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文本的句法特征与汉英翻译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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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诉讼翻译是将语言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关键环节,诉讼文本翻译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而刑事法律语言自成体系,有其鲜明的句法特点,深谙这些句法特点,有助于译者在翻译时从容自信地选取合适的翻译策略,进而精准忠实地传达原文意思,保障刑事案件证据的可采性。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律文本句法;翻译策略
  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所有的应用文体,以法律和语言的结合最为紧密,其对社会实践的影响也最为广泛。法律语言,无论是中文还是英文,都自成体系,在词汇、句法、篇章结构上都有区别于其他文体的鲜明特点,而这其中又以刑事法律语言的翻译最能体现诉讼英语的特征。
  “所有的翻译都是一种解释,某种程度上这是事实”。①刑事诉讼中的翻译绝非仅仅是对语言种类进行的单纯转换活动,而是将某种语言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关键环节,诉讼文本翻译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并最终影响预防和指控犯罪的效果。当前诉讼翻译制度尚存聘请程序随意、翻译操作过程混乱等诸多不足,且当前通晓法律的翻译人员寥若晨星,诉讼翻译专业化水平较为低下,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度不高或难辨真伪的翻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质量,甚至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②本文就以刑事法律文本为切入点,通过对其句法特点的分析,探讨相应的翻译策略,以期对人对己有所启发,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有所裨益。
  一 、陈述句为基本句型及其翻译中情态词的选择
  从句式句类选择上看,汉语法律文本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使用了大量的祈使句和陈述句,而绝不使用感叹句和疑问句。陈述句式又以在刑事法律中的使用最为显著,从而构成了刑事法律语言的基本句型。用陈述句表述法律规范清晰明了,同时不掺杂个人情感意志,给人印象客观公正。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eath sentences shall be 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③
  在法律语言的翻译实践中,单就句型句类而言,陈述句并无翻译上的困难,需要分析的倒是陈述句式中常见的情态词的翻译。刑事法律文本中出现的情态词有“应当”(有时省略,如上述例句)“不得”“不”“不能”“可以”。其中“应当”所在条款属义务性规范,用以规定法律主体必须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对它的翻译一般用shall ,以与第三人称连用,表示命令、义务、职责等,如《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The amount of any fine imposed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rime);“不得”“不”“不能”所在条款为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主体不得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对它的翻译常用 shall not 、may not或者no … shall,如《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The death penalty shall not be imposed on persons who have not reached the age of 18 at the time the crime committed or on women who are pregnant at the time of trial),又如《刑法》第七十九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no punishment shall be commuted without going through legal procedure);〖JP2〗“可以”所在条款为授权性规范,即授予法律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对它的翻译一般用may,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During a trial, the defendant may refuse to have his defender continue to defend him and may entrust his defense to another defender.)〖JP〗
  二、汉语无主语句现象与翻译中的“增”、“调”方法
  汉语属意合性语言,其词句间的衔接过渡等依靠词句间所含意义的逻辑关系即可实现,并不苛求形式层面的公正严谨,因而汉语语言简洁浓缩,多有省略替代现象,同时国人重直觉和主观表达的思维特点也使汉语中主动语态的使用最为频繁。相应地,这一现象体现在立法语言中就是无主语句的频繁使用,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又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此两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及“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这两个行为的施事主语出现缺位,但这种无主语句却能使立法文本显得客观公正,获得庄重严肃的修辞化之效。
