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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乡村振兴的推进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主力军,是各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力量。近几年,郴州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辐射带动引领作用也在逐步增强,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充分、竞争力不强等缺陷和不足,难以匹配乡村振兴的现实要求。郴州须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发展方式、发展效率、发展联结中寻找思路,助推新型农业主体的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助力。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概念
从字面来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部分构成。也就意味着,在范围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脱离农业经营主体的范畴,仍然是以农业为主要经营对象。“新型”与“传统”相对应,说明是新产生的、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有着本质区别的农业经营主体。因此,如果在概念上不能将新旧的本质区别阐述清楚,只会使得研究对象更加模糊不清。在综合不同学者定义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发展和农业体制机制变革的必然产物,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以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新进的技术设备为手段,不断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新型农业组织方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了总体的要求,发展形式要求多样化适度规模,重点在于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乡村振兴是十九大对乡村发展制定的具体战略,战略的全面推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又提出了新的内涵。
1. 功能定位清晰明确
所谓的功能定位指的是某类组织或个体在某项社会活动中所应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承担的职能、责任。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就是要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角色定位以及职责定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要功能是通过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带动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实现产业的兴旺。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挖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对农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引领作用。要促进三产融合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改变传统的单一种植的农业生产,从农业全产业链的视角出发,从横向、纵向、新业态等多个方面延伸链条,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收益;要突出“质量兴农”,不断调整优化结构,适应消费者需求,增强农业竞争力。
2. 辐射带动效应明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充分发挥辐射带动效应。生态宜居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变传统粗放的生产方式,引领小农户走绿色生态内涵发展之路;乡风文明要求新型農业经营主体转变农民的传统经营管理理念,带动村民向着“新型职业农民”转变;治理有效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乡村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参与乡村治理,不断优化乡村治理主体和治理结构的优化;生活富裕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坚持适度规模经营,不忽视普通农户、贫困农户,创新与普通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和组织合作方式,带动农民实现增收,实现富裕。
3. 主体之间良性互动
四大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并未完全独立,而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统分结合”的关系。从“统”的层面看,在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要以“体系”为目标,整合农村地区的各类资源要素,发挥各个主体各自的优势,合力形成功能互补、优势叠加、错位发展、具有竞争力的经营主体集聚生态圈,体现出协调联动的发展理念。从“分”的角度看,要在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发挥其最大功能。专业大户的发展方向是家庭农场,以辐射带动更多的中小农户为核心功能;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发展对象,是与农业生产最为紧密的主体,在提升发展质量的同时必须探索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效率;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优势在于“合作”,解决农民聚集后面临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性服务问题,降低合作成本,进而降低经营成本;农业龙头企业的优势主要在于与市场对接,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管理水平,要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任务,改变企业对于土地利用的“非农化”、“非粮化”趋势。
二、郴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要素支撑不扎实,发展持续性较弱
首先,土地是关键要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流转出大面积的土地来进行生产经营,然而实践中,郴州的土地流转仍存在土地产权模糊、流转受限、流转时间过短、流转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其次,人才是内在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化农业经营模式需要高技术人、高素质管理人员以及新型职业农民来保证,但农村地区对于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吸引力有限。再次,资金是发展命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发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现代农业,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支持,但郴州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融资门槛高、结构单一,导致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融资难问题。最后,基础设施是保障。虽然近些年在政府的支持下,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不断加大,但郴州很多农村地区水利、道路基础公共设施面临着老化失修的问题,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
(二)内部经营不规范,主体间发展不平衡
