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变局与农民合作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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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市场社会这一独特进路具体到农民行动场域,出自西方现代语境的组织成为中国近代以来的关键词,合作更是在各种实践和语境中滥觞。善分不善合,自主合作与被动合作,自愿合作与强制合作……为组织而组织,虽视角不同,却殊途同归——组织是应对市场社会之道,而最大的共识则是合作难。
  
  我们处在一个新的历史关口,政治和经济体制变迁触发社会结构转型,最终形成今天之大变局。农耕传统的中国在西方现代社会范型的参照下,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顺势还是裹挟,形成了自身的独特进路——中国市场社会。具体到农民行动场域,出自西方现代语境的组织成为中国近代以来的关键词,合作更是在各种实践和语境中滥觞。善分不善合,自主合作与被动合作,自愿合作与强制合作……或出于文化传统,或出于经济效率,或出于政治统合,甚或出于意识形态——为组织而组织,虽视角不同,却殊途同归——组织是应对市场社会之道,而最大的共识则是合作难。
  村落传统与社区性合作
  村落是中国农耕社会的基本构成元素。村落形态与小农经济结构相耦合,型塑中国数千年来,尤其是明清以来帝国统制的基本面相。小至10来户,大致几百户上千户,这些大大小小的村庄聚落,虽形态各异,但都是一个基本功能性社区。功能性社区的内核是社区凝聚力,另外,边界清晰,相对封闭,生产、生活自洽。
  村落类型大致可归纳为自然村落、宗族村落、市场聚落。自然村落一般由两个以上的血缘共同体构成,成员之间关系相对松散,但也有一个权力中心(或绅士,或豪强),一方面维持村落公共事务与内部秩序,另一方面也是连接村落外官僚体系的媒介。典型形式是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描述的江南村落开弦弓村。宗族村落是同一血缘的共同体,权力中心由宗族族长、长老等组成,区别于自然村落,宗族村落有着完整的规制,如族法、乡约等。此类村落的典型形式是弗里德曼描述的中国东南的宗族村庄。市场聚落不太注重血缘关系,而是数个村落围绕基层市场形成的超级社区,构成市场聚落的村落本身是非自洽的,实际上是区域性社会,通过市场中心与国家沟联。典型形式是施坚雅描述的中国西南地区的村落格局。当然,传统中国村落并非限于上述三种类型,其具体形态往往是三者的变体或混合体。杜赞奇、黄宗智等人描述的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地区村落即是范例。
  村落形态的形塑受制于村落外国家统制与村落内部功能。中国传统国家大一统的政治体制和小农经济模式难以支撑国家对臣民实行总体性控制的成本,但是,分散的农户若不能得到有效的整合也使帝国统治失去基础。因此,一个拥有一定自主性同时又不会游离于官僚体系控制之外的村庄聚落是既降低成本又有助于统治臣民的载体。所以,无论是何种类型村落,必须具有与国家沟联的媒介——代理人或权力文化网络。村落的内部功能对村落形态的制约表现在社区性合作上。社区性合作内容的多寡和大小决定了村落形态。自然村落一般地处自然条件相对优越之处,合作内容一般仅限于邻里互助、修桥补路等,因此,社区成员关系相对松散,村落的边界比较模糊,空间也较为开放。宗族村落一般为客居,受当地人排挤和耕作条件的双重挤压必须形成全方位的合作方能应付。如种植水稻需要中小型水利、合力抵御和驱逐当地土著……如此,使宗族村落成为最紧密的社区共同体,村落边界清晰,空间封闭。市场聚落实际上是一个地方性社会,多居于平原辽阔地带,一方面大中型水利需要更大范围内的合作,另一方面,中心市场使得经济、文化、社会等交往频密,合作是全方位的。社区认同主要依赖各种行会、婚姻圈、文化信仰等,因此,社区边界更显开放,边界更趋模糊。
  由上可见,社区性合作是中国传统村落的核心功能之一,其前提条件是村落边界相对清晰、空间相对封闭和有一定的自主权。
  国家政权建设与强制性合作
  中国传统政治结构基本上是由“大共同体”(国家共同体)与“小共同体”(村落共同体)构成的双中心结构。一方面是中央权力高度集中,另一方面是地方社区高度自治。中央政治与地方政治是一种互构与博弈的关系,表现为连续性与断裂性的统一。连续性是指高层与底层通过仪式象征系统相互印证彼此的合法性,从而获得家国一体的基本认同;断裂性是指官僚系统与社区组织由于利益差异形成的博弈关系的解体。导致中国传统政治结构的周期性重组,形成超稳定结构。
  近代以来,中国政治结构的重塑是以国家政权建设为主导的。无论是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都试图通过将国家政权的末梢伸入社会底层,以求政制的统一性,获得国家动员能力。土地改革一方面是兑现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对农民的许诺,另一方面是确立党在中国最广大农村政权的合法性,但无法解决建立现代工业亟需的资本积累问题,并对社会主义建设形成掣肘。农民兼具生产者和私有者的双重身份,在小农经济的海洋中是无法建立社会主义的,所以必须对农民加以改造。改造的路径就是引导农民走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的道路。互助组基本上还是建立在农民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的,能调节劳、畜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通过互助合作,培养农民相互之间的信任,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热情和发挥生产的潜能,但也存在先天的局限性。一是成功的互助组往往取决于组长的个人素质,如正直、魄力、组织能力和自我牺牲精神等;另者是当时农民仍处于自给和半自给的简单再生产状态,他们的合作只能是村落社区层面甚至仅限于邻里之间的,他们给予国家的以及他们所依赖于国家的也只能是低水准的。农民们忠诚于社区,国家认同淡漠。于是更高层次的合作社成为进一步对农民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应有之义。
