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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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将民主法治置于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首位,是对民主法治价值与功能的科学认识,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和谐社会的涵义,正确处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平衡利益的调节器
  
  在经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分化重组,新的社会阶层逐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渐突出。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显得滞后,应对多样的社会利益诉求的机制缺位,因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凸显。还应当看到,虽然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天然地要求法律确认个人利益,并在形式正义下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存在素质、能力、机会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一些人竞争力不强,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转型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最好的解决途径是加强法治。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平衡利益。法律在调整利益的过程中,既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又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现实社会资源有限,因而资源的分配是在竞争中进行的。在各方都在争取资源、主张利益的情况下,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社会群体的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得到确认和保护,以消解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因而,法律既维护市场竞争,又防止市场竞争对弱者基本权益的损害,是利益平衡的调节器。
  
  维护和发展权利的保障
  
  尊重、保障和发展人的权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之一。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保障和发展,意味着权利的社会配置方式的改善,意味着社会正义的增进,也意味着社会和谐的增强。从社会意义上讲,权利代表着一种社会关系。从表面上看,人们对权利的获得和行使,会使社会关系紧张并产生冲突,但实际上,现代权利制度会将其保持在适当范围内,并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使其得以缓释。权利发展本身,恰恰是社会和谐得以增进的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伴随而来的利益结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使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愈来愈重要,它们已成为经济、政治及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政治秩序的和谐而言,赋予公民政治参与权具有安全阀的作用。有序的政治参与对公民具有表达要求和愿望、宣泄情绪的功能,公民可以通过正常、合法和多样的渠道表达愿望,维护自身利益。否则,公民的愿望得不到表达,问题得不到解决,情绪就会积累,矛盾就会激化,社会就难以和谐。
  
  社会稳定的基础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而维护秩序正是法的最基本价值之一。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则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
  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如立法,无论其水平多高、技术多先进,都只能是建立社会生活秩序的一个前提。因为法律的实施和秩序的建立至少还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人们承认法律的权威,二是人们对法律有正确的理解。但是,这些条件往往不能被充分满足,纠纷难以避免;同时,社会又是不断发展进步的,立法难免存在滞后。鉴于这些情况,社会秩序的建立还必须辅之以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法是文明社会里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法还维护和保障着社会基本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等都属于社会基本安全,它们是人类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最基本条件。这些条件若不能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将被打破,社会就会陷于混乱,和谐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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