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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表决权信托是将表决权的间接行使机制与传统信托制度相结合,在实践中显示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利益、便利公司融资、公司控制权的获取或保有等方面上显示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本文在分析中外对表决权信托不同定义的基础上,着重论述表决权信托的特征。
关键词: 股东表决权; 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证书;表决权信托功能;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英国的衡平法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以其灵活性和巨大的弹性空间,不断更新人们对财产的支配和管理方式。股东表决权信托则是美国人将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的新应用,在实践中显示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利益、便利公司融资、公司控制权的获取或保有等方面上显示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成为美国的重要制度之一。今年来,股东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应用案例近年来逐渐增多,为防止防止其被误用、滥用,规范其操作,有必要明确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特征。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
股东表决权信托(以下简称表决权信托),是公司法上表决权间接行使机制和信托制度的融合,是将信托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的例证。采取"结果导向"立法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表决权信托的结果,并不注重表决权信托的构成要件,因而对表决权信托的概念有很多种表述;采取 "要件导向"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严格界定表决权信托的构成要件,而对表决权信托的客体的争议,使得我国至今对表决权信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在分析和考证学术界关于表决权信托各种说法基础上,对表决权信托做如下定义:
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或多个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其表决权及相关权利信托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并将股权转让给受托人,后者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目的合法行使表决权,股东或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中,表决权受托人又称登陆股东,委托股东与受托人达成的协议成为表决权信托协议,委托股东从受托人取得载有信托条款和期限等证明其权利的文件称表决权信托证书。
二.表决权信托的特征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的新应用既具有信托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如下特殊属性:
(一)设立表决权信托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表决权信托的实质主要是通过表决权的集中行使来获取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委托股东只能是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如优先股股东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委托人。委托股东的人数原则上没有限制,可以为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但为了实现众多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集中行使其股份表决权而影响或控制公司决策的目的,一般至少须为二人以上,同时考虑到此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制衡控股股东,保护中小股东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获取绝对控股权,基于此,笔者认为,委托人的人数和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数不应该是无限大的。受托人一般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这里法人主要是指信托公司。 由受托人凭借专业知识,发挥其成熟、理性的专家理财优势,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这对委托股东、受益人、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表决权信托具有期限性和延展性
"禁止永久权规则"(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是英美法平衡委托人控制财产的自由与受益人自由及社会经济政策之间冲突的产物。其核心内容为财产所有人控制财产的自由不能超过永久权规则所允许的合理期限,否则其控制无效。基于该规则,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均要求商事信托具有期限性。《美国示范公司修正本》第7.30条(b)规定,一项信托如果未包含明确的有关期限的规定的话,则只在10年内有效。因此,美国各州一般规定表决权信托契约的存续不能超过10年(通常存续期为3至5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延展,但每次不能超过10年,且该延展契约自第一位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而反对延展的股东则有权在原表决权信托期限终止后要求返还股份,退出表决权信托契约。该制度使表决权信托既有稳定性又不乏灵活性。同时又有利于培养中小股东长期投资的理念,使之从"恶劣的投机性行为"中解救出来,成为理性的投资者,并给公司及证券市场一片良好的发展土壤。
(三)表决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
表决权信托的初衷在于赋予受托人以自主权,构建一种长期、稳定、连续的权利行使和管理制度。对于众多股东之间对其表决权通过信托方式集中行使的约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表决权信托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或经多数(如2/3)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同意,否则,表决权信托生效后,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
原因在于:首先,信托一旦设立并生效,信托财产也就成为一项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而运作的独立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不可任意撤销。其次,表决权信托设立后要公示,第三人基于对信托公示的信赖,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而与其从事各种交易行为。任意撤销表决权信托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
(四)受托人独立行使表决权
在表决权信托中,基于信托"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最根本的观念,受托人完全取得股东的身份,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除非受托人的行为违背受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目的以及法律规定,否则,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
(五)表决权信托证书的有价证劵化
表决权信托成立后,受托人要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表决权信托证书(trust certificate)是证明其持有人已将股份及表决权让与表决权受托人并处于受益人地位的法律凭证,该证书的持有人有权获得公司对表决权受托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在表决权信托终止时,该证书的持有人有权以表决权信托证书换回原先交付给受托人的股权。法律鼓励各种形式财产的自愿流转,这样财产就可以从正常的商业市场中流出,限制财产流转的条款会因违反公共政策而被认为无效。在美国,表决权信托证书被视为一种有价证券,它可以像股票一样流通转让。基于表决权信托证书的有价证券性,通过表决权信托,原股东可以将其不能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转换成可以转让的表决权信托证书,既方便了融资,又解决了股票不能流转带来的问题。
综上,股东表决权信托是公司法上表决权的间接行使机制和信托制度的融合,是将信托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的例证。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应用案例也越来越多,因此,为防止其被误用、滥用,规范其操作,应尽快在立法上对表决权信托制度做出明文规定。
参考文献:
[1]贾林青:《中国信托市场运行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王保树主编:《转型中的公司法的现代》,北京社會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版