  然而,英美法系既有的成文法条中却少有省略句,主语更是不能省略的关键要素,它们的法律文本都是主谓语齐全的完整句,以能保证法律语言的严密与准确,避免歧义的产生。因而对于中国刑事立法语言中的这种特有无主语句的英译,可以采取两种翻译路径:一是“补”,即依据原条文补出施事主语,如上述第一个例子就可以译为Any person who offers money or prosperity to a State functionary extortion but gains no illegitimate benefits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offering bribes;二是“调”,即使用被动语态,变宾语为主语,因为被动句式的“重点在于表述动作本身,突出了动作的承受者而不是动作的执行者,并客观地对有关事项进行描述规定。与此同时,被动语态也体现了法律英语庄严、客观、公正的文体特点。”有鉴于此,上述第二个例子可以英译为 When a search is to be conducted, a search warrant must be shown to the person to be searched.   三、复合句、长句的大量使用及其翻译对策
  尽管汉英两种语言隶属于不同的语系,但两者在立法语言中却无一例外的高频度使用复合句、长句,这可称为法律语言文本叙述的自洽性。法律作为一种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和规定性,因而法律语言必须严密周详,以防止任何歧义的产生并能够同时避免立法上漏洞的出现,这也意味着必然导致其句法结构的繁琐与复杂,从而使复合句、长句大量涌现。刑事法律文本中的复杂句、长句类型多样,但常态化的形式,主要是条件句、平行并列结构(或句子)和修饰限定句结构。
  1、条件句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从逻辑结构上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条件句就是在法律条款的假定部分得到广泛使用。例如,《刑法》中常见的一种句式是“情节严重的,处 X 年以上 X 年以下有期徒刑。”磨刀不误砍材工。对这种模式化句式的翻译,译者可以应用以下总结性公式,如“ If X, then Y shall be Z. ” 其中,“ If X ”代表法律制度适用的情况(case),“ Y ”代表法律主体(1egal subject),“ Z ”代表法律行为(1egal action)。这样在以后的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再遇到类似的结构就能轻松应对,事半功倍。
  2、平行并列结构(或句子)
  法律文本中的平行并列结构既可以是词组、短语的并列也可能是句子、段落的并列。平行并列结构条分缕析且信息包容量大,不但说理透彻,能准确地表达复杂的逻辑关系,还能以其结构的均衡匀称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因而深得立法者青睐。
  在刑事法律中,以平行并列结构在解释条款中的应用最为突出,如《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Any criminal who is granted parole shall observe the following:(1) (to)observ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submit to supervision; (2)(to) report on his own activities as required by the supervising organ;(3) (to)observe the regulations for receiving visitors stipulated by the supervising organ; and…)这是通过几个分句的并列对先行分句予以解释。原文译文中既有谓语句又有名词句,虽然句式灵活但也颇显凌乱。不如译者在每条译文前加介词 to 构成不定式结构的并列,从而使句子形式显得匀称协调。又如《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refers to deprivation of the following rights: (1) the right to vote and to stand for election; (2) the rights of freedom of speech, of the press, of assembly, of association, of procession and of demonstration; (3) the right to hold a position in a State organ; and (4) the right to hold a leading position in any State-owned company, enterprise, institution or people’s organization.) 译文以 right 为中心语,让其他成分作它的定语,句式简练同时又与原文在形式上保持了统一。上述两例的译文在对平行并列结构的处理上至少给我们以下两点启示:一是翻译策略要灵活:源语中的平行并列结构,尤其是分句的并列在目的语中不必局限于单一的表现形式,它可以转换成不定式结构、分词结构,也可以译成名词化结构、介词短语结构。这样的例子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英对照版)中有明显体现;二是在同一解释条款各部分间尽量保持句式结构在形式上的匀称统一。
  3、修饰限定句结构
  为了对某一法律行为进行精确限定和充分说明,刑事法律语言中的句子常有大量的修饰限定成分(qualifications)。在法律英语的句子表述中充当修饰限定成分的是定语从句、状语从句、动词不定式、分词结构、名词所有格及各种介词结构等。
  修饰限定句翻译的关键是理清原句内部的逻辑关系,分清主次,合理地对其进行切割整合,然后选用合适地道的目的语句式表达出来。如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通过对语句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提取出句子的主干,即“……的行为是故意犯罪 ”,这样就找到了句子在译文中的基本成分 the act of…is an intentional crime ;再深入分析句子内部的逻辑关系,我们发现这一行为是由“……的人”发出的(committed by a person),这种行为“人”具备两个条件,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及“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是两个谓语句,可以采用由关系词 who 引导的定语从句对“人”予以限定;“因而构成犯罪”是前一行为的直接结果,在译文中我们可以将其译成现在分词短语 constituting a crime,用以作结果状语;最后我们再重新整合、调整语序,加入适当连接词,就可以得出比较满意的译文:Any intentional crime refers to an act committed by a person who clearly knows that his act will entail harmful consequences to society but who wishes or allows such consequences to occur, thus constituting a crime. 所以,处理修饰限定成分较多的复杂句长句,首先是不要有畏难心理,其次要善于从藤蔓般的旁支(branch)中提炼出语句主干(trunk)。   四、动词的大量使用与翻译中的动词名词化
