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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关于"危害行为"没有明确的概念。它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创造的一个范畴。作为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危害行为理论未能解决"行为"自身内涵,其危害性判断上缺乏规范性,充其量是个道德范畴,在逻辑上与犯罪构成其他要件也难以理清。危害行为概念使我国犯罪构成缺乏精确的评价能力。犯罪评价体系应以构成要件行为概念取代危害行为。