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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轻动词理论和构式语法理论为非“给予”类动词进入“V+给+N1+N2”结构的动因分别在形式与意义上找到依据。轻动词理论认为,在双宾句结构外层存在一个没有实体但有“给予”义的轻动词“v”,为了满足v必须粘附在实义动词上的要求,本该与“N2”构成动宾结构的实义动词需要提升到“v”的位置与之并和,在形式上给非“给予”类动词进入“V+给+N1+N2”结构提供了理论基础。构式语法理论认为,最先进入“V+给+N1+N2”结构的“卖”类动词自身具备“给予”含义,在使用过程中该结构产生“有意义地给予”的构式义,“寄”类动词随后进入该构式,经过推衍、类化使得非“给予”类动词也进入了“V+给+N1+N2”结构。
关键词:“给” 轻动词 构式 双宾语
一、引言
朱德熙在《语法讲义》(1982/2012)中提到,由动词“给”组成的连谓结构有三种基本格式:(A)送一本书给他,沏一杯茶给他;(B)送给他一件毛衣;(C)给他织了一件衣服。(A)式中的“V”可以是包含“给予”意义的动词“送”,也可以是不包含给予意义的“沏”。如果把(A)式中的“N”移到人称代词后面去,就变成了(B)式。除此之外,朱德熙还明确提到:(B)式里的“V”只限于包含“给予”义的动词。因此只能有“送给你一本书”,不存在“*沏给他一杯茶、*买给他一件毛衣”。邵敬敏(2009)认为“V+给”句式中的“V”大致有三类:1.给予义;2.制作义;3.取得义。朱德熙根据当时的汉语事实判断“制作”义和“取得”义的动词不能构成“V+给+N1+N2”这样的双宾语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表“制作”义和“取得”义的动词进入“V+给+N1+N2”结构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使用“沏给他一杯茶、买给他一件毛衣”这样一类句子。本文尝试在前人时贤研究成果基础上,在形式和意义上找到依据,借以解释表“制作”义和“取得”义的动词进入“V+给+N1+N2”结构会被大众广泛接受的动因,并总结出此类句式的类化、推衍、发展、演变的规律。
二、前人时贤的研究
朱德熙在《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1979)中指出:带“给”的句式主要有三个,相关的双宾语句一个。
S1:他送给我一本书。 S2:他送一本书给我
S3:他给我寄一封信。 S4:他送我一本书。
邵敬敏(2009)根据互联网上检索到的现实语料,结合语义决定性原则将朱德熙提出的动词语义特征与它们在不同句式里的搭配做成以下表格:
重新整理为:
观察上面的两张表格,我们不难发现,在表1中无法进入S1句式的“炒”类和“卖”类动词,在表2中则可以进入。邵敬敏在google上找到了如下例句:
(1)楼主的很多碟,可不可以刻给我一些啊?(www.pkucn.com)
(2)我递给他一支烟,姆妈沏给我一杯茶,话头就又红火又滋润了。(www.a88.cn)
(3)我老妹从韩国买给我韩国饰品,开心死!(bbs.cndeaf.com)
(4)爱情不是承诺,是他努力工作,想要赢给我一个安定的家。(www.70s.cn)
邵敬敏在文中解释道,例(1)、例(2)是具备[+制作义]的“炒”类动词,例(3)、例(4)是具备[+取得义]的“买”类动词。或许在一开始,能够进入S1句式的只有“卖”类,但早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该句式的语义已经开始扩大化,使得“寄”类动词也能够进入这一句式。这说明S1句式已经“类化”。按照这一发展趋势,“炒”类和“买”类也理所当然能构成S1句式。这基本上属于一种句式的类推、仿拟。
遗憾的是,我们始终没有在邵敬敏的论证中看到整个“类化”的路径,这对我们接受“S1句式类化”这个观点产生了消极影响。但是邵敬敏对这个语言现象做出的解释,无疑对我们探讨研究语言演变发展过程中非“给予”类动词进入“V+给+N1+N2”句式的动因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下面通过形式学派的轻动词(Light-verb)理论和认知学派的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理论来重新解释这个问题,尝试在形式与意义上找到一个契合点。
三、从轻动词理论看“V+给+N1+N2”句式
(一)关于轻动词(Light-verb)理论