  与英语相比,汉语中动词的使用频率较高。汉语中多个谓语动词可以连续使用而共享一个宾语,而英语中一个宾语前面充当谓语的一般只有一个动词。此外,汉语中有多种不同词性的词语如名词、形容词等在一定的语境中都可以活用为动词,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扩展了动词的使用量。动词的海量使用可以说是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中国各种法律条文的一大行文特点,这样的例子在法律语言中俯拾即是,如《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又如《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然而,法律英语却以名词见长,名词的出现率远高其他词性,因为以名词作主语或宾语的中心词可以附加较多的限定词,而这恰与法律语言所追求的严谨冗长、保守准确的特点相吻合;同时由于英语中大部分动词都有它相应的名词形式,动词名词化的现象也随处可见,而这种现象在法律英语中尤其显著,因为这种名词化结构的非人格化效果可以产生一种不容置否的权威性。而且,名词化结构组合方式很多、词汇密度大、意义容量大,适宜表达精细复杂的概念。因而上述的两个法律条款分别译为The supplementary punishments are as follows: ( 1 )fine; ( 2 ) deprivation; ( 3 ) confiscation of property… ,及Preparation for a crime refers to the preparation of the instruments or the creation of the conditions for a crime. 把“罚金”“剥夺”“没收”,“准备”“制造”这些动词分别译为英语中相应动词的名词形式(fine、deprivation、confiscation,preparation、creation),既符合法律英语的表达习惯,又能使句子意思简洁明晰。因而我们在以后的法律文件英译的实践中,遇到动词翻译棘手时,不妨考虑采用动词名词化的翻译策略。
  如上,以刑事法律文本为蓝本,分类剖析了其句法特点,并针对这些特点提出了相应的翻译方法。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种句式并不是不相干连地,相反,在很多情况下,为了使法律条文精确严密而又概括包容,这些句法特点常会在一定的语句中同时出现,如《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Whoever in viol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control of weapons and equipment, alters without authorization the use of weapons and equipment allocated, if the consequences are serious,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years or criminal detention; if the consequences are especially serious,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seven years.)这一陈述条款既有无主语现象,又有复杂句长句的使用,而其译文也相应采取了使用被动语态增补主语、动词名词化等翻译技巧。
  “句子是具有一个句调、能够表达一个相对完整的意思的语言单位。”④句子在语法中承上启下,它一方面连接着词语,词语在句子中才有它较为完整实在的意义,另一方面句与句又相互衔接,构成篇章。法律文本中的规范性条款就是借助自己内部的句法结构而使孤立着的法律术语的意义变得灵动与完整,进而它们又相互联系,勾连成章。因此,句法在刑事法律语言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只有对法律文本的句法特点了然于胸,缕清句法内部的逻辑关系,译者才能在翻译时从容自信地选取合适的翻译策略,保障诉讼翻译的质量。
  [注释]
  ①转引自[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577页
  ②参见施长征:《司法规律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之检视与重构》,载《检察日报》,2011年1月5日
  ③文中英文条款均出自《中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④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下册).增订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第3页
  [参考文献]
  [1][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2]《中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年版
  [4]施长征:《司法规律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之检视与重构》,载《检察日报》,2011年1月5日
  [5]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下册).增订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河北工业大学,天津 3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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