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扣除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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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新规定对企业、社会、国家都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通过横向对比中外企业的捐赠状况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造成企业捐赠动力不足、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针对我国公益性捐赠与国外的差距,笔者提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希望通过税收政策的优化,进一步提高企业捐赠积极性,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所得税 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至今,社会责任运动蓬勃兴起,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现代意义的企业不应当只以营利为目的,而且要对环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的慈善责任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代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旧《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就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抵扣问题做了相关调整,本文结合近三年来企业的实际公益行为,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扣除对中国慈善事业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的积极意义
  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上限由原来“应纳税所得额的3%”变更为“利润总额的12%”。其中计算比例从3%提高为12%,而扣除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
  例如,假定甲企业(内资企业)2007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为400万元,该企业通过当地民政局向受灾贫困地区捐款100万元(当年实现扣除捐赠前利润500万元,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100万元),企业取得合法的支出凭证。
  根据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甲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捐赠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400+100) €?%=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准予扣除捐赠=500-15=485(万元)
  甲企业2007年度应纳所得税:485€?3%=160.05(万元)
  若甲企业在2008年进行完全相同的捐赠,其他条件不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捐赠扣除限额=利润总额€?2%=400€?2%=48(万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100-48=52(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0+52=452(万元)
  甲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452€?5%=113(万元)
  考虑到2007年和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同,下面消除税率差异来说明捐赠政策的影响。如果甲企业2007年适用25%税率,则2007年度甲企业应纳所得税为121.25(485€?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因扣除限额规定的调整使甲企业应纳所得税降低了8.25(121.25-113)万元。
  毋庸置疑,这一规定的变化对企业、政府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了深远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提高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降低捐赠成本,从而提高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虽然在扣除上限的参照标准上,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年度利润总额”,旧《企业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据专家测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仍有大幅度的上升。此外,通过施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按照1993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通常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而外资企业则可以全额扣除,从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可以避免内外有别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对内资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性的打击。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保证财政收入顺利实现。
  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占了很大的比重,允许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以牺牲国家的税收为代价的,如果对此不作一定的限制,那么企业可能进行巨额捐赠,由此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诚然,政府税收和公益性捐赠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两者在社会基础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慈善资金和财政支出在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上会不一致,慈善资金主要是对部分社会关注的焦点提供公共产品,如贫困、医疗、教育、自然灾害等,而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则更为宽广和全面,涉及到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一般认为财政收入的使用效率要高于公益性捐赠,这就是政府对公益性捐赠设置税前扣除比例的原因之一。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提高在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捐赠文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的利益,也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很多地方在发展社会事业上投资不足或无力投资,这就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本,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资本优势,从而使企业为社会事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公益性捐赠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被公认是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有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平等的作用。在汶川地震爆发的2008年,我国公益性捐赠总额达到1070.49亿元,可见,慈善捐赠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以上三方面的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新税法的改革应兼顾各方的利益,以达到综合效益最大化,这就需要在各方利益基础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为此,笔者通过对比中外企业的捐赠状况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现我国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仍存在一些缺陷。
  二、中外企业捐赠现状对比
  (一)捐赠驱动力对比——西方国家捐赠行为的主要动力来源于内部,我国企业捐赠主要迫于外在压力。
  从捐赠行为的主要驱动力来看,西方国家的捐赠自主性明显高于我国。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研究表明,国外许多企业在进行捐赠时都会从企业长远利益考虑,着眼于股东、债权人、客户等相关方的利益,此外,高层领导者的重视及企业战略规划都成为企业捐赠的重要驱动力。而国内企业的捐赠驱动力主要来自政府动员、媒体施压、社团劝募等外部驱动。内、外不同的捐赠驱动力反映国外企业和国内企业处于不同捐赠状态,其中,国外企业有着明确的捐赠动机,内部驱动占主导,是一种主动性捐赠;国内企业捐赠动机模糊,被动捐赠的行动更多。
  (二)捐赠规模对比——西方国家在捐赠的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上都超过我国。
  从绝对规模来看,2007年美国的公益性捐赠总额突破性地达到3063.9亿美元;而2007年,中国企业通过政府部门和慈善机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总额约在223亿人民币左右。从相对规模来看,2007年美国公益性捐赠总额占到当年GDP的2.2%,而该年中国公益性捐赠总额不到GDP的0.09%,美国超过中国24倍,如表1。
   表1 2007年中美慈善捐赠水平比较
  
  在新税法实施后的2008年,我国慈善捐赠总额达到1070亿元人民币,当年的慈善捐赠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356%,与2007年相比有了显著的提高。在2008年,美国捐赠总额达到3076.5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如表2。
   表2 2008年中美慈善捐赠水平比较
  
  从以上两年的横向比较可以看出,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慈善捐赠在绝对数和相对数的增长,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据2010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慈善蓝皮书》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巴西、印度、英国、美国的捐赠总额占GDP规模分别为0.01%、0.3%、0.6%、1.3%、2.2%,数据显示中国慈善捐赠规模最少,所占GDP比例最低,如图1。[4]
  
