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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权利作为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诠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一个实质性要素,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明程度、法律等因素影响权利的实现。权利的实现途径应是从应然权利过渡法定权利,而后从法定权利走向现实权利,最后从现实权利回归到应有权利。
关键词 权利实现 因素 途径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理想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实现我们的权利。
一、权利实现的原因及意义
首先,我们应该明白权利的内涵,笔者通过考察法学家们对权利的诠释,发现无论学者们从何种角度来定义权利,都是万变不离其宗而紧紧围绕权利的内核——利益和自由以及与权利最紧密关联的权力来展开讨论。
(一)从表层意义讲,权利的实现是利益的实现。
权利表现了一定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正是利益推动着人们去追求,实现权利。一方面,人具有自然属性,人为了生存而产生的各种需要以及由此所表现出来的利益追求就成为权利的动力之源。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属性,人们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而把彼此各不相同的人们联合起来的是利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利益关系。总之,权利的实现实际上也就是利益的实现。
(二)从深层意义上讲,权利的实现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展的需要。
我们知道权利是在与权力的冲突与融合当中发展起来的。具体来讲,权利与权力的融合是因为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正如所言,“政治、权力或执政者都是实现人权保障的手段,他们的存在被认为是以满足目的为限。” 但我们始终不要忘记权力的恶性,阿克顿 (Act on)对此作出提醒:“权力趋于腐败,而且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对权力进行合理的限制是保障权利和自由的最好方式,因此这种限制应该来自于权利,即通过权利的设定、扩展与实现,对无限制地行使权力的做法设置障碍,以维持一定的社会均衡来保障权利的存在及实现。
二、权利实现的相关因素
人总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下开展其活动,人的权利的实现也必将在这些因素的关联中予以实践。
(一)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制约着权利实现的程度。
权利作为人的利益和自由的体现,它的存在和发展必定以特定社会经济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为基本前提。在经济落后的地区,人们为温饱而挣扎,为日常生计而奔波,连一些最基本的权利都难以保障,经济发达地区,人们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高薪聘请律师,咨询法学专家等方式穷尽法律所能提供的一切手段来实现权利,这是物质发展水平对权利实现的影响的最生动写照。
(二)政治文明的程度与权利的实现。
在当代,政治文明已經成为一种普遍承认的政治价值,实现政治文明已成为世界之潮流。无论政治文明的确切含义如何,评价的标准怎样。其核心都在于民主政治 ,而民主政治之要义则在于政治决定于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制度是人存在和发展的手段,是人的自由产物,这里,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仅有权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而且有权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业,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真缔在于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和对个人权利实现提供保障。
(三)法律与权利的实现。
在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公民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公民权利的制度化、 法律化被看作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环节。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与立法密不可分,要实现权利与自由就要有保障权利与自由的立法,用法律来规定、承认人的权利与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压制而在于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与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iv
三、权利实现的途径
通过对权利实现的意义和相关因素的分析可知,权利的实现除了改善权利实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外,还必须从权利的内部及相关联的其他方面予以解析。
(一)从应然权利过渡到法定权利——权利实现的奠基石。
应然权利可以理解为是理念上的权利。权利理念的高度就是应有权利的深度,权利理念的张扬和落实就是逐步实现应有权利的历史进程。由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这是第一步,也是伟大而艰难的一步。马克思就认为,要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承认普遍的公民权利,就必须实行人民主权的立法制度,实现民主制,只有在宪法民主制的框架下,权利实现的第一步才是真实的进步,而非虚伪的幻影。
(二)从法定权利走向现实权利——权利实现的核心。
法定权利仅仅架构了权利实现的制度化框架,它仅仅是一种宏伟的设计,稍不留神就会变为美丽的空谈。法律权利不能仅仅写在纸面,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现实中得到体现。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归宿,是法制设计走向社会落实的标志性说明。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跃迁其实反映了权利内在限制的原理和需要。
(三)从现实权利回归到应有权利——权利实现的升华。
在现实权利之后还有一个权利实现的关键阶段,那就是由现实权利再到应有权利的升华,因为现实权利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就表明了权利的实现。这表面上看是个简单的循环回归,但此时的应有权利已非当初作为权利实现基点的应有权利。它是一种更明确、 更坚定、更务实、更精准的人权诉求。□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注释: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 82,281.
