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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侦查监督改革四项规定的颁布,为检察机关更好的开展侦查监督监督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侦查监督工作更加具备可操作性。但也应当看到,现有的配套机制已经跟不上改革的要求,制约着侦查监督改革的推进。本文通过对侦查监督四项改革和现有配套机制进行分析,探究了现有配套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配套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侦查监督四项改革;配套机制;信息共享;内部协调;同步监督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强化侦查监督职能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
四项改革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范围和程序;二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职责与程序,建立了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通知立案案件反馈侦查情况的机制;三是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知情权;四是建立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调查机制,赋予了当事人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利,强化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手段和措施;五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纠正意见的处理期限和不服纠正意见的申请复议复核机制。
一、侦查监督改革现有配套机制存在的问题
四项改革的出台,为检察机关更好的开展侦查监督监督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侦查监督工作更加具备可操作性。但也应当看到,现有的配套机制已经跟不上改革的要求,制约着侦查监督改革的推进。
(一)四项改革规定需要细化的、具可操作性的配套解释。如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如果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只能在公安机关已作出了不立案决定后,才能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但规定并未对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时间作出限制,如果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或者消极侦查,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进行立案监督就存在问题。又如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尚未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此条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以上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但对于公安机关其它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应当如何损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二)信息通报制度如何建立未明确。信息互通是侦查监督开展的基础,四项改革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该条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双向的信息通报制度,该条款虽对通报的内容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通报的时限及通报的形式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的可操作性降低。
(三)内部协调配合机制还有待完善。四项改革的出台,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控申部门、公诉部门、职侦部门等相互协调,形成联动。但就目前现状而言,侦查监督工作大多是侦监部门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这显然已经不再适应改革的要求。要使侦查监督改革流畅的进行,就必须探索建立内部协作的新机制。
(四)侦查监督部门现有人力、物力配备与四项改革的要求有差距,四项改革的出台为侦查监督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在推进过程中必将占用更多的人力、物力。如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可以行使调查权,并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配合,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调查权的行使是一个繁复的工作,须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现侦监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在全面开展打黑除恶行动的我市,这种矛盾更为突出。要执行好四项改革的规定,侦监部门的办案力量必须加强。
二、对完善侦查监督四项规定配套机制的思考
新规定的出台总是伴随着相关配套机制的逐渐完善,对于如何完善配套机制,更好的配合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实施,笔者作了以下思考。
(一)建立信息共享,保障侦查监督全程、动态化。全面掌握第一手信息, 是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全程、动态的必然要求。现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使用的是不同的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可考虑采取计算机信息联网的形式,实现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的全程、随时共享。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检察机关随时发现、掌控刑侦、经侦、治安、交警等各个业务部门的接警、受理、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案件诉讼进度,发现和监督各诉讼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努力把事后监督变成事前监督,实现执法的效果和目的,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全程、动
态监督。在获得公安机关信息的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利用《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工作中对于立案或侦查活动的建议和口头纠正违法情况等多种形式向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息,传递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信息和依据。同时注意把检察机关新的司法解释、在一段时期内上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要点、案件质量考核要求书面提供给公安机关; 注意把法院对某类案件审判新动向、新特点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坚持面对面的流,听取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反馈。
(二)以监督贯穿侦查始终为原则,建立同步监督工作机制。事后监督现已成为侦查监督的普遍现象,通常在案件办理到一定程度时,才涉入监督,这导致一些问题发现迟缓、监督滞后。鉴于此,在实现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应当加大力度推行同步监督工作机制,即将侦查监督工作贯穿于从公安机关受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侦查监督科适时派人深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第一线,切实履行好刑事立案监督,参与重大案件讨论,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等职责。侦监部门还可考虑对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进行相应细化,使该表能够反映整个案件的监督过程,以便今后跟踪监督。
(三)以各部门衔接配合为常态,增强监督合力。侦查监督部门应与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以及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衔接与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和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和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将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常态化,要改变侦监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注重配合协调,兼顾各方,增强监督合力,不仅要提高案件监督的透明度,更要提高案件办理的科学度和规范度。
