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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城市建设规模空前。然而在城市规化和建设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矛盾,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何让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起来。本文就这一问题,阐述了历史文化遗产对城市建设的重要价值,提出了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并针对面临的困境寻找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 城市建设 文化遗产 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2. 81 文献标识码:A
一、文化遗产对于城市的价值
每个城市的生长和发展过程中,都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历史遗产,像北京的皇宫、胡同,上海的外滩和里弄、苏州的园林等。这些空间的形象深刻地烙在公众的脑海中,唤起公众对过去的回忆和归属。文化遗产诠释了城市的文化底蕴,彰显了城市个性,对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个性价值和经济价值。
(一)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
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的记忆,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不管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带有时代的烙印,通过这些文化遗产,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个城市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组织,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道德习俗及思想禁忌。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传统文化的基因和最深的根源,隐寓着一个群体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是城市特色的积聚,是城市灵魂的一部分。历史文化遗产正是通过恢复人类过去的记忆服务于现在,我们都从自己的历史中走来,现代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亦不可能完全和自己的历史隔断,其发展需要在历史文化的土壤上吸取营养,需要在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创造和更新。此外,保存城市的记忆,保护历史的连续性,是人类现代生活发展的必然需要。事实证明,经济越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越高,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需要就越强烈。因此,现代化城市的建设要在继承历史的基础上发展,保持历史脉络的一致性。
(二)文化遗产的个性价值。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所谓特色,就是个性。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它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情,传统的文化痕迹,富有创造性的个性特征。它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已成法律。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现在去看涅瓦大街,仍然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在《白夜》中所描写的涅瓦大街情景无大差异,甚至连那古老的灯柱还是那样的相像;德国规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须无条件的保留。相比之下,我们有些城市和地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却相当不足。
(三)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文化被誉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已经成为许多大城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均衡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城市发展独特见证的文化遗产资源,更是具有多方面的资源效应,在城市形象宣传、历史文化教育、乡土情结的维系、文化身份的认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人居环境的构建等多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实际上,文化遗产事业绝不是财政的包袱,而是社会、经济效益兼备的事业,利在当代,益及后代。在许多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城市,由文化遗产带动的相关产业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速,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成绩辉煌,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对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建设性的破坏。
有的城市在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不切实际地搞大手笔、大气魄,进行大拆大建,过度开发。实质是打着建设开发的旗号,进行的历史大破坏,导致有些历史文化名城面目全非,失去原有的文化韵味。城市要发展,旧城要更新,势必要拆迁一些民宅民居和一些失去历史使用价值的老建筑。但是不能为了开发商的需要,为了出卖土地,筹集资金,把一些古建筑和一些有历史意义的遗迹,一些珍贵的历史街区,统统毁掉。如被列为浙江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舟山,由于改造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文物保护问题,其中定海古城在2000年就已不复原貌。这类事例在全国决非个别。有些历史名城、名街正在遭受被推土机铲掉、被大铁锤毁掉的悲惨命运。一个历史名城如果失去了历史文化遗产,就象一顶美丽的皇冠,失去了光彩夺目的珠宝,就不可能再闪光。
(二)城市面貌趋同。
城市面貌是历史的积淀和文化的凝结,是城市外在形象与精神内质的有机统一,是由一个城市的物质生活、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等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一个城市的文化发育越成熟、历史积淀越深厚,城市的个性必然越强、品位必然越高、特色越鲜明。然而一些城市在规划建设中抄袭、模仿、复制现象十分普遍,城市面貌正在急速地走向趋同,导致“南方北方一个样,大城小城一个样,城里城外一个样”的特色危机。各地具有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几乎千篇一律的高楼大厦,“千城一面”的现象日趋严重。
(三)城市建设失调。
一些城市领导者力求在任期内使城市面貌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热衷实施“政绩工程”,突出表现为小城镇盲目模仿大、中城市,片面追求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景观大道等,为了气势而不顾环境,把高层、超高层建筑当做城市现代化的标志,而将文化遗产视为城市建设的包袱和障碍。寄希望于在短时间内能拥有更多“新、奇、怪”的建筑,以迅速改变城市的形象,结果反而使城市景观变得生硬、单调。
