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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召回制度人们并不陌生,近几年,日本三菱、美国福特、德国大众等世界著名的汽车厂商都纷纷对它们生产的部分产品进行召回,其中有的还涉及到我国的消费者。随着人们对召回制度的进一步了解,很多人都在期盼着:我国什么时候也能实行召回制度呢?
我们需要召回制
在消费文化发达国家,产品召回制度能对厂家进行约束。然而我国长期无此制度,以致于有关部门面对此类问题处境尴尬,束手无策。三菱帕杰罗频频出问题并被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吊销进口许可证后,三菱方面在解释其没有积极召回时提出:因为中国没有召回制度。
这意味着,即使被大众和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如果制度上没有足够的惩罚性赔偿的警戒,企业接受惩戒的成本还比召回的成本小,那么投机和逐利的心理将占据上风。
比如说,前几年,市场十分抢手的一种轿车,性能很差,刹车性能非常不好,就是没听到召回这一说。行家透露,我国市场上的个别轿车(也包括个别面包车)存在着相当程度隐患,断轴、爆胎等现象,时有发生。可是,至今也没听说厂家承认哪方面存在着技术欠缺。
入世后,我们更需要召回制度。因为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国外的企业、商品要进入中国,而中国的商品、企业要走向世界。国际上出现了众多的缺陷产品召回的一些案例,这些事情使我们发现同样一个产品,比如东芝笔记本电脑,在美国,人家就可以向它索赔,那么日本它就不得不去做赔偿,而在中国它就可以不赔偿,这对中国消费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今年初,国家检验检疫总局透露,有关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目前正在制定之中。事实上,我国的质量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制定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一个基本的法律依据。
对此,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表示,“召回制度”细则目前还正在研究中,“召回制度”试行重点将放在汽车行业,然后再扩大到所有缺陷产品。
重庆市质监局长张宗顺年初表示,今年内,重庆将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而2002年广西的打假工作将以保护生命健康安全为主题,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正确认识召回制
国外一些国家早在60年代就已经有了召回制。
美国从60年代建立召回制度以来,已经召回了1.5亿辆汽车,日本从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以来,召回汽车总数累计2613万辆。
丰田汽车公司2月5日决定为一部CROWN(皇冠)轿车无偿加装前座椅安全带张紧器保护装置。根据丰田的调查,部分JZSl55型CROWN(皇冠)轿车的前座椅安全带张紧器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起作用时,其外盖可能会松脱,最坏的情况是其外盖可能飞出弹到乘车人。
上述车辆正式进口到中国的共有298辆,丰田决定为这部分用户的车辆无偿加装前座椅安全带张紧器保护装置,并已开始通知用户。安装作业于3月份开始。
不过,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将所有有缺陷的产品无条件的退回企业,纵观已经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的国家,一般都是由企业在发现批量产品有质量问题之后,主动进行召回,有责任企业将缺陷产品送到附近的维修点或企业派人上门维修,直到消除产品缺陷为止,但是这一般者是在政府的监督之下进行,如果不是主动召回,而是由消费者投诉后由政府强制召回,将会按照有关条款予以重罚,而我国将要制定的“缺陷产品召回制”也将体现这样惩罚性赔偿的作用。
还须指出,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绝不等于召回,而召回本身又绝不等于退赔。
也就是说在我们相关的制度规定里,如果我们有关的各方面能够按照规定,特别是我们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规定去办,有了缺陷自己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地补救,尽量减少它对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方面的一些危害,国家将不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不自觉相应的管理制度会有一定的制约,它不自觉,是通过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现大的问题特而被迫召回,那就会有惩罚措施。
因此,召回制度注定要规定两个方面;一是对已造成社会损害的企业惩戒,二是对尚未造成损害、但已发现问题的产品预警。三菱帕杰罗事件应属前者,日产阳光、德国大众帕萨特等的召回则归入后者。
召回制并非万能
前些时候,在武汉市发生了消费者因对奔驰汽车的售后服务不满而砸车的事件,从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我国实施了召回制,也不可能解决全部的消费纠纷。
召回的前提是“缺陷产品”,而发现缺陷产品则需要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以及企业成本承受能力。在召回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通常都是生产厂家按照惯例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问题,报国家有关部门后主动召回,其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防止更大灾难的发生,同时规避制度惩戒的巨大风险。
而中国情形也许有些例外。国内有一些不错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由于国内检测设备的技术水平远远不够:为了打入国际市场或获得合资汽车企业认可只好“出国镀金”,检测后又返销回国,价格当然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实行“召回制度”存在着两重尴尬。一是技术检测不出问题。一辆、两辆车的个别现象还好,如果批量车存在问题,而表现出来的只是极偶然的个别问题,偏偏厂家又检测不出,有关部门也检测不出,那么“召回”也就无从谈起,消费者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就无能为力,除非已经因此发生意外了。二是国内汽车企业的积累仍然很薄,即使有问题,也很难有财力进行大规模的“召回”,或者难以承担品牌损害带来的营销影响。
在美国,把有缺陷的汽车称为“柠檬车”。汽车制造商、销售商、代理商向消费者销售了柠檬车,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美国担保法案认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前,具有最少的理解担保条款的能力和知识,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责任人必须允许购买者选择退货或者更换。
对于制造“柠檬车”的制造商给予三次修理缺陷的机会,如果超过三次仍不能修好,将要接受惩罚。消费者可依据这项法案,在美国任何一个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制造商来说,在诉诸法律之前就把问题解决,所受的财物损失不会很大,但是一旦闹上法庭,后果就难预料了。有的州法律还规定如果缺陷车涉及制动、转向等严重安全缺陷,制造商只有一次维修机会。