尽管郴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所壮大,但组织内部经营不规范,不同类型主体间发展不平衡成为普遍性的问题。一是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倒U型”发展。郴州有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较大,达到了上千亩,必须以雇工为主要劳动力,大部分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过小,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下的占比超过了70%。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规范、不健全,部分合作社以套取国家扶持资金为目的,没有实质经营业务,有名无实。三是农业龙头企业没有“龙头”的实力,市场竞争力弱,创新能力不强,缺乏辐射带动能力。郴州市大部分龙头企业都是属于传统种养型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内部挖掘上面深耕细作的较少,导致产品附加值不高、同质竞争现象严重。在宏观经济下行、粮食价格不稳定等市场因素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因素的影响下,部分农业龙头企业面临的农业风险较大,缺乏研发投入和技术投入。 (三)利益联结机制弱,辐射带动效应偏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获得稳定发展,必须处理好农户与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企业、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作为基础,才能实现各个主体之间的双赢。目前,郴州各地在探索实践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有买断式、合同式、合作式、企业化形式、股份分红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性。各种利益联结机制虽然在不断创新、不断探索,但是大多不够稳固,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不管是采用哪种联结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优势,相对而言,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利润分配和权益维护极易受到企业的侵害。特别是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偏低,自身发展都不完善,谈何带动其他小农户,也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民增收、带动就业和农业增效等方面的辐射带动效应明显不足。
(四)扶持政策落地难,支持保障强度不够
近些年来,郴州市出台了不少政策,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如2020年3年郴州市出台文件(郴财农(2020)6号)对郴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零担保费”贷款,极大的降低了融资的成本。但从整体来看,当前的扶持政策仍存在一定问题,部分领域需要完善。一是政策扶持体系不够健全。目前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围绕农业生产体系,涉及到了金融、税费等领域,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两个领域覆盖面不够。关于技术、教育、质量安全等相关政策較少,客观上导致经营主体享受到的政策内容分散、不系统、不全面。二是政策创新性还不够强。不少扶持政策都是基于传统的发展模式,而且不会及时调整,导致政策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难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的发展趋势。同时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的管理部门复杂,从市、区到乡镇、村,无法及时获得政策信息,出现政策难以落地,执行率不高的现象。
三、郴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思路
现阶段,郴州要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要在其发展需求、发展方式、发展效率、发展联结上找思路。
(一)推进农村改革创新,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
一是在土地需求方面,要保证有地可用。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进一步深化“三权分置改革”,明晰土地权利,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使土地问题有规可寻。二是人才需求方面,坚持人才优先的原则。提升农民的地位,培育农业各个环节包括生产、经营、销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人才;逐渐消化传统农民,增加新型职业农民的占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方式方法引进人才,鼓励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人才进入农村创业就业,增加农村对人才的吸引力。三是在融资需求方面,尽力满足资金需求。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接,鼓励创新涉农相关金融产品,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担保。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牵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农业领域。
(二)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式
发展新型农业主体,需要结合郴州人多地少的发展实际,坚持适度规模经营,不影响家庭经营的根本地位,给小农户和小农发展留足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一是规模经营方式的多样化。要立足郴州农业发展实际,选择规模经营的方式。当前的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有农户承包的“互换并地”、社会化服务体系下的农户横向联合、农户间承包地的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二是适度规模经营要稳步推进。适度规模并没有统一的规模大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各个地区需要根据当地的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程度、产业就业支撑程度、城市人口容纳程度来衡量。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同时,适度规模经营也需进行相适应的调整。
(三)构建精准管理模式,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效率
乡村振兴战略要形成精准施策的管理模式,结合郴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有限的资源最大的发挥效用,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针对不同主体实行差异化的培育模式,聚焦与生产经营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主要问题不一样,采取的经营组织方式也不尽相同,如果采取一刀切的统一模式,在浪费资源的同时也会抑制发展的积极性。首先,对于家庭农场,要多发展生产服务型组织,才能在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连片种植。即使土地没有集中进行连片的流转,通过集中统一供给服务,也是可以达到生产的规模效应。其次,对于合作社,更多侧重规范管理以及销售能力的提升,支持合作社结合电商开展线上+线下的销售,对于在线上受欢迎的品牌,可以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四)尊重农民主体作用,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结
农民是推动农村发展的主体,也是农村发展成果的共享主体。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要避免工商资本排挤农户,就要不断强化利益联结。首先,在实际的培育发展中,要把农民的收入增长纳入发展衡量指标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带动农民增收,给“农户”留足利润空间;其次,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经营基础,将农户纳入产业链。除了通过土地流转建立与农户的联结之外,在产业链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优先使用已转让土地的农户和贫困农户,使得农户能借助产业链的升级实现持续的增收致富。最后,发挥村委会的“监督”功能。村委会可以在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充当“中间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保障,协调彼此之间的矛盾,促使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
[2]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江维国.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战略思考[J].税务与经济,2014(04):14-18.
[4]李明贤,樊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財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03):113-121.
