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12年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此规则,然而在实践中,对此规则的应用并不尽善尽美。死刑是对人的生命权进行剥夺,在确定适用死刑时必须慎之又慎,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死刑中的应用与效力,为司法公正增添一道防线。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死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1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原则上不得用认作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19世纪末于美国产生,派生于其《联邦宪法》修正案第4条,自产生后,此规则迅速由英美法系传入大陆法系,并成为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普遍规则,反映出世界司法认识的理性化趋势。
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隨着眼界的不断开阔、与西方交流的增多,以及实践中出现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造成的冤假错案频发,我国学者开始把目光转移到此规则上,并呼吁将此规则写入法律,希望其能于实践之中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然而,纵然学界对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持支持态度,其在立法方面的经历也可谓一波三折。早在1996时就有呼声要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不过当时此呼声并未被立法者重视,最终失败。在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证据制度。这两项规定在吸取了很多刑事错案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使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正,不仅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写入其中,而且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及严格排除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此原则的可操作性,将其应用到实践中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同时,还有同步录音录像等配套措施来保障此制度的实施。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死刑案件中的应用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体现并不断发展,标志着我国司法活动的的文明化和科学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应用刑于事诉讼领域,而刑事诉讼领域中最严肃的则是对被追诉人的生命权的剥夺,对于死刑案件必须慎之又慎,因此探究此原则在死刑中的应用与效力意义重大。
死刑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分为可两个层次:1、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实行绝对排除。比如,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未附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坚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鉴定能力的…以上证据被明确规定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采用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客观性,如果采用其作为定案依据,只会放任非法取证的行为,进而导致恶性循环,对冤假错案发生的预防力几乎为零。近年来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都很好证明了这一点;2、对于存在取证瑕疵的证据,实行裁量排除。比如在询问笔录中有询问人没有签名或首次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询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等,对这些证据可以予以补正,要求有关办案人员作出合理解释。此举对办案人员无伤大雅的疏忽持宽容态度,并使法官形成足够的内心确信,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
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颇多争议。对于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应予排除,但对于实物证据,即“毒树之果”是否应该被作为定案依据,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都争论不休,例如美国,尽管原则上对“毒树之果”加以排除,但其仍规定了必然发现情况的例外、违法被消除的例外和独立来源的例外。
在我国,针对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理论上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一,肯定说,不因手段非法而否认取得证据的价值,但可对非法取证行为予以追究;其二,否定说,凡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论真实与否,都要加以排除;其三,折中说,进行价值权衡,对非法证据区别对待。以个人之见,折中说在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也是三种理论中比较合理的学说。对于侵犯公民重大权利收集来的证据,应当绝对予以排除;而对于侵犯了公民一般性权利的非法证据,则需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来判断此种证据是否要加以排除;对于一些没有实际侵犯到任何利益的技术性非法证据,可以不必排除。当然,折中说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会涌现许多问题,例如,不同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同,对划分非法证据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过程一波三折,在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范围模糊、对非法行为界定不清等诸多问题,而且目前的规定具有口号和宣言特征,很难发挥其应有功能。因此在司法体系不断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其能切实维护公民人权、维护司法正义。
参考文献:
[1]叶青.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31-247
[2]何家弘.迟到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87-201
[3]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J]现代法学,2014,(7):121-130
作者简介:于凌霄(1995-),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本科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死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1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原则上不得用认作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19世纪末于美国产生,派生于其《联邦宪法》修正案第4条,自产生后,此规则迅速由英美法系传入大陆法系,并成为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普遍规则,反映出世界司法认识的理性化趋势。
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隨着眼界的不断开阔、与西方交流的增多,以及实践中出现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造成的冤假错案频发,我国学者开始把目光转移到此规则上,并呼吁将此规则写入法律,希望其能于实践之中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然而,纵然学界对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持支持态度,其在立法方面的经历也可谓一波三折。早在1996时就有呼声要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不过当时此呼声并未被立法者重视,最终失败。在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证据制度。这两项规定在吸取了很多刑事错案教训的基础上颁布,使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正,不仅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写入其中,而且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及严格排除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此原则的可操作性,将其应用到实践中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同时,还有同步录音录像等配套措施来保障此制度的实施。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死刑案件中的应用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体现并不断发展,标志着我国司法活动的的文明化和科学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应用刑于事诉讼领域,而刑事诉讼领域中最严肃的则是对被追诉人的生命权的剥夺,对于死刑案件必须慎之又慎,因此探究此原则在死刑中的应用与效力意义重大。
死刑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分为可两个层次:1、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实行绝对排除。比如,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未附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坚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鉴定能力的…以上证据被明确规定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采用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客观性,如果采用其作为定案依据,只会放任非法取证的行为,进而导致恶性循环,对冤假错案发生的预防力几乎为零。近年来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都很好证明了这一点;2、对于存在取证瑕疵的证据,实行裁量排除。比如在询问笔录中有询问人没有签名或首次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询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等,对这些证据可以予以补正,要求有关办案人员作出合理解释。此举对办案人员无伤大雅的疏忽持宽容态度,并使法官形成足够的内心确信,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
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颇多争议。对于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我国法律规定应予排除,但对于实物证据,即“毒树之果”是否应该被作为定案依据,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都争论不休,例如美国,尽管原则上对“毒树之果”加以排除,但其仍规定了必然发现情况的例外、违法被消除的例外和独立来源的例外。
在我国,针对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理论上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一,肯定说,不因手段非法而否认取得证据的价值,但可对非法取证行为予以追究;其二,否定说,凡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论真实与否,都要加以排除;其三,折中说,进行价值权衡,对非法证据区别对待。以个人之见,折中说在实践中应用最为广泛,也是三种理论中比较合理的学说。对于侵犯公民重大权利收集来的证据,应当绝对予以排除;而对于侵犯了公民一般性权利的非法证据,则需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来判断此种证据是否要加以排除;对于一些没有实际侵犯到任何利益的技术性非法证据,可以不必排除。当然,折中说也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会涌现许多问题,例如,不同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同,对划分非法证据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过程一波三折,在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范围模糊、对非法行为界定不清等诸多问题,而且目前的规定具有口号和宣言特征,很难发挥其应有功能。因此在司法体系不断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其能切实维护公民人权、维护司法正义。
参考文献:
[1]叶青.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31-247
[2]何家弘.迟到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87-201
[3]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进路[J]现代法学,2014,(7):121-130
作者简介:于凌霄(1995-),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