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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已进入到“一带一路”的战略发展阶段,与沿线各国相互合作的项目越来越多,尤其是高铁技术在此背景下发展迅速,走出国门。中国高铁“走出去”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成为当前需要着重面对的问题,本文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一带一路” 中国高铁 “走出去”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284-01
现如今,全球化的国际形势正在不断的发展,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下,与沿线各国相互合作的项目越来越多,尤其是高铁技术在此背景下发展迅速,走出国门。中国高铁“走出去”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成为需要着重面对的问题。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的重要地位,越来越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重视,成为在全球化市场中获取竞争力和利益最大化的焦点之一,其作用可以与货币、关税政策相媲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运用等有着不同的规则和制度,导致很多复杂问题的产生。在这种形势下,我国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提高重视度和关注度,下面对“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以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1 重视高铁“走出去”过程中外国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
自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高铁技术产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陆续进行高铁建设,许多技术领先的竞争企业在不同国家都积累了相当数量的高铁相关专利技术。自本世纪初,我国开始进行高铁建设,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我国高铁技术发展越来越迅速,不仅完成了国内建设任务,甚至走出国门,在世界舞台上与高铁巨头直接竞争。在我国高铁产业不断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并且取得一定的成功之后,很多在我国高铁“走出去”的对象国家拥有专利技术的高铁企业并不会在我国境内提出诉讼,而是选择在该国家提出。这种在国外提出的境外诉讼,应诉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当地的制度和法律相较于我国而言,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与偏差,在实际的解决过程中,我方人员难免对其产生误解与歧义,法律规定和司法体系的不同会增加应诉难度;其次是无效申请和不侵权答辩事项,由于是在境外进行,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较高,语言和风俗等的不同也会增加诉讼的难度和成本。综上,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说是我国高铁产业现如今面临的一大重点难题[1]。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对外国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加以重视,分析以往的案例,培养相关人才,提前准备好相应的对策与预案。
2 应对高铁“走出去”过程中的专利侵权风险
我国高铁行业如今正飞速发展,而且逐渐发展到规模化的状态。由于国外很多项目都存在专利权问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高铁国际化短时间内较难实现,对我国高铁行业日后的发展形成了阻碍。专利权不仅受到时间的限制,也会受到地域的限制,所以在当前的形势下,即使是我国企业研发出来的技术并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在进入高铁行业相对发达的国家之后,并不一定能够排除侵权的风险。要应对高铁“走出去”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首先要在这方面加大重视力度,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我国企业新研发出来的技术除在国内申请专利外,还应在国外及时进行专利申请,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高铁的知识产权[2]。其次就是要对竞争对手设置的专利陷阱进行及时的发现和有效的应对,绕不开或绕开需要付出极大成本的要与其进行专利转让和/或许可谈判。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高铁企业的行业竞争力,辅助我国高铁企業占据有利的位置,推动我国高铁行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3、加强高铁“走出去”过程中的商业秘密管理
商业秘密对各行各业来说都尤为重要。在我国高铁“走出去”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各方都有保密的义务。高铁专利技术的引进,除了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外,尚有许多技术秘密作为实施专利的支撑技术,如果我国高铁企业将这些技术秘密进行一定的转让或者泄露,原合作方就可以以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来追究我国高铁企业的违约责任。对我国高铁企业来说,不仅自身的形象有很大的损失,而且需要对此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对日后的合作产生消极的影响[3]。面对这种形势,需要我国高铁企业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比如企业与员工之间、与供应商之间以及与合作商之间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对于一些能够近距离接触到专利技术方面的工作人员,要对其制定严格的限制措施和管理制度。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监管要做到全方位,从根本上强化我国高铁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完善和优化当前的高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我国高铁知识产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4]。
最后,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我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需要积极的学习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分析,建立相对准确和迅速的信息沟通机制,特别是对高铁这样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比较庞大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才能够有序的展开,高铁“走出去”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将海外市场的相关信息资料反馈给政府,这样政府可以将这些最新的材料和信息作为国家数据库的资料,方便日后的查找和利用,并及时介入应对[5],推动我国高铁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结束语:进一步完善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契合度,加强政府与专业律师团队之间的相互合作和相互辅助,这样才能够在遇到海外投资争端或者是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时,进行有效的应对,并且制定出相关的政策法规来解决,从根本上消除一些潜在的隐患问题,提高我国高铁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致谢:本文受2016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和西南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基地项目(IP01-15010-011522)的资助。
参考文献:
[1]张晓通,陈佳怡.中国高铁“走出去”:成绩、问题与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4(11)
[2]李继宏.中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对外经贸实务.2015(01)
[3]郑凯峰,邵海涛,郝佳佳.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积极意义和应对措施[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4(01)
