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消防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的几点思考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qh_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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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体工商户大量出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也越来越多。个体工商户作为行政执处罚相对人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法律条款的适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法律属性;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相对人是指因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相对人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确定行政处罚相对人是消防行政处罚的首要任务。本文结合理论和实践上就如何确定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的地位,谈一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属性
  依照现行法律,我国的法律关系主体有三种: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民法通则》中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在《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只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式存在,是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活动形式,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显然,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解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这里可以简称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为自然人个人经营,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财产也是个人或家庭财产,所以个体工商户也不是非法人组织。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基本上包括了民法中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适用法律条款的一些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个体工商户所经营的场所规模大,火灾危险性高,存在一些消防违法行为。个体工商户性质为自然人,在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就不能适用“单位”。
  1.个体工商户法律责任问题
  在《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①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⑥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⑦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作为自然人属性的个体工商户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存在法律监管的缺失。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的情况,可以分别处理,对个体工商户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此类消防违法行为可以转化成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处理。对个体工商户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消防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处理。对个体工商户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处理,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其他火灾隐患涉及《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处理。
  2.个体工商户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应按照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一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较大,甚至超过一些单位,对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存在明显偏颇。《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目的在于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加强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场所达到,各地区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具体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应参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单位标准追究法律责任。达不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人工商户,则可以按照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个人标准追究法律责任。
  3.个体工商户被雇佣人实施消防行政违法行为时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参照此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经营活动中实施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雇主作为行政处罚的相当对人。但被雇佣人员个人活动中实施消防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应为被雇佣人员。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执照登记业主不一致时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证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实施了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处罚相对人,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不一致的,应当将两者都作为当事人,在分别认定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连带责任,一并对其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简介:
  刘学茂,职称:助理工程师毕业院校: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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