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重点国有林区仍存在不按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等违规、违法采伐林木问题,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森林采伐工作的现状,进一步提出促进我国森林采伐合理化的發展策略。
【关键词】森林采伐;现状;发展;策略
0.引言
随着国家林业政策的出台以及林权制度的不断改革推进,林木的经济价值越发凸显,群众对林木栽植、使用、销售的热情空前高涨,但林业部门在森林采伐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近年来,我国重点国有林区仍存在不按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等违规、违法采伐林木问题,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森林采伐工作的现状,进一步提出促进我国森林采伐合理化的发展策略。
1.我国森林采伐工作的现状
1.1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
我们在调查涉林渎职案件过程中发现,借用他人林权证并以他人名义申请采伐的申请书全部被审核通过;设计队在现地作业设计时亦偏听偏信,未对采伐人及林地进行严格核实,竟在未申请人的林地进行设计;伪造痕迹十分明显的购林合同,竟然通过了村、镇及林业局的层层审核,伐中检查时不能尽心尽职,虽然伐期短暂也不能进行全程监控。
1.2工作制度相对滞后
林业设计工作制度过于简单,流程先后衔接不畅,漏洞明显。林业设计人员到现地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时仅携带设计林地所在位置的地形图以及林政股为其提供的采伐设计通知书,通知书上一般载明采伐人所在村镇、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采伐方量,但由于客观原因,联系人与申请人未必为同一人,设计人员到现地后,仅凭现有资料无法确定联系人与申请人是否一致,林地位置也因设计图纸的笼统而无法准确掌握,林地范围更是无从判断。设计人员仅凭多年来并不规范的工作习惯,片面的地听取联系人或申请人的口头说明后便进入其指定的林地进行设计,这样为一些弄虚作假者提供了方便,导致设计工作出现偏差。
1.3缺乏法律制约
申请人在申请中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现象严重,失实的采伐申请都通过了审核,村干部协助村民以欺骗手段获取采伐指标。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权力和责任亦应相辅相成,不负责任地利用职权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不利后果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可是没有严格的问责机制或法律规定对上述人员追究责任。
2.促进我国森林采伐工作发展的策略
2.1增强责任意识
如果不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久而久之,将会淡化权力者的责任意识,容易造成权力滥用或玩忽职守。建议林业相关部门对审查工作中的负责人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对不严格审查或其他情况导致审查失实的负责人严格问责。针对乡镇林业员,应明确其对采伐申请初步审查的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业和外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其它不规范操作现象的发生。林政股在负责拨交时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执行,同时应当对采伐人进行最后一次“验明正身”,防止采伐人在最后一关偷梁换柱、冒名顶替。监管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不能因路远、路难而掉以轻心。
2.2完善工作流程
林业设计队为申请采伐户设计前,林政部门应为其提供申请采伐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申请人(联系人)身份,防止冒名顶替;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书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他人林地但不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的,应提供书面购林合同复印件。此外,林政部门还应提供申请人的林权证复印件,林权证上载有林地四至,可用其弥补设计队所带地形图的不足。设计队一旦发现申请人手续不全或与资料中的当事人身份不符,应当暂缓设计,待其补齐手续或提供相应证据后方可进行。
2.3加大伐区调查设计的管理力度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天保工程森林分类区划的规定,严禁人为提高林分年龄、中幼龄林郁闭度等因子进行虚假设计,严禁擅自修改资源档案数据和伐区调查原始材料。各森工企业局对本单位当年申报的伐区,必须抽取一定数量的伐区调查设计进行现地核实。对工作不负责、弄虚作假、违规设计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2.4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承办机构要固定发证人员,规范发证程序。要按照“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严格加强对森工企业申报伐区相关文件的审核,认真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的检查,对伐区调查设计不符合规定和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人员,要取消其发证资格,并依法处理。
2.5拓宽许可的否定范围
