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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黄牛”“马拉松鉴定”“谁出钱帮谁说话”……原本想通过科学鉴定帮助人们维权,但司法鉴定中的种种猫腻,却吞噬着公平公正,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黄牛”也疯狂
“打官司”中也有“黄牛”,那就是司法鉴定“黄牛”。
2012年5月,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司法黄牛”张某便找上门要代为侯某索赔:张某垫付诉讼相关费用,收取赔偿金的50%。
侯某觉得这样也方便,便把涉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都交给张某。经委托鉴定,侯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近13万元赔偿,扣除相关费用剩余8万元,根据约定,“黄牛”张某拿走4万元,伤者侯某拿到4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厅长叶向阳说,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就具体案由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几乎占据鉴定案件的半壁江山,占比47.63%,这与“黄牛”介入不无关系。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暗中勾结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来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
以金华市为例,从2013年至2014年3月,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推翻诉前鉴定意见的66件案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降低,最大差距为4级改评7级。这固然有鉴定机构的问题,也与“司法黄牛”的介入有关。
“马拉松鉴定”拖死你没商量
鉴定时间最长多少?500天!这种马拉松式的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并非少见。
浙江省高院数据显示,从截至2014年7月的浙江全省法院审理超18个月案件情况看,就有近三分之二涉及鉴定问题。抽样调查显示,2013年的涉鉴案件,平均鉴定天数为81.34天,几乎相当于一个简易程序审理周期。
从纠纷类型看,用时最长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疗损害鉴定,平均天数为135.63天;其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平均天数为112.68天。鉴定数最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时间相对较短,但也有70天左右。
叶向阳说,鉴定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调研还发现,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利用鉴定拖延诉讼。同时,法院自身也有误区,缺乏必要的审查,甚至“有请必鉴”。
浙江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表示,今后,法院内部要利用现有的审判信息流程管理制度,植入委托鉴定的节点,系统自动计算委托案件鉴定时间,使相应期间的责任明确可查。同时,要求鉴定机构的委托鉴定确定鉴定期限,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将承受不利后果。此外,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也要受到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此为由拖延鉴定。
谁出钱帮谁说话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出具自己委托的鉴定,得出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
“谁出钱就帮谁说话!”一位基层法官说,现在司法鉴定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追求利益至上,利用鉴定手段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与委托人共同谋取利益。
浙江省高院调研认为,自2005年司法鉴定实行社会化改革以来,一方面改变了司法机关以往自鉴自审的弊病,但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应有的中立性和市场机制下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我国的司法鉴定相关立法滞后,有关鉴定机构、人员准入机制、鉴定人行为规范、鉴定人赔偿责任等均缺乏统一规定。叶向阳坦言:“目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还难以杜绝!”
浙江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说,一方面要加强鉴定质量建设、内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当事人可对违法违规司法鉴定职业进行投诉,甚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浙江省高院建起“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收當事人与鉴定有关的材料,也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浙江省高院今年还将考虑实行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文书适时上网制度,让鉴定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新华每日电讯》 2015.1.16)
“司法黄牛”也疯狂
“打官司”中也有“黄牛”,那就是司法鉴定“黄牛”。
2012年5月,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司法黄牛”张某便找上门要代为侯某索赔:张某垫付诉讼相关费用,收取赔偿金的50%。
侯某觉得这样也方便,便把涉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都交给张某。经委托鉴定,侯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近13万元赔偿,扣除相关费用剩余8万元,根据约定,“黄牛”张某拿走4万元,伤者侯某拿到4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厅长叶向阳说,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就具体案由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几乎占据鉴定案件的半壁江山,占比47.63%,这与“黄牛”介入不无关系。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黄牛”一边买断受害人的赔偿款,一边通过造假、暗中勾结甚至威胁鉴定机构等来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然后“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
以金华市为例,从2013年至2014年3月,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推翻诉前鉴定意见的66件案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残等级降低,最大差距为4级改评7级。这固然有鉴定机构的问题,也与“司法黄牛”的介入有关。
“马拉松鉴定”拖死你没商量
鉴定时间最长多少?500天!这种马拉松式的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并非少见。
浙江省高院数据显示,从截至2014年7月的浙江全省法院审理超18个月案件情况看,就有近三分之二涉及鉴定问题。抽样调查显示,2013年的涉鉴案件,平均鉴定天数为81.34天,几乎相当于一个简易程序审理周期。
从纠纷类型看,用时最长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医疗损害鉴定,平均天数为135.63天;其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平均天数为112.68天。鉴定数最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时间相对较短,但也有70天左右。
叶向阳说,鉴定期过长,影响审判效率。调研还发现,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利用鉴定拖延诉讼。同时,法院自身也有误区,缺乏必要的审查,甚至“有请必鉴”。
浙江省高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表示,今后,法院内部要利用现有的审判信息流程管理制度,植入委托鉴定的节点,系统自动计算委托案件鉴定时间,使相应期间的责任明确可查。同时,要求鉴定机构的委托鉴定确定鉴定期限,超期或延期鉴定的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将承受不利后果。此外,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次数也要受到限制,防止鉴定机构以此为由拖延鉴定。
谁出钱帮谁说话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出具自己委托的鉴定,得出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也是常见现象。
“谁出钱就帮谁说话!”一位基层法官说,现在司法鉴定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追求利益至上,利用鉴定手段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与委托人共同谋取利益。
浙江省高院调研认为,自2005年司法鉴定实行社会化改革以来,一方面改变了司法机关以往自鉴自审的弊病,但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应有的中立性和市场机制下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我国的司法鉴定相关立法滞后,有关鉴定机构、人员准入机制、鉴定人行为规范、鉴定人赔偿责任等均缺乏统一规定。叶向阳坦言:“目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还难以杜绝!”
浙江省司法厅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说,一方面要加强鉴定质量建设、内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当事人可对违法违规司法鉴定职业进行投诉,甚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浙江省高院建起“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除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鉴定机构外,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平台运行,电脑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不得私自接收當事人与鉴定有关的材料,也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浙江省高院今年还将考虑实行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文书适时上网制度,让鉴定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新华每日电讯》 201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