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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从事基层法院工作10年的法官,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惑“如何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作为基层法官,我们要面对实际情况,不能苛求人民群众与我们有相同的法律知识。但又需要他们对我们的工作理解和认同,这是非常困难的。借此机会,笔者梳理一些在平日工作中遇到的情形及感受:
首先,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法官可能成为各种“糖衣炮弹”攻击的对象,唯有永葆清正廉洁,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让群众信服。维护法律的威严。
其次,基层法官从思想上要建立起一种观念:审判工作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更要承担社会责任。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纠纷,稳定社会。就在去年大年初七上班的第一天,笔者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案件的原告人数众多,是来自同一地区的280多人,他们怀着出国淘金的梦想,先后向当地一家劳务输出公司交纳了2~3万元不等的劳务输出费,由于该公司的上家被骗,导致该公司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所踪。后在政府协调下起诉到法院,并为群众委托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我院领导非常重视该案,考虑到有些受害群众家庭困难甚至是举债交纳劳务输出费。现在血本无归,于是决定让群众缓缴诉讼费。因该案找不到被告,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我院领导专门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报社联系减免了大部分公告费,余下的公告费我院也主动为群众承担了。由于公告开庭期是大年初五,依据法律规定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于是,在大年初七的上午九时整。合议庭准时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至此,可以说我院是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司法宗旨,与群众感同身受,尽一切可能帮助受害的群众,让群众满意。可没有想到的是,出庭后,有的群众竟然到我市主干道堵路,理由是他们不要判决书。要钱。在之后的一个星期,我院领导及主审法官疲于向各级领导各个部门汇报所谓堵路事件。为什么在此案中我们法官为群众倾注了那么多心血,做了比其他案件更多的工作,却没有得到群众的认同呢?痛定思痛,我们太一厢情愿地只注重我们的法律责任。总是想着如何让群众顺利地走完诉讼程序,让他们的利益尽可能大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却忽视了法律之外法官的社会责任。从这次失败的审判经历。笔者认识到,如果法官只会机械地从法律程序上终结案件,就案办案,不能算是圆满完成审判任务。
最后,基于人民群众的多样性,基层法官在审判手段上要多样化。对于离婚案件,我们可以有意让审理时间久一些。所谓冷却法,在此期间双方可能在情绪冷静后和好如初: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我们要急群众之所急,尽快让受害者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从而化解矛盾。因为案件性质不同。在平时的工作中,要留心积累办案经验,化矛盾于无形。在去年司法改革实践中,我庭试行了社区司法协理员制度,对双方当事人来自同一社区的案件,法院将交由该社区司法协理员进行调解。由于社区协理员与他们生活在同一社区。对他们有更多的了解,有利于调解纠纷和化解矛盾。速一制度的试行,无疑是对“司法的人民性”又一有力的探索,同时能达到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认同的社会效果。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同。作为法官。我们希望司法能被群众信仰,那么。司法权会因人民群众的认可、接受而发挥管理与支配的权力效用,而高度的司法权威又可以带来广泛的群众认同。
当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最重要的是法律通过法官展示出强劲的正当性,以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照亮社会的每个角落,感染人民群众主动向法律靠拢。以此拉近人民群众与法律的心理距离,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
首先,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法官可能成为各种“糖衣炮弹”攻击的对象,唯有永葆清正廉洁,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让群众信服。维护法律的威严。
其次,基层法官从思想上要建立起一种观念:审判工作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更要承担社会责任。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是解决纠纷,稳定社会。就在去年大年初七上班的第一天,笔者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案件的原告人数众多,是来自同一地区的280多人,他们怀着出国淘金的梦想,先后向当地一家劳务输出公司交纳了2~3万元不等的劳务输出费,由于该公司的上家被骗,导致该公司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所踪。后在政府协调下起诉到法院,并为群众委托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我院领导非常重视该案,考虑到有些受害群众家庭困难甚至是举债交纳劳务输出费。现在血本无归,于是决定让群众缓缴诉讼费。因该案找不到被告,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我院领导专门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报社联系减免了大部分公告费,余下的公告费我院也主动为群众承担了。由于公告开庭期是大年初五,依据法律规定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于是,在大年初七的上午九时整。合议庭准时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至此,可以说我院是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司法宗旨,与群众感同身受,尽一切可能帮助受害的群众,让群众满意。可没有想到的是,出庭后,有的群众竟然到我市主干道堵路,理由是他们不要判决书。要钱。在之后的一个星期,我院领导及主审法官疲于向各级领导各个部门汇报所谓堵路事件。为什么在此案中我们法官为群众倾注了那么多心血,做了比其他案件更多的工作,却没有得到群众的认同呢?痛定思痛,我们太一厢情愿地只注重我们的法律责任。总是想着如何让群众顺利地走完诉讼程序,让他们的利益尽可能大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却忽视了法律之外法官的社会责任。从这次失败的审判经历。笔者认识到,如果法官只会机械地从法律程序上终结案件,就案办案,不能算是圆满完成审判任务。
最后,基于人民群众的多样性,基层法官在审判手段上要多样化。对于离婚案件,我们可以有意让审理时间久一些。所谓冷却法,在此期间双方可能在情绪冷静后和好如初: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我们要急群众之所急,尽快让受害者得到经济上的赔偿,从而化解矛盾。因为案件性质不同。在平时的工作中,要留心积累办案经验,化矛盾于无形。在去年司法改革实践中,我庭试行了社区司法协理员制度,对双方当事人来自同一社区的案件,法院将交由该社区司法协理员进行调解。由于社区协理员与他们生活在同一社区。对他们有更多的了解,有利于调解纠纷和化解矛盾。速一制度的试行,无疑是对“司法的人民性”又一有力的探索,同时能达到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认同的社会效果。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同。作为法官。我们希望司法能被群众信仰,那么。司法权会因人民群众的认可、接受而发挥管理与支配的权力效用,而高度的司法权威又可以带来广泛的群众认同。
当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最重要的是法律通过法官展示出强劲的正当性,以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照亮社会的每个角落,感染人民群众主动向法律靠拢。以此拉近人民群众与法律的心理距离,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