[3]熊宇翔:《表决权信托运用的一个成功范例-青啤股权变更案的深层次解读》,《信托投资研究》,2002年第2期。
[4] 梁上上:《论表决权信托》,《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5]覃有士、陈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杨福来,(1986- ),男,河南驻马店人,天津商业大学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股东表决权; 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证书;表决权信托功能;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由英国的衡平法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以其灵活性和巨大的弹性空间,不断更新人们对财产的支配和管理方式。股东表决权信托则是美国人将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的新应用,在实践中显示出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利益、便利公司融资、公司控制权的获取或保有等方面上显示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成为美国的重要制度之一。今年来,股东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应用案例近年来逐渐增多,为防止防止其被误用、滥用,规范其操作,有必要明确表决权信托的概念、特征。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
股东表决权信托(以下简称表决权信托),是公司法上表决权间接行使机制和信托制度的融合,是将信托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的例证。采取"结果导向"立法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表决权信托的结果,并不注重表决权信托的构成要件,因而对表决权信托的概念有很多种表述;采取 "要件导向"立法模式大陆法系国家严格界定表决权信托的构成要件,而对表决权信托的客体的争议,使得我国至今对表决权信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在分析和考证学术界关于表决权信托各种说法基础上,对表决权信托做如下定义:
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一个或多个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其表决权及相关权利信托给一个或数个受托人,并将股权转让给受托人,后者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目的合法行使表决权,股东或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享有受益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中,表决权受托人又称登陆股东,委托股东与受托人达成的协议成为表决权信托协议,委托股东从受托人取得载有信托条款和期限等证明其权利的文件称表决权信托证书。
二.表决权信托的特征
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的新应用既具有信托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如下特殊属性:
(一)设立表决权信托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表决权信托的实质主要是通过表决权的集中行使来获取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委托股东只能是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如优先股股东不能成为表决权信托的委托人。委托股东的人数原则上没有限制,可以为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但为了实现众多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集中行使其股份表决权而影响或控制公司决策的目的,一般至少须为二人以上,同时考虑到此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制衡控股股东,保护中小股东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平衡而不是获取绝对控股权,基于此,笔者认为,委托人的人数和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数不应该是无限大的。受托人一般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这里法人主要是指信托公司。 由受托人凭借专业知识,发挥其成熟、理性的专家理财优势,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这对委托股东、受益人、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表决权信托具有期限性和延展性
"禁止永久权规则"(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是英美法平衡委托人控制财产的自由与受益人自由及社会经济政策之间冲突的产物。其核心内容为财产所有人控制财产的自由不能超过永久权规则所允许的合理期限,否则其控制无效。基于该规则,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均要求商事信托具有期限性。《美国示范公司修正本》第7.30条(b)规定,一项信托如果未包含明确的有关期限的规定的话,则只在10年内有效。因此,美国各州一般规定表决权信托契约的存续不能超过10年(通常存续期为3至5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延展,但每次不能超过10年,且该延展契约自第一位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而反对延展的股东则有权在原表决权信托期限终止后要求返还股份,退出表决权信托契约。该制度使表决权信托既有稳定性又不乏灵活性。同时又有利于培养中小股东长期投资的理念,使之从"恶劣的投机性行为"中解救出来,成为理性的投资者,并给公司及证券市场一片良好的发展土壤。
(三)表决权信托具有不可撤销性
表决权信托的初衷在于赋予受托人以自主权,构建一种长期、稳定、连续的权利行使和管理制度。对于众多股东之间对其表决权通过信托方式集中行使的约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表决权信托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或经多数(如2/3)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同意,否则,表决权信托生效后,不容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
原因在于:首先,信托一旦设立并生效,信托财产也就成为一项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而运作的独立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不可任意撤销。其次,表决权信托设立后要公示,第三人基于对信托公示的信赖,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而与其从事各种交易行为。任意撤销表决权信托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
(四)受托人独立行使表决权
在表决权信托中,基于信托"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最根本的观念,受托人完全取得股东的身份,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除非受托人的行为违背受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目的以及法律规定,否则,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
(五)表决权信托证书的有价证劵化
表决权信托成立后,受托人要签发表决权信托证书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表决权信托证书(trust certificate)是证明其持有人已将股份及表决权让与表决权受托人并处于受益人地位的法律凭证,该证书的持有人有权获得公司对表决权受托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在表决权信托终止时,该证书的持有人有权以表决权信托证书换回原先交付给受托人的股权。法律鼓励各种形式财产的自愿流转,这样财产就可以从正常的商业市场中流出,限制财产流转的条款会因违反公共政策而被认为无效。在美国,表决权信托证书被视为一种有价证券,它可以像股票一样流通转让。基于表决权信托证书的有价证券性,通过表决权信托,原股东可以将其不能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转换成可以转让的表决权信托证书,既方便了融资,又解决了股票不能流转带来的问题。
综上,股东表决权信托是公司法上表决权的间接行使机制和信托制度的融合,是将信托广泛应用于商事领域的例证。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表决权信托在我国的应用案例也越来越多,因此,为防止其被误用、滥用,规范其操作,应尽快在立法上对表决权信托制度做出明文规定。
参考文献:
[1]贾林青:《中国信托市场运行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王保树主编:《转型中的公司法的现代》,北京社會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版
[3]熊宇翔:《表决权信托运用的一个成功范例-青啤股权变更案的深层次解读》,《信托投资研究》,2002年第2期。
[4] 梁上上:《论表决权信托》,《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
[5]覃有士、陈雪萍:《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杨福来,(1986- ),男,河南驻马店人,天津商业大学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