“轻动词理论”的雏形是由美国语言学家拉森(Larson)提出的一个“空壳动词结构(verb-shell construction)”,当时还是叫“空动词”。这个结构是为了解释转换生成语法学派(乔姆斯基提出的X-bar(标杆理论),任何语言、任何结构都适合的模式)当初无法解释的一个结构所设想出来的。如:“Bob sent Toni a box of chocolate”这样的双宾语结构。后来乔姆斯基接受了这个观点,并改“空动词”为“轻动词”。乔姆斯基把“轻动词”看成是一个引导动词短语的成分:“v is a light verb that introduce verbal phrases.”(Chomsky 1995),是每个域外论元动词的动词结构的必有部分。按照“轻动词”理论,我们可以将任何一个单句都假设成为:任何实义动词结构之前都有一个“轻动词”,实义动词结构作“轻动词”的补足语。“轻动词”是具有语义内容而无语音形式的成分,并且必须粘附在实义动词上,以便在音韵层面得到实现。为了“轻动词”的这些要求,后面的动词需要提升到“轻动词”的位置与之并和。
用树形图表示为:
(二)“V+给+N1+N2”结构在形式上的可推衍性
根据“轻动词”理论,这个句子可以理解成:你(V)(带有“给予”义)给我送(t)一朵花。因为“v”必须粘附在实义动词上这个特点,所以“送”必须提前,形成了“你送给我一朵花”这样的双宾语结构。 那这种变换会不会是S3→S1两种句式之间的变换呢?其实,它们之间虽然相似,但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刘永耕(2005)考察了动词“给”语法化为介词和助词过程。发现“给”作为给予动词必须具有五个义素:A.给予者;B.发出;C.给予物;D.使获得;E.接受者。介词“给”不具有“给予”义所必须的义素,以下是四类动词在S3句式中:
(5)你给我卖一辆车。
(6)你给我寄一封信。
(7)你给我炒一道菜。
(8)你给我买一间房。
结合刘永耕的考察,例(5)中缺乏A、D、E义素;例(6)~(8)都缺乏B义素,所以“给”在上述四个句子中都是作为介词,介引出接受者。因为S3中的“给”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作为介词出现,而不是“轻动词”理论所要求的带有“给予”义的动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两种句式并不是S3转换为S1的关系。再看下面的例句:
(9)楼主刻给我一些光盘。
(10)他赢给我一个安定的家。
在例(9)中,用“轻动词”理论就表示为:楼主“V”(“给予”义)给我刻一些光盘。而轻动词“v”必须附着在实义动词上,并且为了符合音韵的要求,故而要将“刻”移动到“v”的位置,构成“楼主刻给我一些光盘”。表“制作义”的动词“刻”进入S1句式,楼主给予我的是刻的光盘。在例(10)中,“轻动词”理论表示为:他“V”(“给予”义)给我赢一个安定的家。当“赢”作为实义动词移动到“v”前面的时候,构成了“他赢给我一个安定的家”。“赢”在句中义为“赢得”,表“取得义”的动词进入S1句式,“他取得了一个安定的家给我”。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V+给+N1+N2”句式中存在的表示“给予”义的“轻动词”具有一种“类化”的功能,动词进入该句式,被“轻动词”影响后与“给”组块,并使得整个句子有了“给予”义。于是,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表示“制作义”和“取得义”的动词通过轻动词的推衍、类化,不断地进入到S1句当中。
四、从构式语法理论看“V+给+N1+N2”结构
(一)关于构式语法
如果说,C是一个独立的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Fi)和意义(Si)的对应体,而无论是形式还是意义的某些特征,都不能完全从C这个构式的组成成分或先前已有的构式中推知。任何语言格式,只要其形式或功能的某些方面不能从其组成部分或其他已经存在的构式中得到完全预测,就应该被看成是一个构式。
(二)“V+给+N1+N2”结构表达的构式义
通过上面理论的描述,我们可以总结出构式的结构义是本身具有独立于其组成成分——词汇之外的意义。构式语法认为,整体意义大于部分意义之和,句子意义不能只根据组成句子的词汇意义推知出来,句法结构本身也表示某种独立的意义。“V+给+N1+N2”这样的双宾结构就十分典型。王惠在《从构式语法理论看汉语词义研究》一文中说到:“V+N1+N2”的结构本身就具有“传递、致使移位、结果”等含义。该结构式中要求有3个论元:施事、受事和接受者。这种分析让我们重视结构义与词义的区别,不能把结构义强加到词义上面。即无论句子里头有没有表示“传递、致使、结果”义的词存在,每一个进入该句式的动词都会自动产生这些意义。例如:
