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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执法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周口市质监行政执法形成了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但还存在人员素质低;超脱性无法实现;权力制衡机制尚不完善等困境。走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困境,出路在于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合理运用统一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困境;出路
1.问题的提出
行政执法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质监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要求,紧密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质量振兴扎实工作,在促进质量整体水平提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应对一系列突发事件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困难,亟待完善和提高。
2.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困境
2.1人员素质难以适应质监行政执法
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因此作为一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一专多能,既要熟知质监行政管理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办公设备,监管新的领域,但目前我们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离上述要求尚有差距。主要表现:一是基层干部学习培训条件差;二是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因为学习不够,造成基本功不扎实,遇有复杂的案件往往不能胜任,大量精力放在易操作、标的额大的案件上,加之执行效果不佳,执法难以形成震慑力。
2.2超脱性无法实现
质监行政执法工作要求质监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很强的超脱性才能保证严肃、公正执法,但现行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手段却使质监部门难以超脱起来。一是无法超脱地方利益。一般情况下不敢得罪地方,当然不易超脱地方而独立执法。二是执法时无法超脱公安、法院。质监部门的许多行政处罚因执法权限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法。这样就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协调公安和法院,有时就可能以牺牲我们维护的国家利益为代价,日常工作中也不敢轻易得罪为违反质监法律法规分子讲情的的公安、法院人员。其结果是执行工作难以到位,影响质监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执行。
2.3权力制衡机制尚不完善
违法行为的发生多种多样,质监行政执法点多面广,查处违法违章工作是家常便饭。但案情发现多集中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手中,瞒案不报、私下处理、敲诈勒索现象也夹杂其中,数量虽少,影响却大。虽然目前我们的办案工作采用了调查、核审、审批三权分离的方式,但仍有部分案件在第一关就已干涸,后边的监督机制只能是形同虚设;定案时,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及家属频繁接触也容易对执法公正产生影响。这里的根本问题就是权力缺乏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对办案过程的监督缺乏具体规定。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膨胀,但监督太过则会导致职能弱化。
3.走出质监行政执法的困境的出路
3.1优化执法环境
地方政府首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长远发展观念,打破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地方政府的支持是质监部门顺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同时,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因此,质监部门在开展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态度,多向政府汇报,多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获得支持和配合。还要注意加强舆论宣传,寻求社会理解,要重点解决暴力抗法的应对、解决办案手段的不足、解决案件的有效执行,为执法工作减轻阻力,排除干扰并提供有力保障,营造良好的质监执法环境。
3.2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质量技术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提高质监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提高质监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首先要通过培训、考试、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在熟练掌握质监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熟悉法学基本理论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做到能正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有的放矢地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办案技巧和调查取证能力。其次是要吸纳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纪律性强、特别能吃苦、有无私奉献精神、真正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监督,虚心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办案实效,认真做好质监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打造一支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质监行政执法队伍。
3.3合理运用统一自由裁量权
质监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简便易行而又合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程序和裁量规则,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做到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一定时间内的统一,只有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和效率,维护质监部门的执法威信和权威。
【关键词】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困境;出路
1.问题的提出
行政执法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近几年来,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市质监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要求,紧密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质量振兴扎实工作,在促进质量整体水平提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应对一系列突发事件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困难,亟待完善和提高。
2.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困境
2.1人员素质难以适应质监行政执法
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政策性,因此作为一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一专多能,既要熟知质监行政管理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手段、办公设备,监管新的领域,但目前我们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离上述要求尚有差距。主要表现:一是基层干部学习培训条件差;二是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因为学习不够,造成基本功不扎实,遇有复杂的案件往往不能胜任,大量精力放在易操作、标的额大的案件上,加之执行效果不佳,执法难以形成震慑力。
2.2超脱性无法实现
质监行政执法工作要求质监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很强的超脱性才能保证严肃、公正执法,但现行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手段却使质监部门难以超脱起来。一是无法超脱地方利益。一般情况下不敢得罪地方,当然不易超脱地方而独立执法。二是执法时无法超脱公安、法院。质监部门的许多行政处罚因执法权限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法。这样就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协调公安和法院,有时就可能以牺牲我们维护的国家利益为代价,日常工作中也不敢轻易得罪为违反质监法律法规分子讲情的的公安、法院人员。其结果是执行工作难以到位,影响质监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执行。
2.3权力制衡机制尚不完善
违法行为的发生多种多样,质监行政执法点多面广,查处违法违章工作是家常便饭。但案情发现多集中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手中,瞒案不报、私下处理、敲诈勒索现象也夹杂其中,数量虽少,影响却大。虽然目前我们的办案工作采用了调查、核审、审批三权分离的方式,但仍有部分案件在第一关就已干涸,后边的监督机制只能是形同虚设;定案时,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及家属频繁接触也容易对执法公正产生影响。这里的根本问题就是权力缺乏监督,纪检监察机构对办案过程的监督缺乏具体规定。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膨胀,但监督太过则会导致职能弱化。
3.走出质监行政执法的困境的出路
3.1优化执法环境
地方政府首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长远发展观念,打破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地方政府的支持是质监部门顺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同时,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因此,质监部门在开展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态度,多向政府汇报,多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获得支持和配合。还要注意加强舆论宣传,寻求社会理解,要重点解决暴力抗法的应对、解决办案手段的不足、解决案件的有效执行,为执法工作减轻阻力,排除干扰并提供有力保障,营造良好的质监执法环境。
3.2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质量技术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提高质监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提高质监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首先要通过培训、考试、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在熟练掌握质监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熟悉法学基本理论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做到能正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有的放矢地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办案技巧和调查取证能力。其次是要吸纳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纪律性强、特别能吃苦、有无私奉献精神、真正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监督,虚心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办案实效,认真做好质监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打造一支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质监行政执法队伍。
3.3合理运用统一自由裁量权
质监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简便易行而又合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程序和裁量规则,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做到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一定时间内的统一,只有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和效率,维护质监部门的执法威信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