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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探究法律对无行为能力人提供特别保护的规范意旨,论述了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制度与交易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在此前提下对于无行为能力人之是否具备表示能力以及受领能力进行了分析.而在我国实证法上的“纯获利益”行为(即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这三类行为)中,由法官或者与其具有相应的法学知识素养之人按照法律规定判断某种行为对于无行为能力人而言是否是“纯获利益”的,无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有也有可能无此判断能力.最后论述了年龄未达的无行为能力者与精神瑕疵无行为能力者不应一体对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