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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改革经验,在深圳推行"行政三分制",对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尤其具有深远积极的意义。"行政三分制"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及防止行政腐败起到有效的作用,然而面对中国传统的行政体制,改革困难重重。我们要正确对待"行政三分制"的改革,不能盲目推行。
关键词:行政三分制;行政权;监督
一、"行政三分制"的概念及特点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的定义及内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目前对此研究的大部分文章基本持同一或相似观点:"行政三分制"是将政府的职能一分为三,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① "行政三分制"具有不同于其他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一是决策体系是一个开放式的公共权力运作过程, 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有效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最大程度地维护公众利益, 实现公共目标。二是强化了政府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质,从制度上保证权力与利益脱钩, 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1]可以看出,深圳市的"行政三分制"改革并不是三权分立的继续,它所分得是事权不是法权,是将事务管理的权限相对分离、制约和协调。
二、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原因及背景分析
1.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国内原因
我国政府首先在深圳试点实施""行政三分制""改革,首先因为深圳是国内市场经济框架首先建立的城市,其次是因为深圳市政府的行政改革自1992 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在很多领域内都是先行先试的。深圳市一直保持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办事效率反而慢了好多,政治体制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待于改革和提高。
深圳实行三分制改革除了深圳市自身的原因外,还因为国内大环境所致。其动力自然有来自中央的精神,但最主要、最直接的动力则是来自于中国的行政现实,政府运转机制在某些领域出现混乱,甚至失灵。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的原因是政府机构之间职能不清、权责交叉、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现象严重。我国的政府机制自建国以来是不完善的、不成熟的,集权和分权、机构重整和增减在某种程度上是随意的,即兴的,没有法律的保障和制度的约束,甚至在某些领域具有"人治色彩"。[2]要根除这种现象,从行政上进行分权,把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相互协调,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
2.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实践借鉴及背景
深圳市的""行政三分制""改革作为我国先行一批改革实验,是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改革经验, 主要有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韩国、新加坡和香港等。
美国政府设立专门的政策执行机构历史悠久。瑞典在17 世纪时也有类似的做法, 它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决策和执行的分离,但属于相对分开。在政府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则始于80 年代后期的英国。英国是最早提出"行政三分制"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设立执行局的国家。它的主要做法就是创立负责政府政策实施和日常管理的半自治性执行机构, 让它们在政府确定的目标和绩效指标的框架内拥有自主权。韩国1999 年公布的关于责任运营机关设置及运营的法律中明确了政府决定采用责任运营机关的目的。随后韩国政府选取17 个部门25 个机关作为实行责任管理制的对象。香港政府管理也采用了这种行政三分模式, 它的监督职能是通过独立于行政体系外的立法机构来实现的,是凭借法律的支持, 而非行政权力的赋予, 这点与深圳市的不同。[3]
由此,"行政三分制"作为一种新的政府运作模式,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深圳市的改革不仅要借鉴先进的经验,也要避免盲目移植,在理论中要充分研究,在实践中要反复验证。
三、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利弊分析
1.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合理性分析
"行政三分制"改革的主要原因就是行政体制运行过程中的效率低下和严重腐败,所以这场改革或多或少的会产生积极效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在"行政三分制"中,强调政府信息诚信公开,公民能广泛参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得到调整和改善,这就重新定位了政府的职能,使政府进一步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从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建设成为"现代公共型政府"。
(2)调整行政权力框架,有效遏制行政腐败。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和制衡机制,容易滋生腐败。而"行政三分制"的改革,意味着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形成制衡效应,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与此同时,公共权力利益化、政府资产部门化、部门收入个人化也可以得到有效的纠正。
(3)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权行之有效的运行。实行"行政三分制"改革,决策部门就可以专心于制定方针政策,执行部门就可以全力以赴、心无旁骛的认真履行职责,监督部门则可以专心检查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就可以保证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政府运行的效率也将会大大提高。[4]
