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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2月1日,美国一位叫罗莎·帕克斯的中年黑人妇女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时,在车内灰色地带的座位上坐下。当时的美国南方还在实行种族隔离政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交车上必须严格区分白人区和黑人区。车上有一个灰色区作为过渡空间,灰色区的座位优先给白人使用。当帕克斯坐下时,后面又上来了白人。她不愿意起身给白人让座,从而被控告违法,并被处以14美元的罚款。
美国黑人的愤怒之火终于再也无法压抑地爆发了。在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的领导下,黑人以及有良知和教养的白人克服一切困难,坚持反种族隔离制度的斗争。他们不仅在南方各州进行抵制,还向华盛顿进军。在华盛顿,马丁·路德·金发表了那篇著名的演说《我有一个梦想》。尽管遭到镇压,金也为此献出了生命,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终因这次民权运动的冲击而崩溃。1956年11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在公共汽车上实行种族隔离,即为违反宪法”。
法律具有强制性,它要限制人们的行动,让人们不能为所欲为。它必须用暴力迫使人们不得违反它的规则,否则它就没有任何权威和力量。但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一个秩序,它是通过限制人们的行动来追求正义,保障人们能行使由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法律的立法意图不能违反宪法的意志,严格来讲它只是宪法意志下的一个产物。因此,一种法律只要违反宪法,就是无效的。罗莎·帕克斯的行为看起来的确是违法了,但她违犯的只是一条没有正义支撑的法律规则,而并没有违犯法律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她的违法行为本身并不是藐视法律,而恰恰是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因为她遵守这条法律就等于承认一部分人天生就可以凌驾于另一部分人的权利之上,而这是宪法所明确反对的。
但这样也不意味着人们就可以用暴力来对抗恶法,除非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为用暴力对抗一条恶法,以暴易暴,毕竟也不符合法律原则,在很多时候它会和这条恶法一样,导致对以正义为特征的法律原则的藐视。一般来说,当一条恶法存在时,人们最好以非暴力的方式抵制它,并想尽办法废除它。在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曾经发生过“公民不服从运动”,即以和平方式故意违犯那些恶法。这样做的目的是提请整个社会的注意,通过法律程序修改或废除这些恶法。
法律与政治、道德联系紧密,它们甚至是一个复杂的整体。人们经常说“恶法非法”,这并不仅仅是从法律本身来作判断,而是从政治、道德的角度来对一条法律的性质进行判定,也就是说,从它是否具有政治、道德卜的“合法性”来进行判定。而这种“合法性”就是必须体现正义。一条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是因为它不仅仅是它所规定的那些内容,还存于它要体现背后的政治和道德背景。
在现代社会,宪法从政治的高度规范了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明确了人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所允诺给政治其同体内的任一成员的权利优先于具体法律的任何规定,因此任何一种剥夺人的权利或让公民之间出现权利不平等的法律都因其违宪而没有合法性。上面所举例子中的种族隔离法规最终被废除,理由就在这里。
而从另一方面看,法律南道德演变而来。它只是把道德的规则加以强制化而用暴力维护。但不管它如何演变,它都植根于道德所具有的正义直觉中。缺乏道德上的合法性的法律将只是一种冷冰冰的没有人性的规则体系,而毫无正义可言,人们不会对它抱以尊敬。当法律规则和正义看起来互相矛盾的时候,法律必须权衡所有有关的原则,而不应该机械地服从法律规则。比方说,在公车上,白人以“我是在服从法律”来要求黑人让座是站不住脚的。
当一种法律明显没有道德上的合法性支持时,对它的执行是维护正义还是在扼杀正义?执行法律的人是值得赞赏的法律卫士还是凶手?这里有一个判例:
1945年,在二战快要结束的时候,纳粹德国的一名盖世太保仍忠实地执行消灭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的紧急法令。某天,他得到消息,一对德国夫妇住家里藏匿了一名犹太人,便带人去缉拿。他见丈夫从后门逃出,便拔枪将他打死。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几年后,被打死丈夫的妻子控告这位盖世太保犯有故意杀人罪。但在法庭上,这位盖世太保为自己辩护说只是在执行当时的法律,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法庭驳斥了这位盖世太保的辩解。法官认为,一条法律如果不是在维护正义而恰恰是在扼杀正义,它就会堕落成一条强盗规则——这条强盗规则并不因为它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和由国家暴力执行就具有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尊严。果真如此,没有合法性的紧急法令没有给那位盖世太保以豁免权。不管人们关于“正义”的理解如何分歧,他所执行的那条法律都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去执行它。因此,这条法令的存在并不能成为这位盖世太保为自己的罪行开脱的理由。