三、解决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措施
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应同步进行,协调发展。文化遗产代表着历史文化和先民的智慧,这些是可以流传的城市文明,是城市建设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这种优势对提高城市知名度、品位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关键是要承认文化遗产存在的价值,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格局中去,与城市同步进行,共同发展。 (一)强化政府职能,将监督落到实处。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实施时,一些行政部门带有经济利益主体的性质,把考察和审批作为了一个象征性的程式,落脚点却放在了收费上。这种工作性质的改变对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很不利,所以强化政府职能十分必要。尤其在历史文化遗产存在区域内,政府在建设单位递交项目建议书之后,应严格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可能产生文物危害的项目,令其合理修改方案,做到文物保护的万无一失。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才有成效,同时,也能更地好树立政府形象,取信于民。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有三层涵义:一是由于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应在有效保护和不可以耗尽的前提下使用。二是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经济发展协调起来,文物保护不能阻碍城市的发展,城市发展不能以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在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利用,达到二者“双赢”。三是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城市文化建设、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文物保护、旅游、交通、环境、房地产开发等同步规划,综合治理。
(三)不照搬照抄,要合理借鉴成功经验。
有些历史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过程中,采取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办法,但是规划中没有做到深入细致调查,反而取得“东施效颦”的效果,造成了许多问题,如古迹复原处理不当,新设项目与原有景观不协调,改变或破坏了原有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格,弄得不伦不类。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抄,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古城和新兴城市之间的借鉴更需要谨慎,针对城市自身特点合理制定方案,做好预测工作,做到各方面兼顾,才会取得成效。
城市规划建设是绘制城市发展面貌的一支巨笔,历史文化遗产又是体现民族精神和民族特色的一幅图画,这支巨笔不能毁坏这幅画,应给图画添光加彩,使她更美。我们期待着今后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越来越完善,城市面貌越来越好。□
(作者均在南昌县委党校任职,从事政治理论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1]单霁翔.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文化建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2009年.
[2]单霁翔.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北京观察.2006年5期.
关键词 城市建设 文化遗产 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2. 81 文献标识码:A
一、文化遗产对于城市的价值
每个城市的生长和发展过程中,都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历史遗产,像北京的皇宫、胡同,上海的外滩和里弄、苏州的园林等。这些空间的形象深刻地烙在公众的脑海中,唤起公众对过去的回忆和归属。文化遗产诠释了城市的文化底蕴,彰显了城市个性,对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个性价值和经济价值。
(一)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
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的记忆,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不管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带有时代的烙印,通过这些文化遗产,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个城市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组织,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道德习俗及思想禁忌。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传统文化的基因和最深的根源,隐寓着一个群体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是城市特色的积聚,是城市灵魂的一部分。历史文化遗产正是通过恢复人类过去的记忆服务于现在,我们都从自己的历史中走来,现代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亦不可能完全和自己的历史隔断,其发展需要在历史文化的土壤上吸取营养,需要在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创造和更新。此外,保存城市的记忆,保护历史的连续性,是人类现代生活发展的必然需要。事实证明,经济越发展,社会文明程度越高,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需要就越强烈。因此,现代化城市的建设要在继承历史的基础上发展,保持历史脉络的一致性。
(二)文化遗产的个性价值。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所谓特色,就是个性。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它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情,传统的文化痕迹,富有创造性的个性特征。它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已成法律。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现在去看涅瓦大街,仍然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在《白夜》中所描写的涅瓦大街情景无大差异,甚至连那古老的灯柱还是那样的相像;德国规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须无条件的保留。相比之下,我们有些城市和地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却相当不足。
