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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起案例“类案不同判”的对比分析折射出服务期的法定范围过于僵化无法应对司法实践难题的困境。对服务期范围的理论争鸣和域外服务期范围的认定标准进行阐述,建议重新界定服务期范围,将出资招用和特殊待遇也纳入服务期范围,同时引入必要性和合理性标准对服务期约定进行实质性审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