2.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困难与缺陷分析
"行政三分制"改革会调整权力架构,但并没有重塑权力格局,没有触及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问题。具体看来,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缺陷与困难主要为:
(1)"行政三分制"体制本身具有缺陷。深圳市进行政府体制改革,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既要对深圳政府进行创新性改革,又不能触及深圳市的政治体制,政府体制创新在中国必然涉及到政府与党、政府与人大、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困难重重。
(2)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平衡。要改革必然存在相关部门的利益有一个再分配的过程,所有改革都必然涉及利益重组。其次还有体制障碍和认识障碍,改革必须得考虑政府官员的利益,但我们却没有渠道来安置被分流官员。在官本位根深蒂固情况下,我们要考虑如何在这些被分流官员身上减少阻力。[5]
(3)现行行政体制尽管存在诸多弊端,但它却大多都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及体制相支撑。深圳市现在要打破不合理的体制,但又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撼动现有法律法规和大的体制所产生的反作用。如此,深圳市若真的对许多专业的政府部门进行改革,就不光得不到这些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支持,甚至会与"行政三分制"现行专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体制相抵触甚至相违背。
四、结语
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制,不仅是深圳市的当务之急,也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圳市率先进行"行政三分制"改革,如果能成功,这不仅会对深圳日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也会对全国提供很好的示范作用。深圳市的"行政三分制"改革只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要本着我们的目标,坚定不移地进行改革。
注释:
①傅小随对"行政三权制约与协调"的概念和内容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他指出,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不可能进行严格划分。行政决策与执行分开的说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参考文献:
[1]龙晓虹.从行政三分制看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D].理论探讨.2002
[2]徐彩霞,刘武.浅析行政三分制[D].有色矿冶.2005
[3]傅小随."深圳三权协调"与深圳的行政体制创新[D ].特区理论与实践. 2003
[4]王成栋.行政三分制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D].南方网讯.2003
[5]周毅.对"行政三分制"的再思考[D].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
作者简介:陈洪玉(1987-),女,山东泰安人,200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关键词:行政三分制;行政权;监督
一、"行政三分制"的概念及特点
深圳市"行政三分制"的定义及内涵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目前对此研究的大部分文章基本持同一或相似观点:"行政三分制"是将政府的职能一分为三,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① "行政三分制"具有不同于其他政治体制改革的特点:一是决策体系是一个开放式的公共权力运作过程, 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有效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最大程度地维护公众利益, 实现公共目标。二是强化了政府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质,从制度上保证权力与利益脱钩, 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1]可以看出,深圳市的"行政三分制"改革并不是三权分立的继续,它所分得是事权不是法权,是将事务管理的权限相对分离、制约和协调。
二、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原因及背景分析
1.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国内原因
我国政府首先在深圳试点实施""行政三分制""改革,首先因为深圳是国内市场经济框架首先建立的城市,其次是因为深圳市政府的行政改革自1992 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在很多领域内都是先行先试的。深圳市一直保持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办事效率反而慢了好多,政治体制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待于改革和提高。
深圳实行三分制改革除了深圳市自身的原因外,还因为国内大环境所致。其动力自然有来自中央的精神,但最主要、最直接的动力则是来自于中国的行政现实,政府运转机制在某些领域出现混乱,甚至失灵。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的原因是政府机构之间职能不清、权责交叉、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现象严重。我国的政府机制自建国以来是不完善的、不成熟的,集权和分权、机构重整和增减在某种程度上是随意的,即兴的,没有法律的保障和制度的约束,甚至在某些领域具有"人治色彩"。[2]要根除这种现象,从行政上进行分权,把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相互协调,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
2.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实践借鉴及背景
