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空白规范功能定位及适用限度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azzaq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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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在阐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空白规范时,扩张性地将部门规章也纳入判断前置违法性的规范依据中,这与《刑法》第96条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并不一致.厘清部门规章是否属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是,辨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所发挥的功能.虽然刑法规定看似严整,但定案时仍需参照其他规范填补构成要件,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在获取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不仅存在法令行为、经行政许可的行为等法定正当化事由,还不乏正当业务行为等超法规正当化事由,因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也发挥着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机能.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时,不应以部门规章为依据将行为入罪;而当其发挥提示违法阻却事由机能时,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当事人约定等,均可作为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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