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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和瑞士国内立法,被用于处理环境危险事宜。随着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其他国家,如荷兰和美国,也逐渐将其纳入本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中,并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国际层面上,风险预防原则经历了从“能力许可方式”到“预防性方式”的转变,并得到了很多国际公约的认可,而且成为国际司法机构裁断案件的重要依据。从各国国内环境立法,以及众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司法判例来看,风险预防原则事实上已经成为环境法和海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