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先秦法家的平等性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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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家思想在历史上多被人诟病,但他们的平等性思想无疑在历史上具有先进性,法家代表人物对平等性思想有着深刻的认识,虽然他们提出的平等性和我们今日的平等有一定的差别,但不可否认,在当时确实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关键词平等性思想 法家思想 阶级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01-02
  
  一、绪论
  (一)关于法家
  《汉书·艺文志》中对法家的评价是:“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汉人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法家代表人物也常常被后是世攻击,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说“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宋代的苏轼说:“韩非著书,言治天下无若刑名之贤,及秦用之,终于胜广之乱,教化不足而法有余。秦以不祀,而天下被其毒。……然秦韩之治行于一时,而其害见于久远,使韩非不幸获用于世,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矣。”清代卢文弨则认为:“商韩之术,用之使秦强,不知正乃所以速其亡也。今当圣道大明之日,其说之谬,夫人而知之,固不待于禁绝。若非之辞辨锋锐,澜翻不穷,人以其故尤爱之。”可以说法家自秦亡后备受指责,但是法家思想帮助秦完成了统一,我们应该看到他们的一些思想,比如关于平等性思想的论述,仍是具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二)关于“平等性”
  1.平等性要求产生的经济原因
  春秋中后期,由于私田的大量出现,新兴地主阶级逐渐形成,他们的私有财产多了起来,在经济上很富裕,但是他们在政治上往往出于无权的地位。另外一支重要的力量是新兴的商人阶层,虽然已经掌握都市经济之命脉,并从而获得了大量的土地所有,但并没有获得政权,因而新兴商人,“虽然把自己从庶人皂隶中区别出来,但仍然是一个被榨取的阶层,他们的土地,需要像领主缴纳地税,同时,他们经商,也需要想领主缴纳商税。”马克思说:“在经济上取得优势地位的阶级,也必然要求政治上的统治权。”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遭到贵族的剥夺或他人的侵害,所以主张变法革新,制定法律。
  2.平等性要求产生的政治原因
  在春秋时期,由于普遍存在的世卿世禄制度,使得权利集中到了少数人的手中。甚至连战争都被认为“是一种高贵的行为,拥有战车和青铜兵器仅为参加战斗的少数人的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连战争都只有身份上拥有特权的人才可以参加,更不用说官吏的选拔了。在当时,实行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这样一来,只有长子能承袭爵位,而他的弟弟成年后就会被分立出去,以前可能是贵族出身,长大后却无任何的政治特权,而这些人往往又是受过教育的,对社会有着清醒的认识,所以就会对当时传统的权力分配机制提出质疑,这无疑对平等性思想的产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法家对平等性的论述
  (一)李悝“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思想
  李悝是最早提出平等性思想的法家代表人物,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思想是他在法经中提出的一条极为重要的原则。他强烈批评奴隶主阶级的世卿世禄制度,把那些“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出则乘车马,衣美裘以为荣华;入则修等瑟钟石之声,而安其子女之乐,以乱乡曲之教”的贵族斥责为“淫民”。他认为“为道之国,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因此,他大力提拔和重用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进一步打击那些享有世袭特权而无所事事的新老贵族,剥夺他们的俸禄,转给那些愿意来魏国的有识之士,即所谓“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
  (二)吴起的“废除世卿世禄”思想
  吴起在楚国主持变法时,很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废除世卿世禄的制度,“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减)百吏之禄秩;捐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并且“将均楚国之爵而平其禄,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厉甲兵以时争于天下。”打破了楚国传统的封爵制度,提高了人民和军队的积极性。
  (三)商鞅的“一赏”、“一刑”论
  在商鞅看来,刑罚的适用对象应该一视同仁(此处不包括国君,对此文章后面将谈到):“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不光是对犯罪者要同等对待,甚至认为即使在犯罪之前有功劳或好的行为,也不能因此而赦免,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法律的严肃性。
  (四)管仲的“君臣皆从法”论
  管仲直接指出法律应该不避权贵,甚至包括国君在内也应遵守法律,这样才能营造一个“无私”的世界。即:“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不知亲疏远近贵贱善美,以度量断之,……以法制行之,如天地无私也”。这里将国君都纳入服从法律的范围,比所有的法家代表人物对平等性的要求都更进一步。
  (五)慎到的平等观
  慎到在谈到法的平等性时认为,“法者,所以其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发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遏),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阕也。”其将法律的平等性认为是天下公正的准据。甚至将法律的平等性看成是比骨肉更不可或缺的要素。
  三、法家平等性的局限性及法家对此所做的努力
  (一)局限性
  1.未将国君纳入平等性的对象内