(11)姆妈沏给我一杯茶。
(12)妹妹买给我化妆品。
在例(11)、(12)中,虽然两个动词的语义特征不同,“沏”表示“制作”义,“买”表示“取得”义,但两个句子整体意义都表达了一种“有意识地给予”(intended transfer for giving)。姆妈有意识地给了我一杯茶,妹妹有意识地给了我化妆品。
(三)“V+给+N1+N2”构式产生的动因
印欧语系中,语法化发展到最后阶段,许多虚化成分往往成为形态成分,而汉语由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形态成分,虚词发展到最后的阶段,不能进入词内就只好成为零形式。从语法化的一般机制来看,当实词转化为虚词以后,如果该虚词进一步发展,最终通常是进入词的内部成为词内成分,这一点汉语表现得比印欧语更为充分。如:“卖”类动词,其本身就已经具备了“给予”的含义,所以在进入S4句式的时候,就可以省略掉“给”。“买”类动词,表示“取得”的含义,在进入S4句式的时候也可以省略掉“给”,但是整个句子所表达的已经不是“施事者有意识地给予受事者”这样一种语义,而是一种“施事者取得、受事者损失”的语义。张伯江(1999)通过认知语言学中物质空间的转喻,认识到“我买他一本书”与“他卖我一本书”并不是语义完全相反的两个句式。第一,句中的主语都是主动者;第二,双及物句式(即双宾语句)给“买、拿”等动词带来了主动的意义。如:“我问他一个问题”就是给予了“他”一个“请求”;“我买了他一本书”则是给予了“他”一个“损失”。有了语义在背后支撑,使得这样的动词进入句式后都具有了与一般双宾语句平行的句法特点。
“给”零形化的句法后果就是:赋予“V”及物性和制约“V+给”的韵律性。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虽然零形化的“给”脱落后在形式上是彻底消失了,但就其产生的影响而言,“给”在零形化乃至附缀化进程中所留下的句法后果却实实在在地保留了下来。因为“给”的零形化并不是简单地压缩掉一个介词,正相反,它在脱落的过程中已经对前面谓词的功能施加了深刻而重要的影响。就这个意义而言,零形式的“给”作为隐性的语迹(trace),化作句法功能已被保留在那些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动词中了。例如:
(13)我送给你一辆玩具汽车。/我送你一辆玩具汽车。
(14)我寄给你一封信。/(?)我寄你一封信。
(15)我写给你一封信。
(16)妈妈盛给我一碗米饭。
(17)奶奶织给我一件毛衣。
关键词:“给” 轻动词 构式 双宾语
一、引言
朱德熙在《语法讲义》(1982/2012)中提到,由动词“给”组成的连谓结构有三种基本格式:(A)送一本书给他,沏一杯茶给他;(B)送给他一件毛衣;(C)给他织了一件衣服。(A)式中的“V”可以是包含“给予”意义的动词“送”,也可以是不包含给予意义的“沏”。如果把(A)式中的“N”移到人称代词后面去,就变成了(B)式。除此之外,朱德熙还明确提到:(B)式里的“V”只限于包含“给予”义的动词。因此只能有“送给你一本书”,不存在“*沏给他一杯茶、*买给他一件毛衣”。邵敬敏(2009)认为“V+给”句式中的“V”大致有三类:1.给予义;2.制作义;3.取得义。朱德熙根据当时的汉语事实判断“制作”义和“取得”义的动词不能构成“V+给+N1+N2”这样的双宾语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表“制作”义和“取得”义的动词进入“V+给+N1+N2”结构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使用“沏给他一杯茶、买给他一件毛衣”这样一类句子。本文尝试在前人时贤研究成果基础上,在形式和意义上找到依据,借以解释表“制作”义和“取得”义的动词进入“V+给+N1+N2”结构会被大众广泛接受的动因,并总结出此类句式的类化、推衍、发展、演变的规律。
二、前人时贤的研究
朱德熙在《与动词“给”相关的句法问题》(1979)中指出:带“给”的句式主要有三个,相关的双宾语句一个。
S1:他送给我一本书。 S2:他送一本书给我
S3:他给我寄一封信。 S4:他送我一本书。
邵敬敏(2009)根据互联网上检索到的现实语料,结合语义决定性原则将朱德熙提出的动词语义特征与它们在不同句式里的搭配做成以下表格:
重新整理为:
