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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概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将胎儿规定为部分权利能力人,是对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的突破。本文通过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来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