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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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一些新的农业规则,诸如《农业协议》需要我们遵守,而我国的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在这之前就已经确定。为了能够适应WTO的农业规则,我国需要对农业补贴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本文主要就WTO有关农业规则、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以及其存在的不足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WTO规则 农业补贴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24
  在三大产业中,虽然农业所占的比重并不是最大的,但是其对于国民经济来说却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各国对于自身的农业的发展都给予很大的重视,这不但体现在国家对于农民整体待遇的提高以及对于农业投入的增加,也表现在对出口贸易相关鼓励政策的出台上。为了能够促进农业的发展,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农业补贴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不是全部都符合市场规则,有些形式的农业补贴由于其对于贸易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扭曲,所以已经被WTO所禁止。就我国的农业补贴制度而言,尚不算完善,相比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农业补贴制度仍属于起步阶段,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为了能够适应WTO的规则,就需要对我国的农业补贴制度进行完善。
  一、WTO中农业补贴规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成功加入WTO,成为其成员国,这不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WTO中有关农业补贴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生效于1995年的《农业协定》,在这个协定里面所说的农业补贴主要分为两种非关税措施,一种就是国内支持,另一种就是出口补贴。但是由于我国在加入WTO的时候对于出口补贴已经放弃,所以现在我国就只剩下国内支持这种农业补贴形式。在协定中将国内支持也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不要求削减支持措施,一类就是要求削减支持措施,我们通常称为:“绿箱”补贴措施以及“黄箱”补贴措施。我国加入WTO实际上使我国的农业补贴的途径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为了能够增强我国的农业产品在国家市场上的地位,打破西方的贸易壁垒,这就需要我们对我国的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刻的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并根据WTO相关农业补贴的法规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来完善我国的相关的制度,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既适应WTO相关的法则的要求,也能促进我国的农业产业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农业补贴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
  虽然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但是我国的相关的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得到相关的提升,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农业协议》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制定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与WTO的相关规则存在着差异。
  (一)法律法规内容松散,不具体
  我国很多农业补贴法律主要集中在《农业法》中,虽然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有一些规定,但是相比较而言比较零散,这样就使得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很难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样我们在处理相关的补贴问题的时候会援引无处,不可按照哪个法律来实行。除此之外,我国的农业法律还存在着—个问题,那就是不具體,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必要的可执行性,这就导致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在解决具体问题的时候四处碰壁,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缺乏必要的操作性。诸如,我国《农业法》的第38条,其虽然对农业补贴的投入范围做了相应的界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方面却并没有进行细则的规定,这就导致了这条规定的执行效果有效,在很多地方甚至没有起到作用。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国的农业补贴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往往制定都具有“原则化”、“形式化”的问题,可行性甚差。在对于有关条款规定的措辞上也存在着含糊不具体的问题,诸如在很多法律涉及到农业补贴的条款中都会出现“支持”“鼓励”这类的表达,这样很容易让人产生疑惑,到底其属于不属于农业补贴的范畴。正确的措辞能够使人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更加具体化更加清晰,诸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补贴”这样的表达,就使人清晰的认识到对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是存在着相应的补贴的。这对于法律的具体实施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法律体系不完整
  我国的很多法律都是在《农业协议》和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制定的,我国的法律的发展本身就不完善,并且存在着立法困难的情况。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要经过相当复杂的流程,研究、论证、讨论等流程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过于繁琐,这就使我国立法困难,法律不健全。而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很多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与WTO相关的规则相适应。大部分法律并未得到改善,这就制约了我国农业补贴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我国的农业补贴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证,使我国的农业补贴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可以说,我国关于农业补贴的法律还处在起步阶段,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才加入世贸组织不久,很多法律还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法律立法修订困难的情况有很大的关系。总之,在缺乏相应的与WTO相关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约束下,我国的法律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其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体系不科学,主要的法律都主要集中在新《农业法》中,其他的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则相对比较零散,不成体系,使得我国很多农业补贴方面的工作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这大大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对我国增强农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造成很多的阻碍。例如,我国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对“绿箱”补贴措施中关于农业检验服务补贴进行规定,由于存在这样的法律空白,使我国的农业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隐患。