(四)以人力、物力支持为后盾,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四项改革的落实。“四项改革规定”的出台,对基层检察院侦监科来说,是一次重要的契机,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必定会给侦监科带来崭新面貌。同时,新的工作形势对人力、物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审时度势,及时为侦监部门干警提供必要的物质,同时在数量上和素质上加强侦查部门干警的力量配备。
(作者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重庆潼南402660)
关键词:侦查监督四项改革;配套机制;信息共享;内部协调;同步监督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强化侦查监督职能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
四项改革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范围和程序;二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职责与程序,建立了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通知立案案件反馈侦查情况的机制;三是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知情权;四是建立了对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调查机制,赋予了当事人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不服提请检察机关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利,强化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手段和措施;五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纠正意见的处理期限和不服纠正意见的申请复议复核机制。
一、侦查监督改革现有配套机制存在的问题
四项改革的出台,为检察机关更好的开展侦查监督监督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侦查监督工作更加具备可操作性。但也应当看到,现有的配套机制已经跟不上改革的要求,制约着侦查监督改革的推进。
(一)四项改革规定需要细化的、具可操作性的配套解释。如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如果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只能在公安机关已作出了不立案决定后,才能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理由。但规定并未对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时间作出限制,如果公安机关置之不理或者消极侦查,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进行立案监督就存在问题。又如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尚未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此条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以上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但对于公安机关其它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应当如何损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二)信息通报制度如何建立未明确。信息互通是侦查监督开展的基础,四项改革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该条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双向的信息通报制度,该条款虽对通报的内容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通报的时限及通报的形式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的可操作性降低。
(三)内部协调配合机制还有待完善。四项改革的出台,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控申部门、公诉部门、职侦部门等相互协调,形成联动。但就目前现状而言,侦查监督工作大多是侦监部门凭一己之力,单打独斗,这显然已经不再适应改革的要求。要使侦查监督改革流畅的进行,就必须探索建立内部协作的新机制。
(四)侦查监督部门现有人力、物力配备与四项改革的要求有差距,四项改革的出台为侦查监督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在推进过程中必将占用更多的人力、物力。如规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可以行使调查权,并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配合,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调查权的行使是一个繁复的工作,须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现侦监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在全面开展打黑除恶行动的我市,这种矛盾更为突出。要执行好四项改革的规定,侦监部门的办案力量必须加强。
二、对完善侦查监督四项规定配套机制的思考
新规定的出台总是伴随着相关配套机制的逐渐完善,对于如何完善配套机制,更好的配合侦查监督四项改革规定的实施,笔者作了以下思考。
(一)建立信息共享,保障侦查监督全程、动态化。全面掌握第一手信息, 是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全程、动态的必然要求。现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使用的是不同的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可考虑采取计算机信息联网的形式,实现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的全程、随时共享。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检察机关随时发现、掌控刑侦、经侦、治安、交警等各个业务部门的接警、受理、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案件诉讼进度,发现和监督各诉讼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努力把事后监督变成事前监督,实现执法的效果和目的,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全程、动
态监督。在获得公安机关信息的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利用《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工作中对于立案或侦查活动的建议和口头纠正违法情况等多种形式向公安机关提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息,传递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信息和依据。同时注意把检察机关新的司法解释、在一段时期内上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要点、案件质量考核要求书面提供给公安机关; 注意把法院对某类案件审判新动向、新特点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坚持面对面的流,听取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反馈。
(二)以监督贯穿侦查始终为原则,建立同步监督工作机制。事后监督现已成为侦查监督的普遍现象,通常在案件办理到一定程度时,才涉入监督,这导致一些问题发现迟缓、监督滞后。鉴于此,在实现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应当加大力度推行同步监督工作机制,即将侦查监督工作贯穿于从公安机关受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侦查监督科适时派人深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第一线,切实履行好刑事立案监督,参与重大案件讨论,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等职责。侦监部门还可考虑对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进行相应细化,使该表能够反映整个案件的监督过程,以便今后跟踪监督。
(三)以各部门衔接配合为常态,增强监督合力。侦查监督部门应与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以及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衔接与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和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和规范工作流程和程序。将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常态化,要改变侦监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注重配合协调,兼顾各方,增强监督合力,不仅要提高案件监督的透明度,更要提高案件办理的科学度和规范度。
(四)以人力、物力支持为后盾,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四项改革的落实。“四项改革规定”的出台,对基层检察院侦监科来说,是一次重要的契机,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必定会给侦监科带来崭新面貌。同时,新的工作形势对人力、物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审时度势,及时为侦监部门干警提供必要的物质,同时在数量上和素质上加强侦查部门干警的力量配备。
(作者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重庆潼南40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