编辑/姚 晟
美国黑人的愤怒之火终于再也无法压抑地爆发了。在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的领导下,黑人以及有良知和教养的白人克服一切困难,坚持反种族隔离制度的斗争。他们不仅在南方各州进行抵制,还向华盛顿进军。在华盛顿,马丁·路德·金发表了那篇著名的演说《我有一个梦想》。尽管遭到镇压,金也为此献出了生命,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终因这次民权运动的冲击而崩溃。1956年11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在公共汽车上实行种族隔离,即为违反宪法”。
法律具有强制性,它要限制人们的行动,让人们不能为所欲为。它必须用暴力迫使人们不得违反它的规则,否则它就没有任何权威和力量。但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一个秩序,它是通过限制人们的行动来追求正义,保障人们能行使由宪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法律的立法意图不能违反宪法的意志,严格来讲它只是宪法意志下的一个产物。因此,一种法律只要违反宪法,就是无效的。罗莎·帕克斯的行为看起来的确是违法了,但她违犯的只是一条没有正义支撑的法律规则,而并没有违犯法律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她的违法行为本身并不是藐视法律,而恰恰是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因为她遵守这条法律就等于承认一部分人天生就可以凌驾于另一部分人的权利之上,而这是宪法所明确反对的。
但这样也不意味着人们就可以用暴力来对抗恶法,除非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为用暴力对抗一条恶法,以暴易暴,毕竟也不符合法律原则,在很多时候它会和这条恶法一样,导致对以正义为特征的法律原则的藐视。一般来说,当一条恶法存在时,人们最好以非暴力的方式抵制它,并想尽办法废除它。在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曾经发生过“公民不服从运动”,即以和平方式故意违犯那些恶法。这样做的目的是提请整个社会的注意,通过法律程序修改或废除这些恶法。
法律与政治、道德联系紧密,它们甚至是一个复杂的整体。人们经常说“恶法非法”,这并不仅仅是从法律本身来作判断,而是从政治、道德的角度来对一条法律的性质进行判定,也就是说,从它是否具有政治、道德卜的“合法性”来进行判定。而这种“合法性”就是必须体现正义。一条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是因为它不仅仅是它所规定的那些内容,还存于它要体现背后的政治和道德背景。
在现代社会,宪法从政治的高度规范了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明确了人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所允诺给政治其同体内的任一成员的权利优先于具体法律的任何规定,因此任何一种剥夺人的权利或让公民之间出现权利不平等的法律都因其违宪而没有合法性。上面所举例子中的种族隔离法规最终被废除,理由就在这里。
而从另一方面看,法律南道德演变而来。它只是把道德的规则加以强制化而用暴力维护。但不管它如何演变,它都植根于道德所具有的正义直觉中。缺乏道德上的合法性的法律将只是一种冷冰冰的没有人性的规则体系,而毫无正义可言,人们不会对它抱以尊敬。当法律规则和正义看起来互相矛盾的时候,法律必须权衡所有有关的原则,而不应该机械地服从法律规则。比方说,在公车上,白人以“我是在服从法律”来要求黑人让座是站不住脚的。
当一种法律明显没有道德上的合法性支持时,对它的执行是维护正义还是在扼杀正义?执行法律的人是值得赞赏的法律卫士还是凶手?这里有一个判例:
1945年,在二战快要结束的时候,纳粹德国的一名盖世太保仍忠实地执行消灭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的紧急法令。某天,他得到消息,一对德国夫妇住家里藏匿了一名犹太人,便带人去缉拿。他见丈夫从后门逃出,便拔枪将他打死。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几年后,被打死丈夫的妻子控告这位盖世太保犯有故意杀人罪。但在法庭上,这位盖世太保为自己辩护说只是在执行当时的法律,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法庭驳斥了这位盖世太保的辩解。法官认为,一条法律如果不是在维护正义而恰恰是在扼杀正义,它就会堕落成一条强盗规则——这条强盗规则并不因为它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和由国家暴力执行就具有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尊严。果真如此,没有合法性的紧急法令没有给那位盖世太保以豁免权。不管人们关于“正义”的理解如何分歧,他所执行的那条法律都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去执行它。因此,这条法令的存在并不能成为这位盖世太保为自己的罪行开脱的理由。
编辑/姚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