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与公司关系及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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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公司组织架构、人员选拔的简要分析,认定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然后将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放在“性恶论”的体系之中,通过现有资料分析公司高管的自利会给公司利益带来的危害现象及其原因所在,最后通过寻找问题的解决出路探讨公司高管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依归。
  【关键词】委托代理;道德风险
  一、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选拔
  “公司是到底谁的公司?”股东出钱筹备公司,公司自然应当是股东的公司;但诸多现实已经表明,似乎又是公司高管在掌控者公司的一切。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和意思机关,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控制公司的章程、财物和人事等关键命脉。股东大会通过选拔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后,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之后再由董事会选拔出为经营公司鞍前马后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和做出的决议。二、委托代理关系和义务
  因为股东通常没有时间、没有能力或没有权力进行细致的公司管理,因此被选拔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期待从事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是以优秀和信任作为背景前提的委托代理行为。委托代理人需要在授权范围内积极、认真、有效地进行代理行为,而在公司内的有偿代理当中,法理上表述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体现为就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公司高管应当将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及时移转给股东,这也是公司高管从股东那里取得薪酬的主要依据。三、道德风险及危害现象(一)高管离职套现
  中小型企业在募股上市的过程中,短时间内股票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会被提到很高的水平,公司在此后便会因为潜力的集中爆发而步入低成长期。此前公司的资金全都用于上市,没有能力为高管提供大量的薪酬,所以多数公司都以上市前公司的一部分股权作为报酬提供给高管人员,上市完成后,这些原始股份的价值得到了巨大的提升,而高管们自己也清楚公司很可能在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之内陷入缓慢发展期,因此选择离职并且把手中的股权变现才是一个“经济人”的最明智选择。一旦高管们选择了离职套现,刚刚上市的公司原本就“虚寒”的“体质”定然会变得更加破败不堪。(二)以虚假会计行为侵占公司财务
  在财务上,股东可以对经营计划进行控制,但是如何具体的分流,往往更多地由高管们掌握。于是这其中就会出现很多公司不容易掌控的地方。存在高额固定资产的企业内,折旧率丝毫的变更都有可能引发巨额的资产变动;在公司进行的采购和销售的过程中,“采用非公允的价格进行购销活动”以获得超额利润。以上的一些财务侵占现象对于留有“心计”的高管来说应当是非常普遍的。(三)过分自信的决策失误
  一项实验研究发现,高管人员在进行投资行为时“比普通员工表现出更加显著的过度自信”。一旦公司高管拿到了公司给的相对固定的高薪酬,公司的生死存亡与高管之间的关联也就不再那么至关重要了,又由于具有过度自信的通病,预期过高的现象会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即便可以通过处罚对高管追责,但一项决策对于公司造成的损失不是可以由高管能弥补的。四、问题的解决出路(一)重视公司章程
  企业的所有人会发现,在公司当中,类似“宪政”的制度体系比在一个国家当中容易实现,公司员工与国民相比,与所在的“政体”之间利益关系更为直接。于是公司章程的宪法地位便应运而生,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并且它的详细规定还能够在不违反相关权利人既得利益的条件下比《公司法》更加优先适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公司章程都公司是“唯一也是最主要的解决纠纷的依据”。
  因此,制定章程时需要做较为长远的思考,对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凡是涉及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组织结构、运营行为以及其他重大事项,都应当写入公司章程之内,待到高管问题出现时才能有据可依。(二)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
  笔者认为,高管不同于公司股东的主要特点就是高管究竟把自己作为公司的所有人之一还是始终跟公司之间隔着一层微妙的纱。如同办案需要律师一样,高管毕竟是董事会选拔和聘任的专业代理人,他们对委托人的奉献程度有些时候完全取决于能够获得的报酬。因此,公司应当为高管提供平衡的固定薪酬与股权,让公司能够合理犒劳经营者的付出,也让高管人员对公司能够产生感恩和敬畏。(三)降低公司高管的入罪门槛
  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公司高管犯罪“一直保持着一种谨慎谦抑和摸索渐进的态度”,但在经济飞速发展,商事圈的经营活动迅速发生变化的今天,严厉打击有损职业道德并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高管的时候,向前迈出一步非常具有必要性。法律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如果在打击的时候依然畏首畏尾,必然导致某些行为的放纵。五、结语
  股东将公司委托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通过经营公司而获得索取报酬的权利,但站在资本主义的角度来看,公司往往不能充分榨取管理人员的剩余价值,致使管理人员有足够的精力以把公司作为自己敛财的工具而不是把经营作为谋生的手段。公司与公司高管之间关系在前提上便应当是双向选择的,一方基于信任,另一方基于倾慕;并且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与高管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可互动性,让二者之间能够真正地有机契合,让公司高管把实现股东利益作为经营这家公司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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