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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受理性主义影响, 奉行成文法主义,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则则是遵从先例, 法院判决要受到判例的约束.本文运用案例、 比较分析、 文献法等研究方法, 从成文法中法官造法的必要性、 可能性着手, 进而分析成文法中法官造法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在造法时应当遵守的原则, 较为系统地阐释了法官造法在成文法体系下的发展余地和原则性的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