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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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国家即法治下的民主国家,最重要的是约束政府权力以保护人权。法治国家源于西方法治精神。法治是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既要反映人类的美好追求,同时也体现着人权保障的实践要求。法治(Rule of Law)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强调的是通过法律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法治通常可以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所谓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侧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所谓实质意义的法治则更注重“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一、西方法治精神发展基于人权保障
  法治是历史的概念,时代的变迁不断赋予法治新的内涵。近代以来,法治所体现出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价值功能,成为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
  西方思想史中的法治精神源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柏拉图在他的“贤人政治”的理想国方案失败之后,在自己的晚期著作中将法律称为“第二位最好的”,强调树立法律权威和官吏守法。亚里士多德总结了希腊各城邦不同政体下法律实施的情况,得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结论,并指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以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法治国家理念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文本中“法治国家”规范的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3期。]西塞罗认为,人的行为要受到约束,国家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国家管理方面,要依法治国,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全体公民包括执政官在内,在法律面前应一律平等。法律是高于一切权威的权威。
  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法治传统遭到阻碍。但在一海之隔的英国却不同。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为王权的范围立下了界限,确立了个人应享有的人身权利和民事权利,表明国王也要受法律的约束,被认为是贵族们试用法律约束王权的努力。中世纪后,欧洲大陆宗教改革推进文艺复兴,杰出的思想家们揭露教会黑暗和教皇专权,抨击世俗专制和人治,法治精神得到进一步弘扬。
  进入近代,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国家观念使得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并与民主、宪政等思想一起成为资产阶级争取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从格老秀斯、伏尔泰到卢梭和康德系统形成的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从博丹、洛克到孟德斯鸠和杰佛逊,逐步确立的三权分立思想,积极探索通过分权实现人权保障,促使西方法治精神体系的完整确立。
  在当代,法治已经成为全球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而保护人权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原则的推动力。无论是当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新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还是其他当代各种法律思潮都不同程度地主张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都应体现法治原则,切实保障公民各种合法权利。
  通过梳理西方法治理论发展,我们不难发现,现代法治的内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保护每个人在国家里和平地、安全地、尽情地享受人权。
  二、建设法治国家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虽然西方法治精神源远流长,但从历史上看,法治国家出现于近现代社会,而且仅在少数国家并在一定时期实行法治。[参见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但是现代以来,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不断践行法治精神,努力朝着法治国家的方向迈进。
  现代法治国家以限制权力为出发点,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人权是法治的根源和依据,而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
  人权是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近现代社会中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基本权利,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也因为它们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治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奠定了现代法治的价值正当性的基础。
  尊重和保护人权,必须实行法治。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成为法定权利,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进而成为公民能够真正享受到的实有权利。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制度必须是一整套充分而完备的体系,除了要有各种具体的法律和制度,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更要有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任何机构都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没有法治,民主、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法治国家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合理的分工,使不同国家权力之间建立相互均衡和制约机制。现代宪法体系中的权力分立的功能并不仅仅消极地限制国家权力,而是积极、主动地对国家权力职能进行分工,明确其职责范围和程序。作为宪法原则意义上的权力分立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国家权力组织的合理化,制约与监督并不是权力分立的唯一内容与目标。
  三、法治国家建设的本土发展
  “法治国家”概念经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经过18世纪、19世纪的发展,法治国家概念进入到市民的法治国家阶段,即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法治国家,如成文宪法的制定、权力的分立、基本权的保障、行政的合法性的功能等都是市民社会中法治起到的功能。20世纪下半叶,随着社会矛盾的出现与冲突的加剧,法治国家从形式主义法治国家向实质主义法治国家转变,出现了实质的法治国家形态。
  西方社会几千年发展的历史证明,实行法治原则,建设法治国家,完善民主与法律制度对保障人权以及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原则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中具有合理性和进步性。实行法治也是保障人权和追求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使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法治如果偏离了这一目标,就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按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人民是权利的主体,也是法治的主体。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充分实现。
  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共识,并已经写入了我国的《宪法》。但是,推进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仍然任重而道远。比如,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与法治理念的实现尚有较大差距。公权力机关一方独大,人民的权利极易受到侵犯。这不仅难以实现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甚至进而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问题。比如,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最终得以再审翻案,但即使将一封能够使得呼格吉勒图沉冤得雪的再审判决书送到呼父母的手中,也难以抚平他们失去爱子的心中创伤。这些错案、冤案无时不刻不提醒我们,作为实现最终正义的司法为什么可以频频伤害甚至杀死无辜的人,而这样的司法判决又如何能够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
  建设法治中国,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是中国人民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参见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意义》,《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因此,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中,应以进一步保障人权为目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执政、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以及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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