观察上面的两张表格,我们不难发现,在表1中无法进入S1句式的“炒”类和“卖”类动词,在表2中则可以进入。邵敬敏在google上找到了如下例句:
(1)楼主的很多碟,可不可以刻给我一些啊?(www.pkucn.com)
(2)我递给他一支烟,姆妈沏给我一杯茶,话头就又红火又滋润了。(www.a88.cn)
(3)我老妹从韩国买给我韩国饰品,开心死!(bbs.cndeaf.com)
(4)爱情不是承诺,是他努力工作,想要赢给我一个安定的家。(www.70s.cn)
邵敬敏在文中解释道,例(1)、例(2)是具备[+制作义]的“炒”类动词,例(3)、例(4)是具备[+取得义]的“买”类动词。或许在一开始,能够进入S1句式的只有“卖”类,但早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该句式的语义已经开始扩大化,使得“寄”类动词也能够进入这一句式。这说明S1句式已经“类化”。按照这一发展趋势,“炒”类和“买”类也理所当然能构成S1句式。这基本上属于一种句式的类推、仿拟。
遗憾的是,我们始终没有在邵敬敏的论证中看到整个“类化”的路径,这对我们接受“S1句式类化”这个观点产生了消极影响。但是邵敬敏对这个语言现象做出的解释,无疑对我们探讨研究语言演变发展过程中非“给予”类动词进入“V+给+N1+N2”句式的动因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下面通过形式学派的轻动词(Light-verb)理论和认知学派的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理论来重新解释这个问题,尝试在形式与意义上找到一个契合点。
三、从轻动词理论看“V+给+N1+N2”句式
(一)关于轻动词(Light-verb)理论
“轻动词理论”的雏形是由美国语言学家拉森(Larson)提出的一个“空壳动词结构(verb-shell construction)”,当时还是叫“空动词”。这个结构是为了解释转换生成语法学派(乔姆斯基提出的X-bar(标杆理论),任何语言、任何结构都适合的模式)当初无法解释的一个结构所设想出来的。如:“Bob sent Toni a box of chocolate”这样的双宾语结构。后来乔姆斯基接受了这个观点,并改“空动词”为“轻动词”。乔姆斯基把“轻动词”看成是一个引导动词短语的成分:“v is a light verb that introduce verbal phrases.”(Chomsky 1995),是每个域外论元动词的动词结构的必有部分。按照“轻动词”理论,我们可以将任何一个单句都假设成为:任何实义动词结构之前都有一个“轻动词”,实义动词结构作“轻动词”的补足语。“轻动词”是具有语义内容而无语音形式的成分,并且必须粘附在实义动词上,以便在音韵层面得到实现。为了“轻动词”的这些要求,后面的动词需要提升到“轻动词”的位置与之并和。
用树形图表示为:
(二)“V+给+N1+N2”结构在形式上的可推衍性
根据“轻动词”理论,这个句子可以理解成:你(V)(带有“给予”义)给我送(t)一朵花。因为“v”必须粘附在实义动词上这个特点,所以“送”必须提前,形成了“你送给我一朵花”这样的双宾语结构。 那这种变换会不会是S3→S1两种句式之间的变换呢?其实,它们之间虽然相似,但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刘永耕(2005)考察了动词“给”语法化为介词和助词过程。发现“给”作为给予动词必须具有五个义素:A.给予者;B.发出;C.给予物;D.使获得;E.接受者。介词“给”不具有“给予”义所必须的义素,以下是四类动词在S3句式中:
(5)你给我卖一辆车。
(6)你给我寄一封信。
(7)你给我炒一道菜。
(8)你给我买一间房。
结合刘永耕的考察,例(5)中缺乏A、D、E义素;例(6)~(8)都缺乏B义素,所以“给”在上述四个句子中都是作为介词,介引出接受者。因为S3中的“给”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作为介词出现,而不是“轻动词”理论所要求的带有“给予”义的动词,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两种句式并不是S3转换为S1的关系。再看下面的例句:
(9)楼主刻给我一些光盘。
(10)他赢给我一个安定的家。