(作者单位:中共郴州市委党校;郴州社会主义学院)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概念
从字面来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部分构成。也就意味着,在范围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脱离农业经营主体的范畴,仍然是以农业为主要经营对象。“新型”与“传统”相对应,说明是新产生的、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有着本质区别的农业经营主体。因此,如果在概念上不能将新旧的本质区别阐述清楚,只会使得研究对象更加模糊不清。在综合不同学者定义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业发展和农业体制机制变革的必然产物,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以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新进的技术设备为手段,不断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新型农业组织方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了总体的要求,发展形式要求多样化适度规模,重点在于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乡村振兴是十九大对乡村发展制定的具体战略,战略的全面推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又提出了新的内涵。
1. 功能定位清晰明确
所谓的功能定位指的是某类组织或个体在某项社会活动中所应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应承担的职能、责任。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就是要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角色定位以及职责定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要功能是通过规模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带动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实现产业的兴旺。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挖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对农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引领作用。要促进三产融合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改变传统的单一种植的农业生产,从农业全产业链的视角出发,从横向、纵向、新业态等多个方面延伸链条,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收益;要突出“质量兴农”,不断调整优化结构,适应消费者需求,增强农业竞争力。
2. 辐射带动效应明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充分发挥辐射带动效应。生态宜居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变传统粗放的生产方式,引领小农户走绿色生态内涵发展之路;乡风文明要求新型農业经营主体转变农民的传统经营管理理念,带动村民向着“新型职业农民”转变;治理有效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乡村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参与乡村治理,不断优化乡村治理主体和治理结构的优化;生活富裕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坚持适度规模经营,不忽视普通农户、贫困农户,创新与普通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和组织合作方式,带动农民实现增收,实现富裕。
3. 主体之间良性互动
四大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并未完全独立,而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统分结合”的关系。从“统”的层面看,在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要以“体系”为目标,整合农村地区的各类资源要素,发挥各个主体各自的优势,合力形成功能互补、优势叠加、错位发展、具有竞争力的经营主体集聚生态圈,体现出协调联动的发展理念。从“分”的角度看,要在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发挥其最大功能。专业大户的发展方向是家庭农场,以辐射带动更多的中小农户为核心功能;家庭农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发展对象,是与农业生产最为紧密的主体,在提升发展质量的同时必须探索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效率;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优势在于“合作”,解决农民聚集后面临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性服务问题,降低合作成本,进而降低经营成本;农业龙头企业的优势主要在于与市场对接,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管理水平,要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任务,改变企业对于土地利用的“非农化”、“非粮化”趋势。
二、郴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要素支撑不扎实,发展持续性较弱
首先,土地是关键要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流转出大面积的土地来进行生产经营,然而实践中,郴州的土地流转仍存在土地产权模糊、流转受限、流转时间过短、流转程序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其次,人才是内在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化农业经营模式需要高技术人、高素质管理人员以及新型职业农民来保证,但农村地区对于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吸引力有限。再次,资金是发展命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发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现代农业,需要大量的长期资金支持,但郴州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融资门槛高、结构单一,导致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融资难问题。最后,基础设施是保障。虽然近些年在政府的支持下,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不断加大,但郴州很多农村地区水利、道路基础公共设施面临着老化失修的问题,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
(二)内部经营不规范,主体间发展不平衡
尽管郴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所壮大,但组织内部经营不规范,不同类型主体间发展不平衡成为普遍性的问题。一是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倒U型”发展。郴州有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较大,达到了上千亩,必须以雇工为主要劳动力,大部分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过小,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下的占比超过了70%。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规范、不健全,部分合作社以套取国家扶持资金为目的,没有实质经营业务,有名无实。三是农业龙头企业没有“龙头”的实力,市场竞争力弱,创新能力不强,缺乏辐射带动能力。郴州市大部分龙头企业都是属于传统种养型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内部挖掘上面深耕细作的较少,导致产品附加值不高、同质竞争现象严重。在宏观经济下行、粮食价格不稳定等市场因素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因素的影响下,部分农业龙头企业面临的农业风险较大,缺乏研发投入和技术投入。 (三)利益联结机制弱,辐射带动效应偏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获得稳定发展,必须处理好农户与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企业、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作为基础,才能实现各个主体之间的双赢。目前,郴州各地在探索实践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有买断式、合同式、合作式、企业化形式、股份分红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性。各种利益联结机制虽然在不断创新、不断探索,但是大多不够稳固,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不管是采用哪种联结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优势,相对而言,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利润分配和权益维护极易受到企业的侵害。特别是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偏低,自身发展都不完善,谈何带动其他小农户,也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民增收、带动就业和农业增效等方面的辐射带动效应明显不足。
(四)扶持政策落地难,支持保障强度不够
近些年来,郴州市出台了不少政策,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如2020年3年郴州市出台文件(郴财农(2020)6号)对郴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零担保费”贷款,极大的降低了融资的成本。但从整体来看,当前的扶持政策仍存在一定问题,部分领域需要完善。一是政策扶持体系不够健全。目前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围绕农业生产体系,涉及到了金融、税费等领域,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两个领域覆盖面不够。关于技术、教育、质量安全等相关政策較少,客观上导致经营主体享受到的政策内容分散、不系统、不全面。二是政策创新性还不够强。不少扶持政策都是基于传统的发展模式,而且不会及时调整,导致政策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难以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的发展趋势。同时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的管理部门复杂,从市、区到乡镇、村,无法及时获得政策信息,出现政策难以落地,执行率不高的现象。
三、郴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思路
现阶段,郴州要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质量发展,要在其发展需求、发展方式、发展效率、发展联结上找思路。
(一)推进农村改革创新,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
一是在土地需求方面,要保证有地可用。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进一步深化“三权分置改革”,明晰土地权利,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使土地问题有规可寻。二是人才需求方面,坚持人才优先的原则。提升农民的地位,培育农业各个环节包括生产、经营、销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人才;逐渐消化传统农民,增加新型职业农民的占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方式方法引进人才,鼓励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人才进入农村创业就业,增加农村对人才的吸引力。三是在融资需求方面,尽力满足资金需求。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接,鼓励创新涉农相关金融产品,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担保。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牵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农业领域。
(二)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式
发展新型农业主体,需要结合郴州人多地少的发展实际,坚持适度规模经营,不影响家庭经营的根本地位,给小农户和小农发展留足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一是规模经营方式的多样化。要立足郴州农业发展实际,选择规模经营的方式。当前的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有农户承包的“互换并地”、社会化服务体系下的农户横向联合、农户间承包地的流转、土地股份合作等;二是适度规模经营要稳步推进。适度规模并没有统一的规模大小,也没有统一的时间,各个地区需要根据当地的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程度、产业就业支撑程度、城市人口容纳程度来衡量。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同时,适度规模经营也需进行相适应的调整。
(三)构建精准管理模式,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效率
乡村振兴战略要形成精准施策的管理模式,结合郴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有限的资源最大的发挥效用,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针对不同主体实行差异化的培育模式,聚焦与生产经营方式和治理方式创新。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主要问题不一样,采取的经营组织方式也不尽相同,如果采取一刀切的统一模式,在浪费资源的同时也会抑制发展的积极性。首先,对于家庭农场,要多发展生产服务型组织,才能在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土地的连片种植。即使土地没有集中进行连片的流转,通过集中统一供给服务,也是可以达到生产的规模效应。其次,对于合作社,更多侧重规范管理以及销售能力的提升,支持合作社结合电商开展线上+线下的销售,对于在线上受欢迎的品牌,可以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四)尊重农民主体作用,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结
农民是推动农村发展的主体,也是农村发展成果的共享主体。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要避免工商资本排挤农户,就要不断强化利益联结。首先,在实际的培育发展中,要把农民的收入增长纳入发展衡量指标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带动农民增收,给“农户”留足利润空间;其次,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经营基础,将农户纳入产业链。除了通过土地流转建立与农户的联结之外,在产业链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优先使用已转让土地的农户和贫困农户,使得农户能借助产业链的升级实现持续的增收致富。最后,发挥村委会的“监督”功能。村委会可以在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充当“中间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保障,协调彼此之间的矛盾,促使利益联结机制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
[2]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M].梁小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江维国.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战略思考[J].税务与经济,2014(04):14-18.
[4]李明贤,樊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財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03):113-121.
(作者单位:中共郴州市委党校;郴州社会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