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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提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后,许多地方为贯彻落实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在检察公诉环节积极探索了刑事和解,把它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在保障人权,兼顾社会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各地的做法不同,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围绕检察环节实践刑事和解,谈谈个人对刑事和解的概念、条件、原则、程序、处理方式的看法。
关键词:检察;刑事和解;规范;建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为努力服务于党的这一重大战略任务,北京、上海、湖南、浙江等地方的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特别是对刑事和解作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实效。但各地的操作均不相同,且大多数论文注重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较少关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实际运作。下面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就检察环节实践刑事和解谈谈个人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概念
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是一种狭义的和解,是指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已经构成犯罪的、必须是轻微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认罪、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二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案件。
三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件。
四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在办案检察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二、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
依据刑事和解的概念,检察机关可以主持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就是刑事和解的范围。那么哪些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呢?笔者认为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中类型的案件: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3)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案件;(4)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引发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的案件;(5)检察机关认为符合刑事和解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如: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告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收买被拐卖妇女案、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案等等。
检察机关主持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犯罪,且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必须是自然人;
三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悔;
四是犯罪嫌疑人有经济赔偿能力或其他补救办法,能弥补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环节实践刑事和解应遵循下面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和解”是公民的一种私权利。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首先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意愿,检察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的意愿,这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和解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是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和解过程中,公平正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一定是平等地保护。刑事和解应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保护,力求达到公正性。犯罪嫌疑人是有过错的一方,被害人是无过错的一方,要通过和解使被害人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
三是公共利益的原则。刑事和解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刑事和解一般具有刑罚替代手段性质,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不再承担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选择刑事和解时,要对较大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的再犯可能进行认证,对“未来”公共利益保护有侵犯可能的,不宜进行和解。
四是书面形式原则。被害人申请或同意刑事和解,应检察机关提交有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书,主持人、双方当事人、证人都应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名,以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
在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按怎样的程序进行呢?笔者认为,可以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提出阶段。提出刑事和解的主体有两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一是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被害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检察官进行和解。二是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是否愿意进行和解,如愿意,由被害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将起主导作用,主要职责是分别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被害人进行交流,听取双方和解的条件,在合法与合理的尺度范围内积极创造和解的条件,直至和解时机的完全成熟。
(三)和解阶段。在此阶段,和解双方代表在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下,面对面地进行协商,大家坦诚的交换意见,直到犯罪嫌疑人一方承认过错、表达歉意、赔偿损失,而被害人一方表示宽恕、谅解、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之间达成一个书面的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等等。
(四)落实阶段。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一方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直到刑事和解协议内容全部落实到位。
五、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结果处理
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刑事和解协议履行后,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建议撤案处理。这一方式适用于
“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如一些案件在刑事和解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据法律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即可建议侦查机关撤案。
(二)作不批捕处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刑事和解后,可以不批准逮捕。
(三)作不起诉处理。包括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在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主持下进行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再由检察机关经法定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建议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关键词:检察;刑事和解;规范;建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为努力服务于党的这一重大战略任务,北京、上海、湖南、浙江等地方的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特别是对刑事和解作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实效。但各地的操作均不相同,且大多数论文注重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较少关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实际运作。下面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就检察环节实践刑事和解谈谈个人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概念
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是一种狭义的和解,是指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已经构成犯罪的、必须是轻微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认罪、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
二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案件。
三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件。
四是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在办案检察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二、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
依据刑事和解的概念,检察机关可以主持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就是刑事和解的范围。那么哪些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呢?笔者认为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中类型的案件: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3)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案件;(4)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引发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的案件;(5)检察机关认为符合刑事和解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如: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告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收买被拐卖妇女案、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案等等。
检察机关主持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犯罪,且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必须是自然人;
三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悔;
四是犯罪嫌疑人有经济赔偿能力或其他补救办法,能弥补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检察环节实践刑事和解应遵循下面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和解”是公民的一种私权利。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首先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意愿,检察机关不得强迫当事人的意愿,这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和解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是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和解过程中,公平正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一定是平等地保护。刑事和解应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保护,力求达到公正性。犯罪嫌疑人是有过错的一方,被害人是无过错的一方,要通过和解使被害人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
三是公共利益的原则。刑事和解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刑事和解一般具有刑罚替代手段性质,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将不再承担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选择刑事和解时,要对较大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的再犯可能进行认证,对“未来”公共利益保护有侵犯可能的,不宜进行和解。
四是书面形式原则。被害人申请或同意刑事和解,应检察机关提交有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制作书面的和解协议书,主持人、双方当事人、证人都应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名,以确保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
在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按怎样的程序进行呢?笔者认为,可以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提出阶段。提出刑事和解的主体有两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一是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被害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检察官进行和解。二是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符合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征求被害人的意见,是否愿意进行和解,如愿意,由被害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准备阶段。这一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将起主导作用,主要职责是分别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被害人进行交流,听取双方和解的条件,在合法与合理的尺度范围内积极创造和解的条件,直至和解时机的完全成熟。
(三)和解阶段。在此阶段,和解双方代表在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主持下,面对面地进行协商,大家坦诚的交换意见,直到犯罪嫌疑人一方承认过错、表达歉意、赔偿损失,而被害人一方表示宽恕、谅解、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之间达成一个书面的和解协议。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财产或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等等。
(四)落实阶段。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一方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直到刑事和解协议内容全部落实到位。
五、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结果处理
案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刑事和解协议履行后,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建议撤案处理。这一方式适用于
“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如一些案件在刑事和解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据法律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即可建议侦查机关撤案。
(二)作不批捕处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刑事和解后,可以不批准逮捕。
(三)作不起诉处理。包括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在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主持下进行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诫,再由检察机关经法定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建议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