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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依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现实需要,一方面就《商标法》和现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予以补充.如重新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意图等: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问题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如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冲突问题的解决方式、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规定等。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方面,《解释》规定可以说均属于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