  1953年,为了解决粮食供求紧张状况和为工业化积累资金,国家出台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毛泽东说:“互助组不能制止农民卖地,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才能提高生产力,完成国家工业化。”可以看出,合作社是在国家政权强力推进下的合作组织,其目的的功利性显著,并在稍后即迅猛推进的人民公社制度中达到极致。
  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确立,国家政权建设达到最高峰,并最终确立了威权政治体制——既不同于传统政治结构的双中心,也不同于近代时期的无中心,而是唯一中心的全能结构,农民以集体化的形式嵌入到这一全能结构中。强制性合作使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绑缚一体,形成国家与农民之间保护与依附的关系结构。
  就依附关系建立的基本条件而言,依附是为了获得保护。由于农民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而是依附于国家,国家通过非市场化手段提取农民的劳动成果和分配给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的同时,也就用非市场化的手段将农民利益整合到国家利益之中。并且,由于经济生活的高度非市场化,这种合乎利益整合的程度很高,即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高度一体化;同样,由于农民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且缺乏与国家进行讨价还价的社会组织资源,这种利益的高度一体化只是强化了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而国家对农民的保护动因阙如。由于农民与国家在利益上的高度整合,使得农民比较容易接受作为国家制度安排的强制性合作。并且,在强大的意识形态宣传攻势作用下,农民更加自觉地将自身的利益捆绑到国家利益上,并服从于国家利益,从而形成符合国家意识形态要求的合作组织形式。这种合作组织形式保证了国家对村落社会的资源汲取和政治动员,同时力图避免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冲突。但是,由于依附与保护关系的不对称,这种由国家与农民利益的高度一体化所形成的合作只是强制的结果(来自国家政权建设的制度性安排),实质上却埋下了国家与农民之间利益冲突的种子。这是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由村落自发形成和首先发起改革的基本动因,同时也是改革前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传统村落社会组织资源尚得以苟存的基本原因(人民公社制度的基本架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大多数即由村落構成)。
  市场化与单功能合作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的经济市场化,国家与农民关系发生了重大的调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农民事实上享有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可以自主地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农民通过市场交换实现这部分的价值,获取收益。如此,农民自身独立的利益得到承认,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但是,家庭承包制同时也将单个的农户直接推向市场,导致农民与资本和市场博弈时陷入严重的不对称状态,造成个体农户在市场的汪洋大海中孤身拼搏的窘境。
  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合作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起初是各种各样的农业生产专业协会。由于国家社会团体相关法律限制,专业协会被定性为非营利组织,其功能仅限于生产环节,如花木协会、养猪、养鸡协会……主要体现在品种改良、技术指导等生产服务方面。随着市场化进一步加剧,专业协会功能也随之扩展至产品运销、农资购销等方面,初步具备了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于2007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专业协会的功能扩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种协会纷纷通过正名使农民获得一个与市场对接的组织媒介。如此,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市场VS小农的尴尬局面。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功能被限定在经济层面,即单功能性合作,其有效性无论在实践还是理论层面都受到质疑。
  传统村落社区性合作的有效性是建立在社区共同体基础上的,相对封闭的空间和自给自足的农耕生活方式是合作达成的前提条件。村落社区成员受生活空间限制,不仅非合作不能生存,而且也是村落社区成员生活意义的依靠。集体化合作主要是服务于国家政权建设和工业化资本积累需要,与农民合作意愿无关,强制性是其本质特征。强制性合作的推手是国家,其结果是农民的国家化与现代工业体系初步成形。合作化、集体化时期,农业一直处于国民经济基础的地位。农业的基础地位不仅表现在中央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大量投入,尤其是水利设施建设和土地平整改良,国家工业化成果(化肥和农业机械等)也尽可能为农业生产服务,而且还表现在通过政治动员机制,整合农村经济、文化、社会资源,试图将农村建设成为一个相对统一的主体。尽管伴随国家政权建设过程,农村也发生了“单位化”现象,其作为社区的性质有所弱化,但是社区的绝大多数功能得以保持。
