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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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现代社会关系中,公平成为调整的根本准则。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对比,也随着经济水平的高低发生改变,出现不公平现象。因此,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权利法,民商法应该发挥其基本的调节作用。本文就通过解读民商法的基本概念,阐述民商法中均衡问题的来源定义,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
  关键词:民商法;均衡问题;法律制度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权利法。民商法的出现不仅保证了市场主体的资格地位,也维持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均衡。但是,近年来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中出现了一些不均衡的问题。比如由于社会贫富差距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失衡,各类制度的缺失导致权利不均衡等等。面对这种社会现状,及时遏制这种失衡状态需要完善的法律,而民商法的作用更加突出。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社会发展已经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在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法治成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保证人们利益、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措施。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造成了现代社会上的贫富差距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逐渐增加,社会中人们对于公平公正的要求越来越普遍。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基本法的民商法就需要通过适当的调整来适应现在社会中人们的需求。
  一、民商法的概念解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民商法的解读是民商合一,也就是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进程中,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这一点已经完全说明民法的商事化和商法的民事化使这二者的关系已经变得相当密切了。由此,可以推断出民商法的基本作用在于调节国家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而关系调节的关键点就是均衡,在我国民商法中所提及的均衡,主要是基于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力量比较,对个体应该承担和拥有的责任权利进行实际探讨。在实际生活中,通过比较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的力量来完成权利对比,对于弱势的一方进行适当扶持,对于强势的一方进行一定限制。这就是民商法在社会力量调解中的均衡作用,这也是实现社会均衡的重要途径。
  二、民商法中均衡的来源和定义
  (一)民商法中均衡的来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正视的社会问题。这种经济水平上的失衡,导致的结果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和力量的差距。依照历史发展规律,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是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现代法律所倡导的人人平等理念。这时候民商法就要依照这种失衡状态,作出调整和改变,这就是其均衡概念的产生来源。
  (二)民商法中均衡的定义
  民商法中均衡的定义,可以从它的现实作用和历史发展中做出总结。民商法的作用在于调节社会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以及整个经济活动中由于社会主体之间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畴。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民商法中均衡即是指对社会主体强弱关系的再调整,改变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社会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平等。而要实现民商法中的均衡,首先是要对法律关系是否达到平等(或者说是均衡)作出判断,其次是对关系中出现的不平等(或不均衡)进行调整改变,以实现最终的平等目的。
  三、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分析
  (一)民商法的立法问题
  民商法设立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不公平部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力地位,免受不公平对待。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两部分,这两部分既有差异,又相互联系。比如民法关注的焦点是个体的权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人关系。由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潜意识本能,如果一味强调利己,那么就可能出现因利己而害人,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民法追求社会公平公正的根本目的。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就要严格制定法律条款,避免出现损人利己现象。而商法是对民法进行的补充,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它能够针对社会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进行规范处理。因此,总的来说民商法的立法基准就是均衡,而这也将成为法律条文制定和调整的准则之一。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关系和法律关系,在民商法的体系中,对相关的法律制度也进行了规范。比如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确立的法律,其订立的原则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方权利义务公平公正。而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同样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其在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计算等方面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康复治疗费用,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样的规定旨在降低受害一方最大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造成人身残疾和人身死亡的,还有额外附加费用。而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同样以均衡为首要原则,即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这样的参考标准不会让一方漫天要价,也保证了赔偿的合理性。所以侵权责任法的最终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均衡原则同样在劳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运用,对于不同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人都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这一规定也是为了缩短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收入,实现经济地位上的均衡。2014年针对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修订内容,比如“网络欺诈”、“七天无理由退货”等等,都是为了在网络虚拟环境下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对比。
  (三)发展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但是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第一,现行法存在大量的空白。民法包罗万象,并且由于人口、政治、地域等种种因素,我国的民法典必将更加复杂,因此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这必然使民商法体系中存在空白。第二,现行的民商法体系较为混乱,缺乏协调性。这突出表现为多法重复强调某一个民事关系,造成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与重复。第三,现行民商法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变。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网络消费所作出的条例增设,就符合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现行民商法中的陈旧条款和新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要通过改变和增设来补充完善。第四,现行民商法许多条文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的,这使得民商法严重的行政化。法律一旦套上政治枷锁,那么就成为了“一家之言”,这显然和我们现在所强调的公平公正背道而驰,所以如何去行政化或者是淡化行政色彩,这也是我国民商法今后的发展方向。
  四、结束语
  民商法是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而诞生的,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公平公正的现代社会理念。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中,针对各方面出现的不平等现象,要通过完善民商法进行制衡,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基本作用。现代社会日新月异,法治已成为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但是随着科技进步及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上贫富差距现象日益严重,社会对于平等、公平的要求越来越普遍。这种情况下,作为基本法的民商法就应该通过适当的调整和变化来适应社会的需求,进而维护社会安稳和促进经济和谐发展。在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下,达到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和谐均衡。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鹤凝.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2013,36:185.
  [2] 张赢丹.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才智,2015,03:253.
  [3] 卢凯.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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