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公共事件行政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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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凸显出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活动过程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在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突发性公共事件中行政程序的构建应着力于加快应急法制建设,完善应急行政程序立法,科学设计行政公开和行政预防程序,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关键词】突发性公共事件 行政程序 行政公开 公众参与
  基本问题分析
  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界定。广义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泛指一切突然发生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事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突发性公共事件”一词常与危机事件、紧急事件等混用。从立法解释学角度看,作为公共应急法制的调整对象,这些术语在词语含义和具体所指上并无差别,统一为“突发性公共事件”并无不妥。着眼于未来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法制建设和公共应急法治的根本目标,多数学者认为,一切达到前述危险程度的事件都有必要接受法律的规制,即我国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界定应采取最广泛的含义。总之,突发性公共事件是指将威胁全部或部分居民的生存或健康的局势。
  突发性公共事件大都具有爆发突然、起因复杂、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且相互交织,处置不好会产生连锁反应。从本质上讲,它是对原有的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且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
  行政应急程序制度简析。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基于宪法的要求,国家有义务对公民施行救助。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国家或政府履行救助义务时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此涉及到紧急情况下的行政程序问题。所谓行政应急程序,是指在突发事件中,行政主体为有效克服危机,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在行使应急权力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应急程序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特殊行政程序可谓意义重大,法定化的行政应急程序能有效弥补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制空缺。一定意义而言,政府能否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依法行政的问题也就转化为行政应急权力能否依法定程序行使的问题。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也必然要求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制度化,而行政应急程序的制度化使得国家紧急权的行使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能最大限度保护个人利益。
  突发性公共事件中行政程序立法及实践之考察
  立法现状分析。我国至今尚未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更没有专门的应急程序法律或规范。突发事件中应急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零星分布在一些应急法律中,且不够完善,造成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通报及公布程序不明确。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和第五十三条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信息应及时公布,但没有规定信息公开的方式与步骤,政府采取具体行政应急措施所应遵循的程序不明确。又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此规定很抽象,没有明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用是按常态下一般的征用程序,还是可以灵活运用一些特殊程序。在常态下,我国的行政征用程序非常复杂,若依复杂严格的程序实施征用,可能会贻误时机,影响危机处理效率,但不遵循程序又可能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再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对征用措施也仅以“必要性”加以限制,既没有规定征用的程序,也没有规定相对人的权利。此规定主要在于确保行政权的实现,提高行政效率,却忽视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这对于规范和控制应急行政权的行使、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非常不利。
  行政程序实践分析。从国外情况看,无论是突发性事件的预警、准备阶段,还是其发生后的灾难救助阶段,无不重视民间力量的参与。应急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已成为世界性潮流和应急法制现状。在我国,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仍是强有力的、迅速的国家动员,淡化其法律要求,突出了政府职能,忽视了公众参与。
  首先,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突出。一是行政内容不透明,行政信息不公开。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权力运作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内容。但在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下,政府主管部门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不得不再三权衡利弊得失,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捂盖子”,习惯于遮遮掩掩,造成行政内容晦暗不明或模糊不清。目前的信息管理体制基本是复制于行政管理体制,逐级管理、对上负责、共享性低。这种体制与应急管理的要求不合,是发生信息瞒报、缓报、漏报现象的主要原因。二是行政作为不及时,行政效能不突出。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需要行政机关积极用权履职,及时为社会提供服务。但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于法定期限内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甚至不作为的现象颇多,不仅影响行政效能,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公众参与机制缺失。我国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没有充分挖掘民间组织治理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功能。虽然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突发事件管理条例》规定:“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但社会广泛参与应对机制的不健全使得突发性公共事件管理中的社会自我动员能力相对不足,危机意识亟待提高;公民自发组织和行动起来防范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突发事件以及事后恢复重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公众缺乏自救与互救能力;公民及社会组织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管理中不能很好地在事先、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配合政府开展工作,严重制约了该力量的发挥。
  构建突发性公共事件中行政程序的若干建议
  第一,加快应急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应急行政程序立法。我国应健全和完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法律体系,加快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进程,完善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行政应急程序制度,为行政应急管理实务中的行政紧急权提供必要的程序法律规范。在确立行政应急程序时,尤其应强调:其一,行政应急程序以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为法定条件。其二,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且应履行最低限度的程序义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三,突发性公共事件结束后,及时完善相应程序;对实施紧急程序中给公众造成特别损害的,及时给予救济。   第二,构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行政预防程序。基于紧急状态的突发性、危害严重性以及紧迫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时刻做好充分准备,这就需要在行政应急程序中设定较完善的预防程序。首先,在全社会范围内积极开展公共应急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提高政府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增强危机防范和应对能力。其次,政府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危机应对教育,进行突发性公共事件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公民自救互救能力,形成较强的社会整体危机应对能力,并对我国现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内容有所了解。最后,发动社会力量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还需要加强社会动员制度和模拟演习制度。定期举办一定区域场所内的专门演习,训练公众的心理素质和危机应对能力,提高整体防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技能,充分发挥普通公民辅助支持国家应急行动的作用。
  第三,构建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行政公开程序。行政应急公开程序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公布制度。信息的收集应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信息的报告则应坚持迅速、及时和准确的原则;信息的公布同样确保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且应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为此需要强调:其一,强化公民享有知情权、行政机关负有法定义务的意识。其二,普遍确立应急信息发布制度。其三,在应急信息发布过程中,建立并落实快速反应机制,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有目的地选择信息源和信息传播渠道,防止错误信息误导民众,恶化现实,扩大恐慌。另外,政府机关须与媒体合作,掌握媒体的舆论导向,通过媒体使民众及时了解事态的发展,一则有利于调动一切可用的社会资源,再则可让应急资源最有效地统筹分配。
  第四,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制度。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是一个持续化的过程,不仅需要国家动员,还需要社会持续的互助,更需要社会持续的、大规模的公众参与。应以政府为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主导,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网络。首先,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参与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在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相关立法中明确各社会主体的突发性事件应急职责,形成全民参与的应急管理机制。其次,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网络除政府以外,应充分授予共青团、妇联、工会、基金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急性职权,包括普及应急知识、实施应急演习、进行宣传动员、协助维护秩序、参加应急救助、配合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应急措施等。最后,进一步重视包括志愿者在内的社会力量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专业优势和能动作用。充分借鉴国外民众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经验,加强对公民危机意识的培养和志愿者应对灾害的训练。围绕应急救援开发志愿服务项目,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作者为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责编/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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