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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授权试点和财政权力下放方式进行制度改革,地方政府逐渐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这标志着我国制度变迁方式已由初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向中间扩散型转变.但是,这种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能否使微观主体的经济实力增强到足以独自承担制度创新的成本,并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本文的结论是: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仅是实现诱致性产权制度变迁方式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是不断替代地方政府部分功能的更有效率的经济和政治组织(结构)的形成、竞争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