在消费者和生产厂商博弈中,召回制仅仅是消费者维权的砝码之一,他们还需更多的法律援助。
我们需要召回制
在消费文化发达国家,产品召回制度能对厂家进行约束。然而我国长期无此制度,以致于有关部门面对此类问题处境尴尬,束手无策。三菱帕杰罗频频出问题并被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吊销进口许可证后,三菱方面在解释其没有积极召回时提出:因为中国没有召回制度。
这意味着,即使被大众和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如果制度上没有足够的惩罚性赔偿的警戒,企业接受惩戒的成本还比召回的成本小,那么投机和逐利的心理将占据上风。
比如说,前几年,市场十分抢手的一种轿车,性能很差,刹车性能非常不好,就是没听到召回这一说。行家透露,我国市场上的个别轿车(也包括个别面包车)存在着相当程度隐患,断轴、爆胎等现象,时有发生。可是,至今也没听说厂家承认哪方面存在着技术欠缺。
入世后,我们更需要召回制度。因为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国外的企业、商品要进入中国,而中国的商品、企业要走向世界。国际上出现了众多的缺陷产品召回的一些案例,这些事情使我们发现同样一个产品,比如东芝笔记本电脑,在美国,人家就可以向它索赔,那么日本它就不得不去做赔偿,而在中国它就可以不赔偿,这对中国消费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今年初,国家检验检疫总局透露,有关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目前正在制定之中。事实上,我国的质量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制定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一个基本的法律依据。
对此,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表示,“召回制度”细则目前还正在研究中,“召回制度”试行重点将放在汽车行业,然后再扩大到所有缺陷产品。
重庆市质监局长张宗顺年初表示,今年内,重庆将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而2002年广西的打假工作将以保护生命健康安全为主题,试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正确认识召回制
国外一些国家早在60年代就已经有了召回制。
美国从60年代建立召回制度以来,已经召回了1.5亿辆汽车,日本从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以来,召回汽车总数累计2613万辆。
丰田汽车公司2月5日决定为一部CROWN(皇冠)轿车无偿加装前座椅安全带张紧器保护装置。根据丰田的调查,部分JZSl55型CROWN(皇冠)轿车的前座椅安全带张紧器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起作用时,其外盖可能会松脱,最坏的情况是其外盖可能飞出弹到乘车人。
上述车辆正式进口到中国的共有298辆,丰田决定为这部分用户的车辆无偿加装前座椅安全带张紧器保护装置,并已开始通知用户。安装作业于3月份开始。
不过,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将所有有缺陷的产品无条件的退回企业,纵观已经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的国家,一般都是由企业在发现批量产品有质量问题之后,主动进行召回,有责任企业将缺陷产品送到附近的维修点或企业派人上门维修,直到消除产品缺陷为止,但是这一般者是在政府的监督之下进行,如果不是主动召回,而是由消费者投诉后由政府强制召回,将会按照有关条款予以重罚,而我国将要制定的“缺陷产品召回制”也将体现这样惩罚性赔偿的作用。
还须指出,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绝不等于召回,而召回本身又绝不等于退赔。
也就是说在我们相关的制度规定里,如果我们有关的各方面能够按照规定,特别是我们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规定去办,有了缺陷自己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地补救,尽量减少它对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方面的一些危害,国家将不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如果不自觉相应的管理制度会有一定的制约,它不自觉,是通过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现大的问题特而被迫召回,那就会有惩罚措施。
因此,召回制度注定要规定两个方面;一是对已造成社会损害的企业惩戒,二是对尚未造成损害、但已发现问题的产品预警。三菱帕杰罗事件应属前者,日产阳光、德国大众帕萨特等的召回则归入后者。
召回制并非万能
前些时候,在武汉市发生了消费者因对奔驰汽车的售后服务不满而砸车的事件,从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我国实施了召回制,也不可能解决全部的消费纠纷。
召回的前提是“缺陷产品”,而发现缺陷产品则需要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以及企业成本承受能力。在召回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通常都是生产厂家按照惯例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问题,报国家有关部门后主动召回,其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防止更大灾难的发生,同时规避制度惩戒的巨大风险。
而中国情形也许有些例外。国内有一些不错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由于国内检测设备的技术水平远远不够:为了打入国际市场或获得合资汽车企业认可只好“出国镀金”,检测后又返销回国,价格当然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实行“召回制度”存在着两重尴尬。一是技术检测不出问题。一辆、两辆车的个别现象还好,如果批量车存在问题,而表现出来的只是极偶然的个别问题,偏偏厂家又检测不出,有关部门也检测不出,那么“召回”也就无从谈起,消费者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就无能为力,除非已经因此发生意外了。二是国内汽车企业的积累仍然很薄,即使有问题,也很难有财力进行大规模的“召回”,或者难以承担品牌损害带来的营销影响。
在美国,把有缺陷的汽车称为“柠檬车”。汽车制造商、销售商、代理商向消费者销售了柠檬车,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美国担保法案认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前,具有最少的理解担保条款的能力和知识,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责任人必须允许购买者选择退货或者更换。
对于制造“柠檬车”的制造商给予三次修理缺陷的机会,如果超过三次仍不能修好,将要接受惩罚。消费者可依据这项法案,在美国任何一个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制造商来说,在诉诸法律之前就把问题解决,所受的财物损失不会很大,但是一旦闹上法庭,后果就难预料了。有的州法律还规定如果缺陷车涉及制动、转向等严重安全缺陷,制造商只有一次维修机会。
在消费者和生产厂商博弈中,召回制仅仅是消费者维权的砝码之一,他们还需更多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