实行林木采伐许可,是各国限制采伐林木的通行做法,《英国林业法》就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英国林业法》对无需设定许可的项目规定宽泛:砍伐直径不超过3英寸的树木或直径不超过6英寸的灌木、林中下木;任何个人砍伐他所占有或租用的土地上的树木,如树木直径不超过4英寸,且砍伐是有利于其他树木更好地生长等等情形,不在必须具有林业委员会颁发的伐树许可证之限。我国对林木采伐许可的否定范围设定得非常狭窄,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拓宽林木采伐许可的否定范围。林改以后,林农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林农所经营的林木为社会提供了巨大的生态效益,而且是无偿提供的,但这不能成为限制其收益权的一个条件。虽然对林木采伐进行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对一般商品林确因生态效益不予批准砍伐的,应对遭受利益损失的个人予以合理的补偿。
2.6健全处罚管理条例
我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及《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只涉及到盗伐、滥伐及无证采伐的法律责任,但对其它一些破坏森林资源及扰乱林业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没有处罚措施。某些基层组织负责人(如村长、村支书)在协助林业人员工作时利用工作人员对其的信任,和采伐人串通一气,将设计人员带至申请采伐之外的林地,给设计工作的失误埋下伏笔。建议相关部门将以上行为及弄虚作假,借用他人林权证并以他人名义申请采伐、巧立名目申请采伐指标以及明知他人借用林权证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或沆瀣一气,共同实施影响林业工作正常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健全处罚管理条例,从源头上杜绝此类影响林业工作正常进行的不当行为。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要全面强化伐区作业管理。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木材产量周密组织生产,采伐作业工队和人员必须经企业培训后持证上岗,严禁将采伐作业任务外包委托森工企业局以外的人员承担。严格实行伐前公示和凭证采伐制度,按照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方式和强度,并注意对幼树、幼苗和地表植被的保护。对不按规定擅自改变采伐方式和采伐地点、越界采伐、超强度采伐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我国森林采伐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明,田军,岳燕杰,黄选瑞.中国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改革与发展[J].河北林果研究.2011.03.
【关键词】森林采伐;现状;发展;策略
0.引言
随着国家林业政策的出台以及林权制度的不断改革推进,林木的经济价值越发凸显,群众对林木栽植、使用、销售的热情空前高涨,但林业部门在森林采伐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近年来,我国重点国有林区仍存在不按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等违规、违法采伐林木问题,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森林采伐工作的现状,进一步提出促进我国森林采伐合理化的发展策略。
1.我国森林采伐工作的现状
1.1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
我们在调查涉林渎职案件过程中发现,借用他人林权证并以他人名义申请采伐的申请书全部被审核通过;设计队在现地作业设计时亦偏听偏信,未对采伐人及林地进行严格核实,竟在未申请人的林地进行设计;伪造痕迹十分明显的购林合同,竟然通过了村、镇及林业局的层层审核,伐中检查时不能尽心尽职,虽然伐期短暂也不能进行全程监控。
1.2工作制度相对滞后
林业设计工作制度过于简单,流程先后衔接不畅,漏洞明显。林业设计人员到现地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时仅携带设计林地所在位置的地形图以及林政股为其提供的采伐设计通知书,通知书上一般载明采伐人所在村镇、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采伐方量,但由于客观原因,联系人与申请人未必为同一人,设计人员到现地后,仅凭现有资料无法确定联系人与申请人是否一致,林地位置也因设计图纸的笼统而无法准确掌握,林地范围更是无从判断。设计人员仅凭多年来并不规范的工作习惯,片面的地听取联系人或申请人的口头说明后便进入其指定的林地进行设计,这样为一些弄虚作假者提供了方便,导致设计工作出现偏差。
1.3缺乏法律制约
申请人在申请中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现象严重,失实的采伐申请都通过了审核,村干部协助村民以欺骗手段获取采伐指标。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权力和责任亦应相辅相成,不负责任地利用职权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不利后果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可是没有严格的问责机制或法律规定对上述人员追究责任。
2.促进我国森林采伐工作发展的策略
2.1增强责任意识
