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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成为建设和谐社会中不能忽视的重要民生问题。为研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现实影响,我们从人们的态度、现实执行状况及如何解决几个方面在济南周边进行本次调研,旨在分析新法修订后的实施情况,为合理保障老年人权益提出我们的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更加重视并逐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关键词]孝道入法 常回家看看 孝道传统 老年人权益 家庭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2-0021-02
一、就大众对我国孝道的看法而言
在本次调查研究中发现,大多数人都认为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值得传承与宣扬。特别是在现今社会,各种不孝顺的现象频有发生,因此更应该弘扬孝道文化,提高人们的基本道德素质,加强对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的宣传,扩大其社会影响。但还有一小部分人坚持孝道在日常生活中是无关紧要的,甚至会对人产生道德绑架。究其原因,传统孝道对人们的消极影响以及其发展至今仍保留的一些陈旧观念:如传统观念中的孝道要求子女对父母唯命是从、二十四孝图中闵损的“芦衣顺母”,这些在现今被看做是“父母虐待子女的不人道行为”,在传统文化中却被视为孝顺的典范。这样的一些落后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仍大行其道,与现代文明发展格格不入。由此看来,小部分人对于传统孝道有抵制态度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就我国孝道现状而言
通过本次调查研究,就比较突出的三个问题——子女看望父母的时间、频率的问题,子女与父母交流方式的问题以及不同年龄段的人(主要指青年、中年、老年三个人群)选择的养老方式问题来进行说明。
除少部分人外,大多数人(约近90%)都能保证至少在半年之内看望父母一次。半数以上的人(约近63%)看望父母的时间间隔在一个月以下。其中未婚子女看望父母时间间隔在1—3个月比重相比已婚的子女来说更高。推其原因可能受其自身家庭因素影响,相比较未婚子女来说,更多的已婚子女以自身家庭为单位居住,而非和父母住在一起。出于自身新组建家庭的要求和影响,看望父母的时间比未婚子女更加受限,影响因素也变得更多更复杂。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尽可能做到常回家看看,与父母团圆,以“满足父母的精神需要”。
我们从调查中也可以看出,大部分人认为践行孝道时应综合精神、物质、生活几个方面,同时满足老年人的心理与生理需求。单纯给予父母金钱不一定意味着孝敬父母,还需要多加关心父母,与父母进行日常交流。在践行孝道时,相比于物质方面,应更注重对父母精神和生活上的照顾,更注重对父母精神状态的满足。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养老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部分老年人表示养老政策可以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觉得孩子们不必大费周章,只需要多回家看看。也有的老年人体谅孩子照顾大家庭的不易,虽然生活清苦,也能理解现在社会中挣钱不易,孩子不一定面面俱全。子女的思想水平在不断提高,认识到孝敬父母方式要全面,并且老年人的思想也不断开放,体谅子女。但从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出许多问题。诸如:虽然子女认识到满足父母精神方面需求的重要性,但仍由于许多原因导致行为不足甚至缺失。社会养老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子女经济压力较大等问题。
有半数以上的人(约占65%左右)会选择通过见面的方式来与父母交流;约1/3的人(占31%)会选择通过电话的方式来交流;而剩余小部分人会选择网络等方式与父母交流。
因此,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相比较而言,子女与父母距离的远近与其选择的交流方式成正比,而且这种影响最为直观、深刻。子女能否“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要”受客观因素——距离的影响很大。
其三,在选择养老方式问题上。
1.三个年龄段的人对自身养老方式的选择
中年人和青年人大多(约占70%—80%左右)选择退休后与自己另一半居住,也有少数(约20%左右)选择和子女同住;但对于老年人来说,由于受到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传统思想或是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他们选择与另一半单独居住和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几乎持平;但所有参与人员中,只有极少数人(近8%左右的已婚中年子女,5%的老年人)选择了养老机构。
2.三个年龄段对父母养老方式的选择
调查研究显示,大多数人(约有2/3)会选择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来照顾老人。并且男性更倾向于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顾;相比较而言,更多的女性不会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而是选择自行照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医疗检测的发达,社会养老结构的逐步完善以及新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等方面的影响,现在的年轻人和中年人对于以后养老问题大多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享受独立空间,更倾向于“和老伴过二人世界”,并不喜欢过于依赖子女。而且他们更加向往精神世界的自我满足,而并非仅子女满足。
但从几乎没有人选择养老机构这个层面看,也可以看到一些问题。我国在相关养老机构建设方面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例如:相关立法方面的缺陷和司法漏洞,以及老人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等使得虐待老人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增加了人们对养老机构的不良印象,使得养老机构相关领域发展缓慢,因此类似问题更易被忽视,如此一来形成恶性循环,更不易于“养老机构养老”体系的完善。并且部分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现象时有发生;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恶劣,生活条件不够理想;人们的思想未能转变等问题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社会养老体系的漏洞与不足。突出了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机制,形成完善的社会养老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就孝道入法后的现实状况而言