杉原泰雄.吕昶等译.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人民出版社,1972. 32,35,71.
关键词 权利实现 因素 途径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在我们这个时代,让更多的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理想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权利,实现我们的权利。
一、权利实现的原因及意义
首先,我们应该明白权利的内涵,笔者通过考察法学家们对权利的诠释,发现无论学者们从何种角度来定义权利,都是万变不离其宗而紧紧围绕权利的内核——利益和自由以及与权利最紧密关联的权力来展开讨论。
(一)从表层意义讲,权利的实现是利益的实现。
权利表现了一定的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正是利益推动着人们去追求,实现权利。一方面,人具有自然属性,人为了生存而产生的各种需要以及由此所表现出来的利益追求就成为权利的动力之源。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属性,人们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而把彼此各不相同的人们联合起来的是利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利益关系。总之,权利的实现实际上也就是利益的实现。
(二)从深层意义上讲,权利的实现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展的需要。
我们知道权利是在与权力的冲突与融合当中发展起来的。具体来讲,权利与权力的融合是因为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力量,正如所言,“政治、权力或执政者都是实现人权保障的手段,他们的存在被认为是以满足目的为限。” 但我们始终不要忘记权力的恶性,阿克顿 (Act on)对此作出提醒:“权力趋于腐败,而且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对权力进行合理的限制是保障权利和自由的最好方式,因此这种限制应该来自于权利,即通过权利的设定、扩展与实现,对无限制地行使权力的做法设置障碍,以维持一定的社会均衡来保障权利的存在及实现。
二、权利实现的相关因素
人总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下开展其活动,人的权利的实现也必将在这些因素的关联中予以实践。
(一)经济发展水平从根本上制约着权利实现的程度。
权利作为人的利益和自由的体现,它的存在和发展必定以特定社会经济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为基本前提。在经济落后的地区,人们为温饱而挣扎,为日常生计而奔波,连一些最基本的权利都难以保障,经济发达地区,人们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高薪聘请律师,咨询法学专家等方式穷尽法律所能提供的一切手段来实现权利,这是物质发展水平对权利实现的影响的最生动写照。
(二)政治文明的程度与权利的实现。
在当代,政治文明已經成为一种普遍承认的政治价值,实现政治文明已成为世界之潮流。无论政治文明的确切含义如何,评价的标准怎样。其核心都在于民主政治 ,而民主政治之要义则在于政治决定于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制度是人存在和发展的手段,是人的自由产物,这里,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仅有权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而且有权管理社会、经济、文化事业,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真缔在于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和对个人权利实现提供保障。
(三)法律与权利的实现。
在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公民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公民权利的制度化、 法律化被看作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环节。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与立法密不可分,要实现权利与自由就要有保障权利与自由的立法,用法律来规定、承认人的权利与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压制而在于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与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iv
三、权利实现的途径
通过对权利实现的意义和相关因素的分析可知,权利的实现除了改善权利实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环境外,还必须从权利的内部及相关联的其他方面予以解析。
(一)从应然权利过渡到法定权利——权利实现的奠基石。
应然权利可以理解为是理念上的权利。权利理念的高度就是应有权利的深度,权利理念的张扬和落实就是逐步实现应有权利的历史进程。由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这是第一步,也是伟大而艰难的一步。马克思就认为,要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承认普遍的公民权利,就必须实行人民主权的立法制度,实现民主制,只有在宪法民主制的框架下,权利实现的第一步才是真实的进步,而非虚伪的幻影。
(二)从法定权利走向现实权利——权利实现的核心。
法定权利仅仅架构了权利实现的制度化框架,它仅仅是一种宏伟的设计,稍不留神就会变为美丽的空谈。法律权利不能仅仅写在纸面,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现实中得到体现。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归宿,是法制设计走向社会落实的标志性说明。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跃迁其实反映了权利内在限制的原理和需要。
(三)从现实权利回归到应有权利——权利实现的升华。
在现实权利之后还有一个权利实现的关键阶段,那就是由现实权利再到应有权利的升华,因为现实权利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就表明了权利的实现。这表面上看是个简单的循环回归,但此时的应有权利已非当初作为权利实现基点的应有权利。它是一种更明确、 更坚定、更务实、更精准的人权诉求。□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注释: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 82,281.
杉原泰雄.吕昶等译.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人民出版社,1972. 32,3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