征收资源税就混淆了税收和资源的有偿使用之间的界限。因此,今后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应首先明确资源税的税收性质,将资源税定性为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从而使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区别开来,更有利于资源税的征收和管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应完善资源税计税的依据。资源税在现实情况下对矿业企业的约束力很小,这是由于资源税在矿业税收中比例不大。很多矿企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赚取更多的利润,不顾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矿山环境的保护,这就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在资源税计税依据改革过程中,应本着调节级差收益为宗旨,以治理环境为目标。
  (三)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新资源税、矿业权价款在功能定位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有必要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由资源税而不是矿产资源补偿费来体现权利金的补偿作用更有利于加强征管并通过合理使用税收收入解决外部性问题。其二,我国地质勘探市场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再强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勘探补偿价值显然缺乏理论依据。其三,随着矿业权管理走向规范有序的轨道,减少部门收费、规范矿权管理是公平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也避免了职能部门权责分割,有利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集中资金解决矿业共性问题。
  (四)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首先,矿业权使用费项目在现存的制度中属于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全面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的制度后,矿产资源有偿取得主要是由矿业权价款体现,因此,矿业权使用费应显现出本来的面目,即回归地面租金的本质。
  其次,应将矿业权使用费纳入矿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中,以改变现今收费标准过低、企业监督管制力差等情况,杜绝企业圈地而不勘查、开发等不作为现象的出现。
  (五)合理分配矿产资源收益,带动地方发展
  合理分配矿产资源收益,是处理好企业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关键所在,也是企业提高资源开采率、地方政府规范矿业开发秩序的重要保证。有必要建立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协调机制,明确矿权收益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比例,使地方政府与中央共享收益。
  注释:
  ①李英伟.对我国煤炭资源税费体制改革的新构想[J].税务与经济,2013(02)。
  ②李红欣,杨鲁,孙长远.中国石油资源税费制度问题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11)。
  ③盖静.中国矿产资源税费金制度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0(18)。
  参考文献:
  [1]李波.煤炭资源税改革目标实现的困境与对策[J].资源与环境,2013(01).
  [2]杨人卫.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现状及其完善措施[J].环境经济,2005,(05).
  [3]董朝燕.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4]郭艳红.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探讨[J].资源与产业,2009,(11).
  [5]陈洁,龚光明.我国矿产资源权益分配制度研究[J].理论探讨,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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