[4]贾世瑞.高铁是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载体[J].学习时报.2015(02)
[5]徐青卓.中国高铁技术专利权保护问题探析[J].中国市场.2015(25)
[关键词]“一带一路” 中国高铁 “走出去”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284-01
现如今,全球化的国际形势正在不断的发展,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下,与沿线各国相互合作的项目越来越多,尤其是高铁技术在此背景下发展迅速,走出国门。中国高铁“走出去”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成为需要着重面对的问题。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的重要地位,越来越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重视,成为在全球化市场中获取竞争力和利益最大化的焦点之一,其作用可以与货币、关税政策相媲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运用等有着不同的规则和制度,导致很多复杂问题的产生。在这种形势下,我国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提高重视度和关注度,下面对“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以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1 重视高铁“走出去”过程中外国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
自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高铁技术产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陆续进行高铁建设,许多技术领先的竞争企业在不同国家都积累了相当数量的高铁相关专利技术。自本世纪初,我国开始进行高铁建设,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我国高铁技术发展越来越迅速,不仅完成了国内建设任务,甚至走出国门,在世界舞台上与高铁巨头直接竞争。在我国高铁产业不断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并且取得一定的成功之后,很多在我国高铁“走出去”的对象国家拥有专利技术的高铁企业并不会在我国境内提出诉讼,而是选择在该国家提出。这种在国外提出的境外诉讼,应诉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当地的制度和法律相较于我国而言,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与偏差,在实际的解决过程中,我方人员难免对其产生误解与歧义,法律规定和司法体系的不同会增加应诉难度;其次是无效申请和不侵权答辩事项,由于是在境外进行,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较高,语言和风俗等的不同也会增加诉讼的难度和成本。综上,知识产权问题可以说是我国高铁产业现如今面临的一大重点难题[1]。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对外国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加以重视,分析以往的案例,培养相关人才,提前准备好相应的对策与预案。
2 应对高铁“走出去”过程中的专利侵权风险
我国高铁行业如今正飞速发展,而且逐渐发展到规模化的状态。由于国外很多项目都存在专利权问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高铁国际化短时间内较难实现,对我国高铁行业日后的发展形成了阻碍。专利权不仅受到时间的限制,也会受到地域的限制,所以在当前的形势下,即使是我国企业研发出来的技术并在中国申请了专利,在进入高铁行业相对发达的国家之后,并不一定能够排除侵权的风险。要应对高铁“走出去”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首先要在这方面加大重视力度,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我国企业新研发出来的技术除在国内申请专利外,还应在国外及时进行专利申请,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高铁的知识产权[2]。其次就是要对竞争对手设置的专利陷阱进行及时的发现和有效的应对,绕不开或绕开需要付出极大成本的要与其进行专利转让和/或许可谈判。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高铁企业的行业竞争力,辅助我国高铁企業占据有利的位置,推动我国高铁行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3、加强高铁“走出去”过程中的商业秘密管理
商业秘密对各行各业来说都尤为重要。在我国高铁“走出去”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各方都有保密的义务。高铁专利技术的引进,除了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外,尚有许多技术秘密作为实施专利的支撑技术,如果我国高铁企业将这些技术秘密进行一定的转让或者泄露,原合作方就可以以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来追究我国高铁企业的违约责任。对我国高铁企业来说,不仅自身的形象有很大的损失,而且需要对此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对日后的合作产生消极的影响[3]。面对这种形势,需要我国高铁企业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比如企业与员工之间、与供应商之间以及与合作商之间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对于一些能够近距离接触到专利技术方面的工作人员,要对其制定严格的限制措施和管理制度。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监管要做到全方位,从根本上强化我国高铁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完善和优化当前的高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样才能够保证我国高铁知识产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4]。
最后,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我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需要积极的学习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分析,建立相对准确和迅速的信息沟通机制,特别是对高铁这样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比较庞大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才能够有序的展开,高铁“走出去”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将海外市场的相关信息资料反馈给政府,这样政府可以将这些最新的材料和信息作为国家数据库的资料,方便日后的查找和利用,并及时介入应对[5],推动我国高铁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结束语:进一步完善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契合度,加强政府与专业律师团队之间的相互合作和相互辅助,这样才能够在遇到海外投资争端或者是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时,进行有效的应对,并且制定出相关的政策法规来解决,从根本上消除一些潜在的隐患问题,提高我国高铁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致谢:本文受2016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和西南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基地项目(IP01-15010-011522)的资助。
参考文献:
[1]张晓通,陈佳怡.中国高铁“走出去”:成绩、问题与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4(11)
[2]李继宏.中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对外经贸实务.2015(01)
[3]郑凯峰,邵海涛,郝佳佳.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积极意义和应对措施[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14(01)
[4]贾世瑞.高铁是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载体[J].学习时报.2015(02)
[5]徐青卓.中国高铁技术专利权保护问题探析[J].中国市场.20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