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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的实践中,各国存在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与财产权保护模式是通过实体性权利提供保护的,但前者在法律适用中面临着难以摆脱的困境,后者则体现出较强的适用性及有效性。仿冒之诉保护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中不存在关于人格标识要素的实体性权利,在法律保护方面具有各自的局限。真实人物形象商品化权宜通过财产权性质的实体权利予以保护,同时应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