  图1 2009年各国捐赠总额占GDP的百分比
  从公益性捐赠的重要中介——慈善组织的数目来看,目前美国有超过100万个慈善组织,而截至2000年底中国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合起来只有约300个,即便考虑到近几年的发展,以及在中国一部分公益性捐赠是通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的,两者之间的差距仍是巨大的。
  (三)捐赠方向对比——西方国家策略性强,国内企业实用性强。
  
   图2 中外捐赠方向对比
  《中国企业家》近期对部分国内外企业的调查表明:在国外,有87.5%的企业选择“教育科研”为主要的捐赠方向,75%的选择“赈灾”方向,50%的选择“扶贫”方向。而在国内,各有84%的企业选择“扶贫”和“赈灾”作为捐赠的主要方向,80%的选择“教育科研”方向,52%的选择“体育文化”方向,如图2。可见,国外企业更倾向于“教育科研”方向的捐赠,国内企业则更倾向于“扶贫”“赈灾”方向。显然,国外企业利用了教育捐赠互动性强的特点,扩大了捐赠的影响面,体现了企业在公益性捐赠过程中的策略意识,这充分说明国外企业有强烈的“造血”意识,而国内企业则更多倾向于向社会“输血”。
  (四)捐赠效果对比——国内企业对捐赠效果评价稍低,续捐意愿低于外国企业。
  从整体上看国内外企业对于公益性捐赠效果的评价都比较高,但由于国内企业对捐赠的预期较高,因而对捐赠的效果评价稍低。调查表明:有4%的国内企业认为近几年的捐赠“完全没有达到目的”,而所有被调查的外国企业都认为达到了预期目的,在这之中,认为“完全达到目的”的比例为30%,国内企业则为20%。此外,国外的企业更注重对捐赠的筹划和管理,事后还会进行专门的效果评定,以决定是否继续捐赠,而国内企业在这方面重视不够。
  造成中外企业捐赠模式产生以上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历史传承和捐赠文化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企业捐赠意识的树立等。此外,我们不能否认政府这支“看得见的手”的相关调控手段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比如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完善等等。
  三、对新法中完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几项建议
  (一)扩大扣除比例并适当延长扣除期限。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公益性捐赠主要以限额扣除为主,我国企业所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其他国家相比,扣除比例略显偏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公司捐赠给公益慈善团体的扣除比例,可以达到该公司调整后毛所得的10%,并且,其余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5年内进行抵扣。英国企业向慈善团体的捐款可以从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德国企业的捐赠按捐赠方向的不同,其税前收入扣除比例为5%—10%,超过扣除限额部分还有可能在今后7年内摊销。
  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慈善捐赠还不踊跃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偏低,借鉴美英德国做法,在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税前扣除比例,对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企业捐赠行为,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捐赠积极性。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捐赠支出额,应被允许将超过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以后年度最长不宜超过5年,以鼓励企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年度,向社会提供较多的公益性捐赠。
  (二)进一步完善对实物捐赠、劳务捐赠的具体规定。
  企业在捐赠形式的选择上,可以采用货币捐赠或是实物捐赠,捐赠的形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企业选择实物捐赠在流转税方面会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会增加捐赠成本,但捐赠自产产品可以加速存货周转、降低库存,同时可以更好地宣传产品,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选择货币捐赠需要确保捐赠支出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及捐赠之后企业资金流转顺畅。可见,企业应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捐赠方式。但是到目前为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实物捐赠、劳务捐赠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的政策散见于各个条例之中,捐赠者要花大量的精力去研究税制规定甚至理解错误。有关实物和劳务的作价问题,新税法中也没有涉及,造成企业选择实物捐赠的障碍,新税法应在这方面给予明确的规定。
  (三)保留对部分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实行全额扣除的规定。
  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了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对符合规定程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对福利性及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等公益性捐赠和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等实行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办法。但是,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均没有相关的规定。
  对于是否延续旧法税前全额扣除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可能造成企业对税法规定理解上的混乱,另一方面也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形成制约。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具体,导致企业确认税前扣除金额难度大,不利于企业纳税筹划,因而新税法应明确全额扣除的规定,以免造成企业的误解。
  (四)对非营利性慈善公益组织的认定和管理更加规范化,扩大公益捐赠范围。
  在我国社会团体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区分清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组织,扩大享受捐赠优惠政策的公益性组织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的社会公益领域中存在大量民办非企业单位,它们并没有列入享受捐赠优惠政策之列,而公司的公益性捐赠对于这其中的许多组织及其所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资金来源和支持。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非营利性慈善公益组织的认定和管理以便扩大公益捐赠的范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健全配套税收政策,简化纳税手续。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基数是年度会计利润,年度会计利润一般要在次年年初才能核算出来,而企业的捐赠发生在该年度之内,在捐赠时捐赠者实际上对捐赠的限额没有确切的把握,因而不利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另外,捐赠后办理税前扣除涉及的证明资料、办理流程相当复杂,办理时间至少要两个月,这也为捐赠者在享受捐赠权益时增加了困难。新《企业所得税法》应该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简化纳税程序,保证企业享受捐赠优惠的权益。□
  (作者:任雨滴,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学院财务会计教育专业2008级本科生;吴佳玲,田东旭,华中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学院)
  
  参考文献:
  [1]李莉,梁栋.浅议公益捐赠的税收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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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丽霞.中西方慈善捐赠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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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罗静.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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