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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世界各国工业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在促进全球经济良好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业的兴起以及发展为各国经济的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环境污染问题随之而来,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其工业高水平的发展会产生很多危险废弃物,而为了使自身不受危险废弃物的侵害,发达国家采取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方法将具有危害性的废弃物转嫁到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等造成严重污染。本文主要分析了危险废物跨境转移及其处置的法律控制方法,并提出危险废物跨境转移法律责任的新思路。
关键词:危险废物;跨境转移与处置;法律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逐渐加快,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在促进经济全球化良好发展上做出了较为突出的贡献。工业的良好发展在促进各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危险废弃物,这些危险废物会对环境以及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一些工业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将危险废物转嫁到发展中国家是使其免受危险废物侵害的有效途径,但这样一来,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就会遭受污染,加之发展中国家环境治理的条件有限,导致这些危险废物无法根除,使当地人民深受其害。因此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及其处置的法律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应对的新思路是当前各个国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危险废物跨境转移概述
发达国家在进行工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本国对环境的保护有着较高的要求,所以相应的工业企业在环境治理上需要承担较大的压力,而环境治理成本的投入必然会导致工业生产的经济投入增加,其产品在国际中的竞争力就会受到影响。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发达国家将工业发展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到环境要求相对较低的地区,以此来使本国产生的环境污染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减少。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通常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转移形式,这种形式的转移主要通过生物迁徙来完成,危险废物生产区域内有着较为完全的生物圈和食物链,一旦这一区域的生物向其他区域进行迁徙,那么该区域的生态系统以及生态环境就会遭受到的损害。另一种转移形式则是通过人为行动来完成。世界各国经济和能源以及贸易等发展水平的不同使各个国家的差异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就导致“强者”在环境污染的转移上有着资源和经济上的优势,而“弱者”只能承受危险废物所带来的危害。
二、我国面临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现状
一方面,国外的危险废弃物常常会以利用他人许可证以及进口的名义将这些“洋垃圾”转嫁到我国,而我国一些为了获取暴利的不法分子也为这些危险废物的成功入境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还会以商业投资为由将能源消耗高、污染产生大的工业企业迁移至我国,在我国进行相关工业的生产以及发展,不但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到我国本土,还会大量的使用我国的资源以及能源,给我国环境的治理带来很多障碍。以往国家上也曾发生过将病人衣物以及注射器等医疗垃圾和废矿渣以及一些废弃家电转嫁到我国的的事件,对我国环境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三、国际上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法律控制
自《巴塞尔公约》形成后,每一次各个缔约国大会的召开都会对相应的实施原则做出优化,从而使各个国家达成共识并做到公平和公正。这一公约中的巴塞尔禁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能够通过强制手段对各个缔约国家跨境转嫁行为的非法行为约束和禁止,从而迫使经济发达国家将其自身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保留,以此来提升这些国家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实践能力,也能够起到有效限制危险废物产生的作用。同时,《巴塞尔公约》还能起到加强国家之间信息交流的作用。信息交流机制的成立主要是加强与其他国际机构的沟通与协调。然而,这一公约仍然会存在一定的不足,况且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也并没有因公约的存在与制约而得到控制或者消失,类似的危险废物转嫁事件仍然频频发生。因此,我们在肯定公约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约束的重要作用时也应该对其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考虑与研究。
四、危险废物跨境转移法律责任控制的新思路
1、发达国家应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新措施
发达国家在进行工业的快速发展时应进一步将清洁生产制度推广并使用,并且还应将危险废物处置制度等落到实处,使其实施过程具有有效性。与此同时,发达国家还应不断提升技术鉴别以及侦查水平和质量,并利用自身成熟的科学技术和充足的资源以及能源等来对危险废物进行严格处理与处置,以此来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发达国家对待危险废物往往是“国内严格监管、国外置之不理”的态度,针对这种情况,发达国家应积极履行其在国际环境协议中的义务与职能,对本国的危险废物出口商进行严格监管,坚决杜绝本国危险废物转嫁到其他国家情况的发生。发达国家是全球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主要实施者,也是此举的获益者,发达国家无论出于什么样的角度都应利用本国的经济以及科技等资源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从而使全球的环境免受危险废物的危害。
2、发展中国家应对危险廢物跨境转移的新措施
当前我国在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不断完善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然而,在制度以及调整上的先天不足仍然是较为明显的,像废物目录的不细致和废物种类细化不足以及名录与实际种类存在差异等问题都会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法律控制形成阻碍。因此,我国应不断完善并细化废物管理名录,同时还应使企业和执法部门以及海关等部门形成较为完整的链条,并不断优化执法部门的执法方式,使相应的执法行为能够有更加充足的执法依据,最终使其他国家向我国进行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非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保护我国环境和人民不会受到危险废物的危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实施不但会对转嫁目标地区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对当地人民的健康产生危害。我国作为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应对国际法律等进行详细研究,并促使发达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出口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同时应不断加强我国自身相关废物管理名录的完善与细化,还应不断优化相关执法行为,以此来使危险废物跨境转移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而使我国环境以及人民的健康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耿晨. 简评《巴塞尔公约》的国际废物贸易法律机制[J]. 华章,2014(8):101-102.
[2]孙萍. 论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控制——浅谈《巴塞尔公约》[J]. 法制与社会,2012(17):267-268.
[3]李琴,蔡木林,李敏,等.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J]. 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5,5(4):306-314.
