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渊源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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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是不断吸收世界先进法律思想并与之相结合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其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蓬勃发展是其法理依据,同时它还借鉴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与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 指导思想 法理依据 实践基础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这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之上。任何理论和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都不是无源之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吸收世界先进法律思想并与之相结合的过程。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探究这一思想渊源,对于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经过90年的不懈努力,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不断创新,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从“法制”到“法治”,逐渐形成以人本法治思想、和谐法治思想、依法执政思想、民生法治思想、法治理念思想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体系。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等著作中关于法律的直接论述,为社会主义新型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指导。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在充分继承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关于法制建设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思想、观点、理论、方法,开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时期。如邓小平强调法制对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思想方向,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胡锦涛在2011年3月28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法理依据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蓬勃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法理依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国化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是由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决定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共同创立的理论中,阐明了法的起源、本质、规律以及法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其它现象的关系,分析批判了剥削阶级法律制度,论证了建立无产阶级革命法律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具体途径,阐发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他认为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如同某些社会现象一样异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制建设方面并没有提出具体、系统的观点,但他们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和研究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和世界观、方法论上的指导。
  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崭新的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苏维埃政权的法制实践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经验。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毛泽东法律思想、邓小平法律思想、江泽民法律思想和胡锦涛法律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传统溯源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不可分割、一脉相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结构具有从传统走向现代的特征,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和中国文化传统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深刻地表现出民族性。中国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土壤,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基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竭之源。
  儒家传统思想的“天人合一”,“礼”与“乐”,“和为贵”,“天地之美,莫大于和”等,这些独特的思想智慧构成了中国古典哲学和谐思想的理论体系。孔子提出“四海之内皆兄弟”,主张无争无讼,和谐共处,协和万邦,强调天、地、人的和谐发展。孟子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老子提出:“道法自然”、“无为”、“无欲”、“无争”,“去甚,去奢,去泰”,“知止”、“知足”等主张,给人们描绘了一个人与人彼此和谐相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理想社会。
  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独具特色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模式成了今天德法共治的思想渊源;以民为本的民本思想成为当今以人为本的思想渊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核心价值的和谐理念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来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者批判地吸收了传统的民本思想和和谐思想的精华,形成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体系和关于人全面发展的观点。
  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借鉴
  对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是对西方法理学的借鉴(中国还没有自己的法理学);另一方面是民商等具体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借鉴。“近代以来尽管有时维护国家主权的情绪占主导地位,关于‘移植’和‘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讨论一直在继续,但在实践中,至少在移植西方民事和商事法律规则方面,中国一直是积极的。”①
  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最基本形式,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②法律移植在形式上是法律的制定或者法律理念的传播,实质则是外来思想在移植国渗透的过程。法律移植的同时,必然带来法律思想的传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实践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实践基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③不断推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发展和完善的不竭之源。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致力于提高国家法律的内生性、提高法律对社会的有效回应能力,将法律思想的完善深嵌于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中。任何过度疏离于社会的国家法律,无论它来源于外国法律的移植还是本土的创造性立法,对民众和社会而言,都会成为执法难的内在根源。国家法律对社会转型的不适应、对社会需求缺乏有效回应,已经导致国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过度的“外来法”,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的一个重大危机。
  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间未达到完全契合。立法滞后问题依然存在,法律自身协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中的矛盾与冲突、法律的“有用性”情况仍然突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个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法律体系在内容和性质上、在作用和功能上都不同于西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具有动态性、开放性、包容性和与时俱进的特点。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作为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技术保障,始终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将不断趋于完善。(作者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信春鹰:“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
  ②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97页。
  ③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a”,《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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