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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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数量大增,随之引发的众多财产纠纷和社会矛盾也越发凸显,而法律的欠缺使非婚同居双方利益无法得到及时地保护。本文从非婚同居的概念及原因入手,解析其与事实婚姻的区别,讨论了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试图从现有的法律中找寻可适用的规范,并提出解决我国非婚同居关系财产纠纷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非婚同居;解除;财产分割
  1.非婚同居概述
  非婚同居双方不愿意进行结婚登记,原因多种多样,比如恐婚、逃避婚姻义务等,有些老年人为了不给子女造成麻烦,往往会选择非婚同居,不管原因是什么,究其到底也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当大部分人思维观念转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种生活方式时,意味着其获得了社会一定程度的认可,法律也应该随之更新,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非婚同居从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非婚同居涵盖全部的同居种类,包括亲属之间的家庭式同居、非亲属式的合租、同性恋之间的同居、婚外情同居、双方均无配偶的异性恋同居等等。狭义的非婚同居仅指双方均无配偶的异性恋之间,比较长期的,且未经有关部门登记的生活共同体关系。本文讨论的非婚同居是狭义上的概念。
  1.1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首先在主体上,双方主体非同性,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缔结婚姻关系,这样就与违法同居区别开来。
  其次在主观上,双方自愿像夫妻一样一起生活,但并没有要缔结婚姻的合意,自然也没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故区别与合法的婚姻关系。
  最后在时间上,同居行为持续时间长,具有稳定性,这就与一夜情、多夜情和通奸等临时的、短暂的性关系区别开来。
  1.2 非婚同居相关法律规定
  在现行非婚同居相关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从其他规定上来推知立法者的态度及司法处理的实践原则。例如1989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十一条中写的都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3]”,可知法律态度否定。到2004年《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新法条中没有了”非法”二字,态度转为中立。但非婚同居本身仍旧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只有其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纳入了司法受理的范围。
  1.3 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分
  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状态,乍看之下跟非婚同居很相似,但是两者法律关系不同,适用法律不相同,处理的结果也不相同。因此明确区分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解决财产纠纷的关键[2]。
  1.3.1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现象是存在于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以前的,它的构成要件区别与非婚同居,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双方要有缔结婚姻的合意。其次,事实婚姻经过亲朋好友的共同见证,然后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而非婚同居并不要求公开,也不要求其他人统一看法。最后,事实婚姻要求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1.3.2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中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5]。”事实婚姻作为历史遗留问题,1994年2月1日是其与非婚同居区分的一个方面。就是说这个时间点以前就存在的同居关系,因为还没有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不能办理登记,所涉及的纠纷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适用婚姻法处理;这个时间点以后存在的同居关系,案件受理前未补办登记的,一律按照非婚同居来处理。所以现实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往往是1994年2月1号以前就存在的同居关系,才会涉及到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分。
  2.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笔者认为,构成非婚同居财产应该是在非婚同居期间获得的,包括原始取得,但不包括继受取得。这一点与合法婚姻区别,原因在于继受取得依附于身份关系,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应该基于身份,而非婚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没有合法身份。
  2.1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
  參照1989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3]。”而一般共有财产制度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司法实践中选择哪一种往往不统一。
  婚姻中的财产分割与继承具有身份性,即先有了婚姻关系,才会有相应的法定权利义务,继而产生财产关系。但非婚同居关系没有法律身份,也不存在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没有法定继承,财产也不按照法定分割。然而非婚同居也不是商业活动,双方还往往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如果按照合伙关系来处理,不能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故也不能按照合伙关系的财产分割规则。
  2.2 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双方分手,非婚同居关系人为解除,面对财产分割,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其次协商,最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对于共同财产,笔者认为,选择按照夫妻关系的共同共有来分割相比较按照合伙关系的按份共有分割,前者更合适些,原因在于非婚同居虽然不是婚姻关系,但其具备婚姻生活内容,共同承担风险,有婚姻关系的实质。但同时,如果将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完全等同于婚姻关系来处理,将不利于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推广实施,婚姻法的相关法条也将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可以在分割费用方面引入商业做法,收取分割财产一定比例的费用,或者收取类似破产清算费用,双方共同承担,这样提高非婚同居财产分割的成本,从而促使同居双方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另外,财产分配应该加大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例如,女方因怀孕、流产、分娩等产生疾患的,男方应当给予补偿;若在同居期间因一方的缘故,造成另一方身心疾病的,有责任一方也应当给予补偿。
  2.3 非婚同居关系自然解除时的遗产继承问题
  一方当事人死亡,應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非婚同居关系自然解除。根据法定继承,合法身份是继承权的前提,非婚同居配偶没有法律赋予的合法身份地位,不能当然取得继承权,死亡一方的财产只能由其子女或者近亲属继承。
  虽然如此,但法律还是提供了其他救济途径,《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4]。”依据此条文,非婚同居当事人生前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来实现对另一方利益的保护。如果生前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4]。”据此可酌情分得遗产权。然而在当前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单纯依靠上述法律救济途径,毕竟效果是有限的。
  2.4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债务清偿
  债务清偿关系到财产的分割,明确债务清偿责任,是财产合理分割的前提,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3]。”可以理解为共同生产生活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只为个人生活消费使用的债务由个人承担,这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婚同居并没有相应准确的适用条文,刚刚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这一方面的立法依然是空白的。但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合理存在的生活方式,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应依法处理。因此我们还是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准确规范这一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双方虽不是夫妻关系,却有夫妻关系的实质,与合法婚姻关系不完全相同,但也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缺少一个婚姻登记,而登记并不是一个许可,只是一个确认而已,因而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相关立法,应该更接近于合法婚姻财产关系,但同时也应该有所区别,否则不利于登记婚姻的推广。
  参考文献
  [1]贺波,论非婚同居财产法律关系[J].市场周刊,2016(1).
  [2]路子颍,非婚问题的认定及其与事实婚姻的区分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9).
  [3]https://baike.baidu.com/item/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4449771?fr=aladdin.2019年12月26日最后访问.
  [4]https://baike.baidu.com/item/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336055?fromtitle=继承法&fromid=10599415&fr=aladdin.2019年12月26日最后访问.
  [5]https://baike.baidu.com/item/婚姻法解释一/1789580?fr=aladdin.2019年12月26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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