在例(9)中,用“轻动词”理论就表示为:楼主“V”(“给予”义)给我刻一些光盘。而轻动词“v”必须附着在实义动词上,并且为了符合音韵的要求,故而要将“刻”移动到“v”的位置,构成“楼主刻给我一些光盘”。表“制作义”的动词“刻”进入S1句式,楼主给予我的是刻的光盘。在例(10)中,“轻动词”理论表示为:他“V”(“给予”义)给我赢一个安定的家。当“赢”作为实义动词移动到“v”前面的时候,构成了“他赢给我一个安定的家”。“赢”在句中义为“赢得”,表“取得义”的动词进入S1句式,“他取得了一个安定的家给我”。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V+给+N1+N2”句式中存在的表示“给予”义的“轻动词”具有一种“类化”的功能,动词进入该句式,被“轻动词”影响后与“给”组块,并使得整个句子有了“给予”义。于是,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表示“制作义”和“取得义”的动词通过轻动词的推衍、类化,不断地进入到S1句当中。
四、从构式语法理论看“V+给+N1+N2”结构
(一)关于构式语法
如果说,C是一个独立的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式(Fi)和意义(Si)的对应体,而无论是形式还是意义的某些特征,都不能完全从C这个构式的组成成分或先前已有的构式中推知。任何语言格式,只要其形式或功能的某些方面不能从其组成部分或其他已经存在的构式中得到完全预测,就应该被看成是一个构式。
(二)“V+给+N1+N2”结构表达的构式义
通过上面理论的描述,我们可以总结出构式的结构义是本身具有独立于其组成成分——词汇之外的意义。构式语法认为,整体意义大于部分意义之和,句子意义不能只根据组成句子的词汇意义推知出来,句法结构本身也表示某种独立的意义。“V+给+N1+N2”这样的双宾结构就十分典型。王惠在《从构式语法理论看汉语词义研究》一文中说到:“V+N1+N2”的结构本身就具有“传递、致使移位、结果”等含义。该结构式中要求有3个论元:施事、受事和接受者。这种分析让我们重视结构义与词义的区别,不能把结构义强加到词义上面。即无论句子里头有没有表示“传递、致使、结果”义的词存在,每一个进入该句式的动词都会自动产生这些意义。例如:
(11)姆妈沏给我一杯茶。
(12)妹妹买给我化妆品。
在例(11)、(12)中,虽然两个动词的语义特征不同,“沏”表示“制作”义,“买”表示“取得”义,但两个句子整体意义都表达了一种“有意识地给予”(intended transfer for giving)。姆妈有意识地给了我一杯茶,妹妹有意识地给了我化妆品。
(三)“V+给+N1+N2”构式产生的动因
印欧语系中,语法化发展到最后阶段,许多虚化成分往往成为形态成分,而汉语由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形态成分,虚词发展到最后的阶段,不能进入词内就只好成为零形式。从语法化的一般机制来看,当实词转化为虚词以后,如果该虚词进一步发展,最终通常是进入词的内部成为词内成分,这一点汉语表现得比印欧语更为充分。如:“卖”类动词,其本身就已经具备了“给予”的含义,所以在进入S4句式的时候,就可以省略掉“给”。“买”类动词,表示“取得”的含义,在进入S4句式的时候也可以省略掉“给”,但是整个句子所表达的已经不是“施事者有意识地给予受事者”这样一种语义,而是一种“施事者取得、受事者损失”的语义。张伯江(1999)通过认知语言学中物质空间的转喻,认识到“我买他一本书”与“他卖我一本书”并不是语义完全相反的两个句式。第一,句中的主语都是主动者;第二,双及物句式(即双宾语句)给“买、拿”等动词带来了主动的意义。如:“我问他一个问题”就是给予了“他”一个“请求”;“我买了他一本书”则是给予了“他”一个“损失”。有了语义在背后支撑,使得这样的动词进入句式后都具有了与一般双宾语句平行的句法特点。
“给”零形化的句法后果就是:赋予“V”及物性和制约“V+给”的韵律性。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虽然零形化的“给”脱落后在形式上是彻底消失了,但就其产生的影响而言,“给”在零形化乃至附缀化进程中所留下的句法后果却实实在在地保留了下来。因为“给”的零形化并不是简单地压缩掉一个介词,正相反,它在脱落的过程中已经对前面谓词的功能施加了深刻而重要的影响。就这个意义而言,零形式的“给”作为隐性的语迹(trace),化作句法功能已被保留在那些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动词中了。例如:
(13)我送给你一辆玩具汽车。/我送你一辆玩具汽车。
(14)我寄给你一封信。/(?)我寄你一封信。
(15)我写给你一封信。
(16)妈妈盛给我一碗米饭。
(17)奶奶织给我一件毛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