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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的一天,重庆市某广告公司女职员李梅接到一个手机短信息,她打开那款时尚的彩信手机一看,顿时傻眼了,手机屏幕上显示的竟是她上厕所时的尴尬情景。信息发送者是自己公司老总的妻子夏青。李梅羞愤交加,一气之下把诉状递到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侵犯隐私权为由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后来,李梅觉得自己作为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破坏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