如果不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久而久之,将会淡化权力者的责任意识,容易造成权力滥用或玩忽职守。建议林业相关部门对审查工作中的负责人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对不严格审查或其他情况导致审查失实的负责人严格问责。针对乡镇林业员,应明确其对采伐申请初步审查的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业和外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其它不规范操作现象的发生。林政股在负责拨交时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执行,同时应当对采伐人进行最后一次“验明正身”,防止采伐人在最后一关偷梁换柱、冒名顶替。监管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不能因路远、路难而掉以轻心。
2.2完善工作流程
林业设计队为申请采伐户设计前,林政部门应为其提供申请采伐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申请人(联系人)身份,防止冒名顶替;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书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他人林地但不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的,应提供书面购林合同复印件。此外,林政部门还应提供申请人的林权证复印件,林权证上载有林地四至,可用其弥补设计队所带地形图的不足。设计队一旦发现申请人手续不全或与资料中的当事人身份不符,应当暂缓设计,待其补齐手续或提供相应证据后方可进行。
2.3加大伐区调查设计的管理力度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承担,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天保工程森林分类区划的规定,严禁人为提高林分年龄、中幼龄林郁闭度等因子进行虚假设计,严禁擅自修改资源档案数据和伐区调查原始材料。各森工企业局对本单位当年申报的伐区,必须抽取一定数量的伐区调查设计进行现地核实。对工作不负责、弄虚作假、违规设计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2.4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
承办机构要固定发证人员,规范发证程序。要按照“谁发证、谁检查”的原则,严格加强对森工企业申报伐区相关文件的审核,认真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的检查,对伐区调查设计不符合规定和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人员,要取消其发证资格,并依法处理。
2.5拓宽许可的否定范围
实行林木采伐许可,是各国限制采伐林木的通行做法,《英国林业法》就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英国林业法》对无需设定许可的项目规定宽泛:砍伐直径不超过3英寸的树木或直径不超过6英寸的灌木、林中下木;任何个人砍伐他所占有或租用的土地上的树木,如树木直径不超过4英寸,且砍伐是有利于其他树木更好地生长等等情形,不在必须具有林业委员会颁发的伐树许可证之限。我国对林木采伐许可的否定范围设定得非常狭窄,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拓宽林木采伐许可的否定范围。林改以后,林农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一样,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林农所经营的林木为社会提供了巨大的生态效益,而且是无偿提供的,但这不能成为限制其收益权的一个条件。虽然对林木采伐进行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对一般商品林确因生态效益不予批准砍伐的,应对遭受利益损失的个人予以合理的补偿。
2.6健全处罚管理条例
我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及《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只涉及到盗伐、滥伐及无证采伐的法律责任,但对其它一些破坏森林资源及扰乱林业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没有处罚措施。某些基层组织负责人(如村长、村支书)在协助林业人员工作时利用工作人员对其的信任,和采伐人串通一气,将设计人员带至申请采伐之外的林地,给设计工作的失误埋下伏笔。建议相关部门将以上行为及弄虚作假,借用他人林权证并以他人名义申请采伐、巧立名目申请采伐指标以及明知他人借用林权证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或沆瀣一气,共同实施影响林业工作正常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健全处罚管理条例,从源头上杜绝此类影响林业工作正常进行的不当行为。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要全面强化伐区作业管理。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木材产量周密组织生产,采伐作业工队和人员必须经企业培训后持证上岗,严禁将采伐作业任务外包委托森工企业局以外的人员承担。严格实行伐前公示和凭证采伐制度,按照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方式和强度,并注意对幼树、幼苗和地表植被的保护。对不按规定擅自改变采伐方式和采伐地点、越界采伐、超强度采伐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我国森林采伐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明,田军,岳燕杰,黄选瑞.中国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改革与发展[J].河北林果研究.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