  虽说法家代表人物无一例额外都认为平等性很重要,但是却很少有人直接将这种平等性用来规范国君。他们一方面承认平等性对于法律权威的树立作用很大,另一方面却又想要树立国君的绝对专制,而在当时的情况下,由于立法权事实上是掌握在国君手里的,作为法家的思想家,他们认识到了这一点,在权衡了两方面的影响后,他们在平等面前,将国君排除在外。以至未来的国君也排除。如商鞅在面对太子犯法的情况下,本应该处罚太子的,他却以“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为由,最后对太子的老师公子虔施刑,将公孙贾处以黥刑。由此可以看出在面对君主时,平等性并不能做到完全的一视同仁。而君主犯法却往往危害最大,比如商鞅也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他却不能将君主也纳入平等性的约束范围。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就说:“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彼宗固言君主当‘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然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夫法之立与废,不过一事实之两面,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此理论上当然之结果。”所以这种平等性事实上很难完全的贯彻。
  2.只是一种赏罚上的平等,并非现代意义上的身份平等
  法家之所以提出平等性主张,最主要的是要争取政治权利,而作为统治者之所以采纳,却是因为平等性能够鼓励人民农耕,促进国家的发展。因此表现出来的平等就是在奖励农战和惩罚犯罪上的平等,而并非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政治权利。更不同于我们现在宪法意义上的人人平等。事实上,在先秦的不少国家,国家是承认奴隶的合法性的。这些奴隶虽然能享受法律上的平等,但是身份上却是奴隶身份,甚至可能从出生时就已经决定了他(她)的奴隶身份。而现代宪法意义上的平等本质是每个人不仅是都拥有平等的被法律对待的权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这就同先秦时封建时代的平等有了本质的区别。
  (二)法家为追求平等性所采取的努力
  法家的代表看到了君主不守法将会对法制带来的弊端,虽然他们认为君主守法可以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但是却不能直接的指出来,所以就只能委婉的提出自己对于君主守法的意见。比如管仲提出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不知亲疏远近贵贱善美,以度量断之,……以法制行之,如天地无私也”,以及“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的主张。就是要求君主也能“从法”,当然至于君主能不能“从”,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如果“不从”,事实上他是没有给出解决方法的。法家人物也看到了君主之所以不守法,主要是“行私”,因此反对国君行私。慎到就认为:“法之工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不行。”申不害就曾对韩昭侯说:“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今君设法庭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这里,他们只能寄希望于君主能够自己保持一个高尚的道德操守,不以私违法。这种靠君王自我约束来规范的想法,在遇到个别任性的君主时就只能以君主的个人意见战胜法律而告终。当然这也是整个封建时代法制的悲哀,不独先秦时所特有。
  四、“平等性”的提出在当时的积极意义
  (一)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废除世卿世禄制的体制下,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被调动了起来,因为此时加官进爵不能靠世袭了,而要想加官进爵,基本上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争取。战士可以通过在战场上杀敌来获取军功,从而折抵一定的爵位或者土地,农民可以通过耕种来用粮食获取爵位。甚至奴隶都可以通过参战来获取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潜能都被激发出来,不管是在战争还是在生产中,都会尽全力去做。而在此之前,由于爵位是世袭,因此人民即使再怎么努力,身份并不会有多么大的改变,也不能给他们带来利益,所以生产力必然低下,而对于国家而言,没有人民的耕战,国家就很难强大起来。因此可以说,平等性在调动人民积极性的同时,也使国家强大了起来。
  (二)有利于人才的选拔
  在世卿世禄制度下,人才很难找到施展自己才华的机会,因为如果一个没有身份的人才如果想要进入仕途,必须要有别人的引荐,否则很难被发现。而在平等思想下,给了人才一个施展自己才华的舞台,只要有才能,就能够脱颖而出。例如在废除世卿世禄制做的很好的秦国,就很好的吸引了当时各国的人才。据林剑明先生的统计,在惠文王时期到秦统一前这段时间,秦吸收的人才主要有:“公孙衍、张仪、司马错、乐池、魏章、甘茂、陈轸、齐明、周最、田文、楼绥、烛寿、任鄙、吕礼、蒙武、尉斯离、胡伤、客卿灶、王龁、司马梗、张唐、范睢、蔡泽、将军摎、吕不韦、蒙骜、茅焦、尉僚、桓齮、李斯、昌平君、昌文君、王錧、冯劫、赵亥、王戍、赵婴、杨摎、蒙恬、宗胜等。这些人才都不是秦国人,之所以能来到秦国,是因为看到了秦国能够给他们一个实战自己才能的机会,而在本国,可能会空有一身本领,却得不到重用。而他们在秦国,虽然不是秦国人,却受惠于秦国的用人制度,也为秦国在统一战争中立下了汗马功劳。
  五、结语
  法家思想给人的印象往往是“性恶论”、“重刑轻罪”、“连坐”等,法家代表人物也被认为是“刻薄少恩”,残酷的法家思想也为后世所摈弃,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仍是有很多先进的思想,平等性思想就是其一。虽然关于平等性的思想最早是墨家提出来的,但是将平等性从理论转化为实践却是法家的功劳。法家代表人物大都对平等性思想进行了描述,但是由于君主专制是政权稳固的一个关键,他们只能对国君的平等性打折,希望君主能通过“自禁”来达到不妨碍平等性的目的,这显然不太容易,这也是他们思想的一个局限。尽管如此,法家代表人物为了实现平等性,仍通过变法这种形式进行着实践。平等性思想的提出不仅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更大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也为秦统一作出了一定贡獻。
  
  注释:
  翦伯赞.先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7-318页.
  何兆龙,步近智,唐宁元,孙开太.中国思想发展史.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法]谢合耐著.耿昇译.中国社会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说苑·政理.
  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商君书·赏刑.
  管子·任法.
  慎子.佚文.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林剑鸣.亲人的价值观和中国的统一.人文杂志.1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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