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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剧术与版权保护,一般认为,版权保护是和印刷术的发明密切相关的。在此之前,图书贸易非常有限,版权观念在这种贸易中毫无意义,也没有它赖以产生的前提和条件。其间,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受到道义的谴责,而无法律的制裁。这段时间没有制定法律确认对作品权利的实际原由被认为是,任何盗版者都将不得不支付和其他出版者同样多的资金来购买和维持用于侵权的手抄奴隶,让其抄写那些正在被销售的图书。“因此,盗版者很沮丧,因为他们不能像比较好的传媒那样低投入高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