本次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人对我国法律的具体实践情况比较关注。而针对孝道入法的情况,大多数年轻人对其了解,但程度不深,且有約1/4的人对其并不了解。与年轻人相比较而言,中年人对其了解程度较深,对孝道入法的现象不了解比例较低。但对于老年人而言,近半数的老年人对孝道入法现象并不了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但绝大多数人表示孝道入法并没有对自身生活产生经济压力,部分人认为日常孝顺父母的行为可能某种程度上产生压力,但是这种压力对于他们来说是乐于承受的,能承担孝顺父母的责任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荣幸。
但是對于孝道入法这一情况,过半数人称孝道入法后对自身并没有产生实质影响。自己孝顺父母的行为并不会受到孝道入法的干涉。当然,还有25%的人表示孝道入法后规范了大家尽孝道的方式,从而更加有利于孝顺父母。同时也有近10%的人表示孝道入法后使孝敬父母这种本来充满人情味的行为具有强制色彩。
孝道入法的认同度和实际期待值,在本次调查中也呈现了不同观点。在孝道是否应当入法的问题中,62.5%的人认为现在空巢老人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加以规定,来满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33.5%的人对孝道入法后的实际效果表示担忧,认为虽然孝敬父母是传统美德,但孝道入法后并不会产生什么影响,还有极少部分人对此表示不关心。关于孝道入法后的社会影响,大部分人持积极态度,认为可以规范社会风气,弘扬传统尊老美德。但孝道入法并没有对孝敬父母造成强制影响。
在赡养父母方面,多数人与配偶并无分歧,遇到不赡养父母的状况,85%的人支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当没有其他解决方法时,法律是维权的最后保障;15%的人不赞同,认为这样会破坏家人间的感情,影响家庭和睦,即使暂时通过法院解决问题,也不能得到长期有效的执行。
四、意见建议
(1)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继续进行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建设工作,逐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权利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2)完善养老体系及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
(3)注重日常服务,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在日常生活层面上,从社区环境及家庭环境方面进行相关工作。如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完善社区相关生活服务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环境。加强德育宣传,倡导尊老养老,在社会中形成良好风气,自发地对老年人的权利进行保障,而非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Z].2015.
[2]全国老龄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25个部委共同制定.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Z].2016.
责任编辑:杨柳
[关键词]孝道入法 常回家看看 孝道传统 老年人权益 家庭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2-0021-02
一、就大众对我国孝道的看法而言
在本次调查研究中发现,大多数人都认为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值得传承与宣扬。特别是在现今社会,各种不孝顺的现象频有发生,因此更应该弘扬孝道文化,提高人们的基本道德素质,加强对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的宣传,扩大其社会影响。但还有一小部分人坚持孝道在日常生活中是无关紧要的,甚至会对人产生道德绑架。究其原因,传统孝道对人们的消极影响以及其发展至今仍保留的一些陈旧观念:如传统观念中的孝道要求子女对父母唯命是从、二十四孝图中闵损的“芦衣顺母”,这些在现今被看做是“父母虐待子女的不人道行为”,在传统文化中却被视为孝顺的典范。这样的一些落后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仍大行其道,与现代文明发展格格不入。由此看来,小部分人对于传统孝道有抵制态度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就我国孝道现状而言
通过本次调查研究,就比较突出的三个问题——子女看望父母的时间、频率的问题,子女与父母交流方式的问题以及不同年龄段的人(主要指青年、中年、老年三个人群)选择的养老方式问题来进行说明。
除少部分人外,大多数人(约近90%)都能保证至少在半年之内看望父母一次。半数以上的人(约近63%)看望父母的时间间隔在一个月以下。其中未婚子女看望父母时间间隔在1—3个月比重相比已婚的子女来说更高。推其原因可能受其自身家庭因素影响,相比较未婚子女来说,更多的已婚子女以自身家庭为单位居住,而非和父母住在一起。出于自身新组建家庭的要求和影响,看望父母的时间比未婚子女更加受限,影响因素也变得更多更复杂。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尽可能做到常回家看看,与父母团圆,以“满足父母的精神需要”。
我们从调查中也可以看出,大部分人认为践行孝道时应综合精神、物质、生活几个方面,同时满足老年人的心理与生理需求。单纯给予父母金钱不一定意味着孝敬父母,还需要多加关心父母,与父母进行日常交流。在践行孝道时,相比于物质方面,应更注重对父母精神和生活上的照顾,更注重对父母精神状态的满足。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养老制度也在不断完善,部分老年人表示养老政策可以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觉得孩子们不必大费周章,只需要多回家看看。也有的老年人体谅孩子照顾大家庭的不易,虽然生活清苦,也能理解现在社会中挣钱不易,孩子不一定面面俱全。子女的思想水平在不断提高,认识到孝敬父母方式要全面,并且老年人的思想也不断开放,体谅子女。但从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出许多问题。诸如:虽然子女认识到满足父母精神方面需求的重要性,但仍由于许多原因导致行为不足甚至缺失。社会养老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子女经济压力较大等问题。
