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班的小波是恶作剧大王,他经常想一些古里古怪的招儿来戏弄人。女生、老师,甚至一些同学的家长都曾中过他的招儿。可能因为他的鬼主意特别多,班里的一帮男生们都成了他的“跟屁虫”,整天用恶作剧取乐。
前几天,放学的路上,我发现男生们神神秘秘的,一会儿窃窃私语,好像在讨论什么,一会儿又放声大笑,好像很得意。受好奇心的驱使,我和几个女生一起悄悄跟上了他们。
走到路边的一个公用电话亭的时候,他们突然停了下来。经过商量,一个小男生被留在了外面把风,其余几个人都鬼鬼祟祟地挤进了电话亭,打起了电话。
后来,有人泄露了“秘密”,我们才知道,这些男生是在拨110报假警,说他们被坏人拦路抢劫了……
我们班男生这么做有没有犯法呢?
专家观点:
以“报警”取乐,戏弄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种既缺乏道德,又目无法纪的行为。
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
谎报险情,就是指故意编造一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火警、匪警、地震、洪水等险情,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以制造混乱,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干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后果严重,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就应该以《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论处。
未成年人不应以此为乐,要严以律己、遵纪守法,做有社会道德的小公民。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吗?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身体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而要受到家长、学校老师的监护,但学校和家长的大包大揽,有时会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造成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偷看偷拆未成年人信件、偷看未成年人日记、偷翻未成年人书报,等等。无论学校的老师还是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以上行为都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既违反法律,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该避免。
前几天,放学的路上,我发现男生们神神秘秘的,一会儿窃窃私语,好像在讨论什么,一会儿又放声大笑,好像很得意。受好奇心的驱使,我和几个女生一起悄悄跟上了他们。
走到路边的一个公用电话亭的时候,他们突然停了下来。经过商量,一个小男生被留在了外面把风,其余几个人都鬼鬼祟祟地挤进了电话亭,打起了电话。
后来,有人泄露了“秘密”,我们才知道,这些男生是在拨110报假警,说他们被坏人拦路抢劫了……
我们班男生这么做有没有犯法呢?
专家观点:
以“报警”取乐,戏弄国家工作人员,是一种既缺乏道德,又目无法纪的行为。
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
谎报险情,就是指故意编造一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火警、匪警、地震、洪水等险情,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以制造混乱,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干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后果严重,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就应该以《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论处。
未成年人不应以此为乐,要严以律己、遵纪守法,做有社会道德的小公民。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吗?
未成年人有隐私权,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身体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只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而要受到家长、学校老师的监护,但学校和家长的大包大揽,有时会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造成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偷看偷拆未成年人信件、偷看未成年人日记、偷翻未成年人书报,等等。无论学校的老师还是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以上行为都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这些行为既违反法律,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