  而单功能合作的动力是市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其原意是引入市场配置资源原则,激活竞争,提高效率。市场调节资源配置与市场化是不同的概念。一个强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按照经济规律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自然过程,且并不排斥非市场经济形式的经济活动。市场经济国家,即使如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也保留了一些非市场经济因素:如农业、军事工业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等领域;一个是由某些利益群体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将经济活动推向某一特定形式(市场经济)的过程。如“教育产业化”、“医疗社会化”等。前者因其“自然”性,必须要求规范(主要是法治)保证;后者因其主观性凸显人为的因素,导致市场经济的内涵与外延的模糊性,视市场化过程为某一群体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任意切割经济形式和干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特点,农业现代化即是农业市场化(具体表述即所谓的“农业产业化”),完全不顾农业经济的特殊性(即处于国民经济命脉的地位以及相比于工商业的弱质性),使农业和农民成为市场资本予取予夺的对象。农业凋敝、农村解体、农民艰困的境况与市场化直接相关。如此,一个只能发挥单一经济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在失去社区传统组织资源奥援的境况下,与市场对接岂不是一场春梦?现实中,虽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类繁多,但占据主流的形式还是所谓“公司 农户”或其变种“公司 合作社 农户”。
  农村社区重建:多功能合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时空转换的产物。现代社会对传统社会的地方性知识进行时空融合,在国家甚至全球的层面上形成整体性社会,因此,市场经济是因应社会化产生的,或者说,市场经济就是社会化生产。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动力当然是获取利润,但其功能是为社会服务,即在整体社会的层面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我们已处于这样的历史关口,对市场化的批判并不代表要回到集体化或回归农耕社会,而是如何在承继和创新的基础上重塑农民合作组织形式,以因应市场化之果。
  前述三种合作类型中,强制性合作已终,单功能合作无果,其原因并非可以简单地用自主、自愿或强制、被动来解释,而是合作缺乏载体。反倒是最古老的社区性合作给当代农民合作组织建构提供了丰富的想象力。社区性合作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有社区承载。社区性合作是多功能、全方位的,经济合作只是其中一个向度,其它如文化、政治、生活等也是合作的重要领域。因为有社区作为依托,其中任何一个层面的合作都会为其它合作提供组织资源和意义支持,使合作过程得以持续进行。相比而言,单一功能的经济合作组织只是就相关利益的有限次数的弈局,往往就是一锤子买卖。民国时期乡村建设运动的主将梁漱溟先生主张兴办“村学”,即一种政教合一的农村社会合作组织形式,以此解决中国社会散漫无力的状况,进而为实现民族复兴和中国乡村社会重建提供治理基础。上世纪70年代韩国的“新村培养运动”也是以村落社区建设为抓手,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并收效显著。我国台湾的农会、日本的农协等合作组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社区,其桩脚还是在社区,农会或农协也不只是仅发挥经济合作功能,其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层面的合作使经济合作更富效率,从而实现农民在市场社会中利益最大化。
  因此,破解“合作难”,不能仅在国家制度和农民意愿等因素上绕圈子,关键是要找到合作载体。社区重建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路径。
  社区作为人类生活最古老的共同体形式,具有天然的自组织优势。即使是全球化的当今社会,时空融合并没有消除充满地方性色彩的社区形式,反而因社区的自组织功能成为现代组织社会的必要补充,并且因其可以弥补国家行政干预范围过窄造成的管理真空,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在发达国家,社区复兴运动本身就是上世纪初在市场经济已趋成熟的背景下兴起的。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着长期社区生活历史传统的社会和人口大国,农村社区重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满足农民组织化资源需求,重组农村生活世界的图景,遏止农村社会的解体;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合作,整合国家外部资源投入与乡村社区内部资源积聚,使外生发展与内生发展取得协调性,推动农村和谐发展。(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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