有半数以上的人(约占65%左右)会选择通过见面的方式来与父母交流;约1/3的人(占31%)会选择通过电话的方式来交流;而剩余小部分人会选择网络等方式与父母交流。
因此,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相比较而言,子女与父母距离的远近与其选择的交流方式成正比,而且这种影响最为直观、深刻。子女能否“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要”受客观因素——距离的影响很大。
其三,在选择养老方式问题上。
1.三个年龄段的人对自身养老方式的选择
中年人和青年人大多(约占70%—80%左右)选择退休后与自己另一半居住,也有少数(约20%左右)选择和子女同住;但对于老年人来说,由于受到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传统思想或是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他们选择与另一半单独居住和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几乎持平;但所有参与人员中,只有极少数人(近8%左右的已婚中年子女,5%的老年人)选择了养老机构。
2.三个年龄段对父母养老方式的选择
调查研究显示,大多数人(约有2/3)会选择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来照顾老人。并且男性更倾向于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顾;相比较而言,更多的女性不会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而是选择自行照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经济水平的提高,医疗检测的发达,社会养老结构的逐步完善以及新的“自由、平等”的思想等方面的影响,现在的年轻人和中年人对于以后养老问题大多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享受独立空间,更倾向于“和老伴过二人世界”,并不喜欢过于依赖子女。而且他们更加向往精神世界的自我满足,而并非仅子女满足。
但从几乎没有人选择养老机构这个层面看,也可以看到一些问题。我国在相关养老机构建设方面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例如:相关立法方面的缺陷和司法漏洞,以及老人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等使得虐待老人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增加了人们对养老机构的不良印象,使得养老机构相关领域发展缓慢,因此类似问题更易被忽视,如此一来形成恶性循环,更不易于“养老机构养老”体系的完善。并且部分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虐待老人现象时有发生;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恶劣,生活条件不够理想;人们的思想未能转变等问题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社会养老体系的漏洞与不足。突出了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机制,形成完善的社会养老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就孝道入法后的现实状况而言
本次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人对我国法律的具体实践情况比较关注。而针对孝道入法的情况,大多数年轻人对其了解,但程度不深,且有約1/4的人对其并不了解。与年轻人相比较而言,中年人对其了解程度较深,对孝道入法的现象不了解比例较低。但对于老年人而言,近半数的老年人对孝道入法现象并不了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但绝大多数人表示孝道入法并没有对自身生活产生经济压力,部分人认为日常孝顺父母的行为可能某种程度上产生压力,但是这种压力对于他们来说是乐于承受的,能承担孝顺父母的责任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荣幸。
但是對于孝道入法这一情况,过半数人称孝道入法后对自身并没有产生实质影响。自己孝顺父母的行为并不会受到孝道入法的干涉。当然,还有25%的人表示孝道入法后规范了大家尽孝道的方式,从而更加有利于孝顺父母。同时也有近10%的人表示孝道入法后使孝敬父母这种本来充满人情味的行为具有强制色彩。
孝道入法的认同度和实际期待值,在本次调查中也呈现了不同观点。在孝道是否应当入法的问题中,62.5%的人认为现在空巢老人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加以规定,来满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33.5%的人对孝道入法后的实际效果表示担忧,认为虽然孝敬父母是传统美德,但孝道入法后并不会产生什么影响,还有极少部分人对此表示不关心。关于孝道入法后的社会影响,大部分人持积极态度,认为可以规范社会风气,弘扬传统尊老美德。但孝道入法并没有对孝敬父母造成强制影响。
在赡养父母方面,多数人与配偶并无分歧,遇到不赡养父母的状况,85%的人支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当没有其他解决方法时,法律是维权的最后保障;15%的人不赞同,认为这样会破坏家人间的感情,影响家庭和睦,即使暂时通过法院解决问题,也不能得到长期有效的执行。
四、意见建议
(1)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继续进行老年人权益的法律建设工作,逐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权利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2)完善养老体系及医疗保险体系,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进行。
(3)注重日常服务,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在日常生活层面上,从社区环境及家庭环境方面进行相关工作。如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完善社区相关生活服务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环境。加强德育宣传,倡导尊老养老,在社会中形成良好风气,自发地对老年人的权利进行保障,而非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Z].2015.
[2]全国老龄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25个部委共同制定.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Z].2016.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