  (三)缺乏程序规定
  我国的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都制作了形式上的规定,而缺乏具体的实施程序。这主要是因为其与我国的农业补贴相关的实践经验比较少有关。法律法规的形式大于内容,使法律法规的实施既缺乏强制性也缺乏指导性,因为并未对农业补贴的执行、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要求,这就使得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标准,在农业补贴工作进行的时候,往往难以分清责任,不利于农业补贴工作的进行。而在我国加入WTO的情况下,我国就必须要遵守WTO的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行上也需要符合其内容,因此程序性的法律法规的设立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不能及时进行相关的立法,对于我国农业补贴工作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不利于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授权不科学
  受农业补贴变动性比较大的影响,我国的很多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采用行政立法的方式进行制定,这一方面是利用了行政法规比较灵活及时的特点,也避免了立法工作的繁琐给具体的农业补贴工作带来的影响。而这就必然会造成很多的授权条款,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难以避免的,但是我国的授权条款表现出授权条款众多,并且缺乏科学性。也正是这种情况,给具体的行政立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很多农业补贴工作往往缺乏必要的依据,例如很多授权都简单的将其规定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這样的规定就造成了授权缺乏必要的标准、程序,授权活动变得没有章法,这就没有制定相关的细则,无法更细致的推行授权工作,这也为我国的行政法规的出台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法律法规增加补贴量
  为了保证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更好的实行,需要对我国的农业增加补贴量,这样才能保证其快速的发展。虽然我国应该废除了农业税,但是我国的农业发展还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农业的投入周期比较长,取得的效益受到气候很大的影响。只有继续对农业加大支持力量,加强农业基础设施、服务人员等相关的补贴的政策和资金,才能促使我国的农业更好更快发展。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相关的地方政府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表现出更大的积极性,对于农业补贴的发展才会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专业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现在的农业法律所诚信出来的松散不成体系的具体情况,需要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约束,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的农业补贴能有法律更加完善的保障。我国现在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新《农业法》中,而其他的涉及到农业补贴的法律比较零散,并不能解决具体的农业补贴的问题,这样大大影响了办事效率。而通过建立专业的法律法规能够使农业补贴的施行更加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在个农业补贴的时候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按部就班的执行。在建立专业法律法规的时候还应该注意其与WTO有关农业补贴法律法规的相关性,这样才能使我国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紧密地与世界联系在-起,这样对于我国的农业的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的农业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都有很大的作用。随着专业性法律的制定,我国的农业补贴的法律施行环境也越来越健全,各个分享的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使得我国的农业补贴整体的法律法规的体系都能得到很好的发展,这使得我国能够更好履行实际贸易组织成员国的相关的责任,也能使我国的农业走得更远。
  (三)制定单行《农业保险法》
  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农业保险制度的施行对于一个国家的农业补贴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在发达国家中就有用农业保险来代替灾害救济以及价格救济的相关的经验,我国有关农业补贴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尚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以要结合具体的成功经验来完善我国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业保险法以及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农民的思想认识,使其能够认识到农业保险对于农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消除其抵触情绪。另外,在农业保险的保险金的设置上,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不能不符合实际盲目收取报销费用,这样将大大影响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对农业保险的实行造成很大的困难。总之,制定《农业保险法》以及相关的制度对于我国的农业发展来说有着重大的作用,其不但能够加深农民的风险意识,还能健全我国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体系。
  (四)农业补贴程序性立法
  我国的农业补贴法律法规存在着形式化的特点,缺乏必要的内容,程序性操作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建立必要的农业程序性法规,使我国的农业补贴的发展能够更加切实可行,这样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是有着重要的作用的。其不但能够避免由于其中缺乏程度导致的腐败,还能切实保证农民在这个过程中获得实际的好处。
  四、总结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及时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业的更好发展,本文通过同我国的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的农业补贴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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