深圳市的""行政三分制""改革作为我国先行一批改革实验,是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改革经验, 主要有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韩国、新加坡和香港等。
美国政府设立专门的政策执行机构历史悠久。瑞典在17 世纪时也有类似的做法, 它的政府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决策和执行的分离,但属于相对分开。在政府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则始于80 年代后期的英国。英国是最早提出"行政三分制"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设立执行局的国家。它的主要做法就是创立负责政府政策实施和日常管理的半自治性执行机构, 让它们在政府确定的目标和绩效指标的框架内拥有自主权。韩国1999 年公布的关于责任运营机关设置及运营的法律中明确了政府决定采用责任运营机关的目的。随后韩国政府选取17 个部门25 个机关作为实行责任管理制的对象。香港政府管理也采用了这种行政三分模式, 它的监督职能是通过独立于行政体系外的立法机构来实现的,是凭借法律的支持, 而非行政权力的赋予, 这点与深圳市的不同。[3]
由此,"行政三分制"作为一种新的政府运作模式,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深圳市的改革不仅要借鉴先进的经验,也要避免盲目移植,在理论中要充分研究,在实践中要反复验证。
三、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利弊分析
1.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合理性分析
"行政三分制"改革的主要原因就是行政体制运行过程中的效率低下和严重腐败,所以这场改革或多或少的会产生积极效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改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在"行政三分制"中,强调政府信息诚信公开,公民能广泛参与,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得到调整和改善,这就重新定位了政府的职能,使政府进一步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从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建设成为"现代公共型政府"。
(2)调整行政权力框架,有效遏制行政腐败。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和制衡机制,容易滋生腐败。而"行政三分制"的改革,意味着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形成制衡效应,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与此同时,公共权力利益化、政府资产部门化、部门收入个人化也可以得到有效的纠正。
(3)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权行之有效的运行。实行"行政三分制"改革,决策部门就可以专心于制定方针政策,执行部门就可以全力以赴、心无旁骛的认真履行职责,监督部门则可以专心检查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就可以保证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政府运行的效率也将会大大提高。[4]
2.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困难与缺陷分析
"行政三分制"改革会调整权力架构,但并没有重塑权力格局,没有触及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问题。具体看来,深圳市"行政三分制"改革的缺陷与困难主要为:
(1)"行政三分制"体制本身具有缺陷。深圳市进行政府体制改革,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既要对深圳政府进行创新性改革,又不能触及深圳市的政治体制,政府体制创新在中国必然涉及到政府与党、政府与人大、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困难重重。
(2)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平衡。要改革必然存在相关部门的利益有一个再分配的过程,所有改革都必然涉及利益重组。其次还有体制障碍和认识障碍,改革必须得考虑政府官员的利益,但我们却没有渠道来安置被分流官员。在官本位根深蒂固情况下,我们要考虑如何在这些被分流官员身上减少阻力。[5]
(3)现行行政体制尽管存在诸多弊端,但它却大多都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及体制相支撑。深圳市现在要打破不合理的体制,但又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撼动现有法律法规和大的体制所产生的反作用。如此,深圳市若真的对许多专业的政府部门进行改革,就不光得不到这些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支持,甚至会与"行政三分制"现行专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体制相抵触甚至相违背。
四、结语
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制,不仅是深圳市的当务之急,也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深圳市率先进行"行政三分制"改革,如果能成功,这不仅会对深圳日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也会对全国提供很好的示范作用。深圳市的"行政三分制"改革只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要本着我们的目标,坚定不移地进行改革。
注释:
①傅小随对"行政三权制约与协调"的概念和内容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他指出,行政决策与行政执行不可能进行严格划分。行政决策与执行分开的说法容易使人产生误解。
参考文献:
[1]龙晓虹.从行政三分制看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D].理论探讨.2002
[2]徐彩霞,刘武.浅析行政三分制[D].有色矿冶.2005
[3]傅小随."深圳三权协调"与深圳的行政体制创新[D ].特区理论与实践. 2003
[4]王成栋.行政三分制是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D].南方网讯.2003
[5]周毅.对"行政三分制"的再思考[D].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
作者简介:陈洪玉(1987-),女,山东泰安人,200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