(三)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文化被誉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已经成为许多大城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均衡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城市发展独特见证的文化遗产资源,更是具有多方面的资源效应,在城市形象宣传、历史文化教育、乡土情结的维系、文化身份的认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人居环境的构建等多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实际上,文化遗产事业绝不是财政的包袱,而是社会、经济效益兼备的事业,利在当代,益及后代。在许多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城市,由文化遗产带动的相关产业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二、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速,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成绩辉煌,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对历史文化遗产、对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建设性的破坏。
有的城市在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不切实际地搞大手笔、大气魄,进行大拆大建,过度开发。实质是打着建设开发的旗号,进行的历史大破坏,导致有些历史文化名城面目全非,失去原有的文化韵味。城市要发展,旧城要更新,势必要拆迁一些民宅民居和一些失去历史使用价值的老建筑。但是不能为了开发商的需要,为了出卖土地,筹集资金,把一些古建筑和一些有历史意义的遗迹,一些珍贵的历史街区,统统毁掉。如被列为浙江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舟山,由于改造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文物保护问题,其中定海古城在2000年就已不复原貌。这类事例在全国决非个别。有些历史名城、名街正在遭受被推土机铲掉、被大铁锤毁掉的悲惨命运。一个历史名城如果失去了历史文化遗产,就象一顶美丽的皇冠,失去了光彩夺目的珠宝,就不可能再闪光。
(二)城市面貌趋同。
城市面貌是历史的积淀和文化的凝结,是城市外在形象与精神内质的有机统一,是由一个城市的物质生活、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等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一个城市的文化发育越成熟、历史积淀越深厚,城市的个性必然越强、品位必然越高、特色越鲜明。然而一些城市在规划建设中抄袭、模仿、复制现象十分普遍,城市面貌正在急速地走向趋同,导致“南方北方一个样,大城小城一个样,城里城外一个样”的特色危机。各地具有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正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几乎千篇一律的高楼大厦,“千城一面”的现象日趋严重。
(三)城市建设失调。
一些城市领导者力求在任期内使城市面貌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热衷实施“政绩工程”,突出表现为小城镇盲目模仿大、中城市,片面追求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景观大道等,为了气势而不顾环境,把高层、超高层建筑当做城市现代化的标志,而将文化遗产视为城市建设的包袱和障碍。寄希望于在短时间内能拥有更多“新、奇、怪”的建筑,以迅速改变城市的形象,结果反而使城市景观变得生硬、单调。
三、解决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措施
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应同步进行,协调发展。文化遗产代表着历史文化和先民的智慧,这些是可以流传的城市文明,是城市建设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这种优势对提高城市知名度、品位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关键是要承认文化遗产存在的价值,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格局中去,与城市同步进行,共同发展。 (一)强化政府职能,将监督落到实处。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实施时,一些行政部门带有经济利益主体的性质,把考察和审批作为了一个象征性的程式,落脚点却放在了收费上。这种工作性质的改变对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很不利,所以强化政府职能十分必要。尤其在历史文化遗产存在区域内,政府在建设单位递交项目建议书之后,应严格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可能产生文物危害的项目,令其合理修改方案,做到文物保护的万无一失。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才有成效,同时,也能更地好树立政府形象,取信于民。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可持续发展有三层涵义:一是由于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应在有效保护和不可以耗尽的前提下使用。二是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经济发展协调起来,文物保护不能阻碍城市的发展,城市发展不能以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在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利用,达到二者“双赢”。三是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城市文化建设、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文物保护、旅游、交通、环境、房地产开发等同步规划,综合治理。
(三)不照搬照抄,要合理借鉴成功经验。
有些历史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过程中,采取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办法,但是规划中没有做到深入细致调查,反而取得“东施效颦”的效果,造成了许多问题,如古迹复原处理不当,新设项目与原有景观不协调,改变或破坏了原有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格,弄得不伦不类。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抄,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古城和新兴城市之间的借鉴更需要谨慎,针对城市自身特点合理制定方案,做好预测工作,做到各方面兼顾,才会取得成效。
城市规划建设是绘制城市发展面貌的一支巨笔,历史文化遗产又是体现民族精神和民族特色的一幅图画,这支巨笔不能毁坏这幅画,应给图画添光加彩,使她更美。我们期待着今后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越来越完善,城市面貌越来越好。□
(作者均在南昌县委党校任职,从事政治理论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1]单霁翔.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文化建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2009年.
[2]单霁翔.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北京观察.200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