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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是指经市场登记注册,若干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以下简称市场)。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兴建、管理市场以及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币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