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之“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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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与日俱增,这点从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的会见状况就能体现出来。几年前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无需预约,也无需排队很久,现在律师去会见嫌疑人基本都要预约,而且还不一定能一次性预约成功。因为随着刑事案件增多,犯罪嫌疑人增多,而每天预约号的个数是既定的,所以预约难度增加。抢劫罪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一类案件。现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办案经验浅谈刑事案件中的抢劫罪之“入户抢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而“入户抢劫”系抢劫罪法定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戶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侵犯到了他人的住宅权利以及对住宅的安全感,具有双重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因为公民的住宅是个人及家庭成员安身立命之所在,国家保障住宅不受侵犯,实质上是为了使人们相信住所是最为隐秘、最为安全的场所,因此,入户抢劫就定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之一。下面本文就着重论述一下“入户抢劫”的具体认定。
   首先,关于“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认定范围。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入户抢劫”中的“户”并非“室”,“入户抢劫”并非“入室抢劫”。按照词典字面解释,“户”即为“室”,但在刑法中,“户”与“室”有本质的不同。入户抢劫”中的“户”意指住所,包括临时住所和固定住所,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私密性,二是供家庭生活。比如,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封闭的院落以及租住的用于生活起居的出租屋等,犯罪嫌疑人在这些地方实施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更容易得逞。但,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不仅是一个场所的概念,其更重要的是与该住所内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相联系的概念,亦或是说该住所在当下所承载的功能性质具体表现为什么。比如,一个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既对外从事商业经营,又供家庭成员生活起居,其具有双重功能特征,在一定条件下两个功能可以互相转化。行为人如果在该场所处于经营活动期间进入并实施抢劫,因为该住所当时所承载的功能性质主要表现为经营场所,而非居住场所,所以一般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若行为人深夜进入该个体工商户的住所进行抢劫的,因为在深夜该住所所承载的功能性质主要表现为居住住所,而非经营场所,故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再如,若是行为人进入到一个全天都营业的网吧进行抢劫,是否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呢?依然不能认定。因为一个全天都营业的网吧,具有开放性,不以家庭生活起居为限,不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私密性的特征,不宜认定为“户”,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入户抢劫”。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户”的一个功能特征是供家庭居住生活,此处的“供家庭居住生活”应做扩大解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多元化,家庭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果仅仅从过去的家庭生活这一标准来界定“户”的社会生活单位,已经不能适用社会的发展了,而且这会成为很多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惩罚的“挡箭牌”。在当代社会中,尤其是北上广深这样的大城市,年轻人之间合租已是流行趋势,合租者之间并非家人亲戚,甚至本来就互不相识,除了房屋的厨房阳台客厅等公共区域属于共用部分外,他们的卧室是各自分开,相对独立的,他们租住的整套房屋对于外界而言是具有隐私性和相对隔离的,虽然合租者并不存在家庭成员这一关系,但这套合租的房屋供其共同生活起居,具有私人住所的特性,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但,若是合租者(并非家庭成员)租住一个共同使用的房屋,而每位租客对彼此并没有相对独立、隐私的空间,就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在司法实践中,“入户抢劫”并非“入室抢劫”,“户”更多的强调相对封闭性和私密性,对“户”概念的认定至关重要,这关系了其是否系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其次,“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
   “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之一,所以其首先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入户抢劫”的首要条件系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时就要具有非法的目的性,即其入户的目的就是要抢劫财物。若其入户的目的并非抢劫,而是以办事、拜访、借钱等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而后又临时起意抢劫的,并非“入户抢劫”。
   最后,抢劫过程中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这点主要是针对转化型抢劫而言。如行为人在户内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行为人在户内完成了盗窃,携所盗财物至户外,被所有人发现,此时在户外发生了暴力胁迫行为,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如果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始发在户外,一直持续到户内,即符合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关于该项特征,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对抢劫罪的立法目的来看,我们不应做缩小解释,不要求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全过程均发生在户内,即只要有一部分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就符合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案件是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其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具有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法定刑期可高达死刑。“入户抢劫”作为加重处罚情形之一,最重要的是对“户”的理解和认定,不能简单将“户”认定为“室”,要充分理解“户”的两个特征以及当下所承载的具体功能,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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