[4]袁也,刘俊娇.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规制研究[J].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2):299-301.
作者简介
马茂妍,曲靖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环境管理工程师。
(作者单位:曲靖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关键词:危险废物;跨境转移与处置;法律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逐渐加快,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在促进经济全球化良好发展上做出了较为突出的贡献。工业的良好发展在促进各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危险废弃物,这些危险废物会对环境以及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一些工业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将危险废物转嫁到发展中国家是使其免受危险废物侵害的有效途径,但这样一来,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就会遭受污染,加之发展中国家环境治理的条件有限,导致这些危险废物无法根除,使当地人民深受其害。因此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及其处置的法律控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应对的新思路是当前各个国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危险废物跨境转移概述
发达国家在进行工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本国对环境的保护有着较高的要求,所以相应的工业企业在环境治理上需要承担较大的压力,而环境治理成本的投入必然会导致工业生产的经济投入增加,其产品在国际中的竞争力就会受到影响。在利益的驱使下,这些发达国家将工业发展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到环境要求相对较低的地区,以此来使本国产生的环境污染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减少。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通常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转移形式,这种形式的转移主要通过生物迁徙来完成,危险废物生产区域内有着较为完全的生物圈和食物链,一旦这一区域的生物向其他区域进行迁徙,那么该区域的生态系统以及生态环境就会遭受到的损害。另一种转移形式则是通过人为行动来完成。世界各国经济和能源以及贸易等发展水平的不同使各个国家的差异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就导致“强者”在环境污染的转移上有着资源和经济上的优势,而“弱者”只能承受危险废物所带来的危害。
二、我国面临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现状
一方面,国外的危险废弃物常常会以利用他人许可证以及进口的名义将这些“洋垃圾”转嫁到我国,而我国一些为了获取暴利的不法分子也为这些危险废物的成功入境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还会以商业投资为由将能源消耗高、污染产生大的工业企业迁移至我国,在我国进行相关工业的生产以及发展,不但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到我国本土,还会大量的使用我国的资源以及能源,给我国环境的治理带来很多障碍。以往国家上也曾发生过将病人衣物以及注射器等医疗垃圾和废矿渣以及一些废弃家电转嫁到我国的的事件,对我国环境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三、国际上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法律控制
自《巴塞尔公约》形成后,每一次各个缔约国大会的召开都会对相应的实施原则做出优化,从而使各个国家达成共识并做到公平和公正。这一公约中的巴塞尔禁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能够通过强制手段对各个缔约国家跨境转嫁行为的非法行为约束和禁止,从而迫使经济发达国家将其自身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保留,以此来提升这些国家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实践能力,也能够起到有效限制危险废物产生的作用。同时,《巴塞尔公约》还能起到加强国家之间信息交流的作用。信息交流机制的成立主要是加强与其他国际机构的沟通与协调。然而,这一公约仍然会存在一定的不足,况且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也并没有因公约的存在与制约而得到控制或者消失,类似的危险废物转嫁事件仍然频频发生。因此,我们在肯定公约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约束的重要作用时也应该对其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考虑与研究。
四、危险废物跨境转移法律责任控制的新思路
1、发达国家应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新措施
发达国家在进行工业的快速发展时应进一步将清洁生产制度推广并使用,并且还应将危险废物处置制度等落到实处,使其实施过程具有有效性。与此同时,发达国家还应不断提升技术鉴别以及侦查水平和质量,并利用自身成熟的科学技术和充足的资源以及能源等来对危险废物进行严格处理与处置,以此来降低危险废物处置所需要的经济成本。发达国家对待危险废物往往是“国内严格监管、国外置之不理”的态度,针对这种情况,发达国家应积极履行其在国际环境协议中的义务与职能,对本国的危险废物出口商进行严格监管,坚决杜绝本国危险废物转嫁到其他国家情况的发生。发达国家是全球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主要实施者,也是此举的获益者,发达国家无论出于什么样的角度都应利用本国的经济以及科技等资源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从而使全球的环境免受危险废物的危害。
2、发展中国家应对危险廢物跨境转移的新措施
当前我国在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不断完善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然而,在制度以及调整上的先天不足仍然是较为明显的,像废物目录的不细致和废物种类细化不足以及名录与实际种类存在差异等问题都会对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法律控制形成阻碍。因此,我国应不断完善并细化废物管理名录,同时还应使企业和执法部门以及海关等部门形成较为完整的链条,并不断优化执法部门的执法方式,使相应的执法行为能够有更加充足的执法依据,最终使其他国家向我国进行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非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保护我国环境和人民不会受到危险废物的危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实施不但会对转嫁目标地区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对当地人民的健康产生危害。我国作为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应对国际法律等进行详细研究,并促使发达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出口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同时应不断加强我国自身相关废物管理名录的完善与细化,还应不断优化相关执法行为,以此来使危险废物跨境转移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而使我国环境以及人民的健康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耿晨. 简评《巴塞尔公约》的国际废物贸易法律机制[J]. 华章,2014(8):101-102.
[2]孙萍. 论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控制——浅谈《巴塞尔公约》[J]. 法制与社会,2012(17):267-268.
[3]李琴,蔡木林,李敏,等. 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状及建议[J]. 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5,5(4):306-314.
[4]袁也,刘俊娇.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规制研究[J].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2):299-301.
作者简介
马茂妍,曲靖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环境管理工程师。
(作者单位:曲靖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