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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7年3月31日,某市城东信用社与嘉茂石油公司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嘉茂石油公司向某市城东信用社借款36万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3月31日至1998年3月31日,借款月利率11.26%,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某县纺织厂在合同保证人一栏及《保证人认可复函》上盖章,保证对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